浦東新區房地產業協會

協會的宗旨是全心全意為企業服務,在“三個代表”思想的指引下,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促進企業間的橫向交流,加強政府與企業之間的聯繫,互相協作、溝通信息,幫助企業增強經濟活力,提高企業經濟和社會效益,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行業的共同發展。
為企業提供服務:組織房產開發經營、物業管理、房產中介等經理、業務人員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崗位培訓;組織企業單位經驗交流、研討會、參觀學習、國內外考察;舉辦各類講座,與新區城建科技委合辦《東方建設》會刊,及時傳遞房地產政策法規等信息;為會員單位代辦有關房地產業務手續;開展行業達標創優和各種評比等活動。
接受政府移交給協會的行業管理職能,協助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對房產方面的社會熱點、難點和疑點進行調查、研討;接受政府委託辦理的各種業務項目和課題調研。
目前本協會擁有會員單位300餘家,1995年被中國房協評為全國房地產行業先進協會。2002年度被浦東新區評為首批社會團體達標單位。2003年度被浦東新區評為首批社會團體示範單位。
上海市浦東新區房地產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上海市浦東新區房地產業協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註冊在浦東新區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物業管理、中介服務等企事業或相關單位自願組成的行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遵守誠實信用公平的原則。本會的定位是:“服務企業,規範行業,發展產業”,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落實科學發展觀,做到:橫向交流,互相合作,溝通信息,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幫助、增強企業活力,實現房地產行業共同繁榮。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浦東新區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浦東新區建設和交通委員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上海市浦東新區。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起好政府與企業之間橋樑紐帶作用,為會員單位服務,促進房地產行業自律管理。
(一)依靠政府主管部門開展對新形勢分析和政策調研,對本行業有關資料的調研,不斷認識浦東新區房地產業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行業發展在政策、法規等方面的建議;
(二)及時組織會員單位學習貫徹有關房地產的法律法規,使房地產經濟有序地健康發展;
(三)協調會員單位之間有關經濟活動和行業性活動,為企業排憂解難,維護會員單位合法權益。努力為企業創新發展、拓展業務起到疏通協調和組織交流作用;
(四)努力開展與行業發展相關的經濟活動,諮詢活動,積極參與浦東新區房地產展示交易會;
(五)根據本行業發展的實際需要,採取多種形式,為會員單位培訓人才,提高企業市場適應能力;
(六)開展與國外及港澳台地區同行業之間的業務和技術等方面的合作、交流活動;加強同國內同行業的交往,組織會員單位考察、學習有關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先進經驗;
(七)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參與行業的管理,承辦政府主管部門委託交辦的任務。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提供諮詢和中介服務,培訓專業人才,參與項目開發的協調和研究。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註冊在浦東新區或產業在浦東新區內的與本行業相關的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秘書處討論通過。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六)有優先獲得協會的刊物和有關信息資料的權利。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有關會議和活動;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時限和標準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會員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視作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如對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六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屆任期四年,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
(三)制定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會員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4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特殊情況需換屆延期的同會員大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集會員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選舉或者罷免本會負責人;
(四)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六)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應當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本會負責人不得由常務理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進行表決,可採取無記名投票或舉手表決方式進行,不能用鼓掌通過方式。
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其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會議決議應當由出席理事當場審閱、簽名。
會員有權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一條 確因工作需要,任職年齡超過70周歲擔任本會負責人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的,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三十三條 本會負責人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工作,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 秘書長一般為專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向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六條 本會內設秘書處、辦公室、對外聯絡部、物業專業委員會等辦事機構,處理日常事務性工作。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或政府購買服務;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依法創辦經濟實體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二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三條 本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關情況,並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與資助人、捐贈人簽訂捐贈協定的,必須按照捐贈協定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資助人、捐贈人有權要求本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四條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 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八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四十九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 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7年1月18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