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震速報技術管理規定

第十條 我省完整行政區及沿岸近海地區M≥4.0的地震以省台網中心測定的參數為初步速報結果,以國家台網測定的參數為正式速報結果。 在接到省台網中心正式速報結果後填寫地震正式速報信息卡(見附屬檔案4),依次向局長和省委省政府值班室報告。

第一條 為提高地震速報質量,加強對地震速報及參數發布的管理,根據中國地震局《地震速報技術管理規定》及我省震情,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浙江省地震速報及地震參數上報、交換、發布與信息傳送的技術流程與管理。
第三條 省地震台網中心與中國地震台網中心之間的地震參數速報、共享、交換與反饋統一使用全國速報數據交換平台。
第二章 地震速報基本參數
第四條 發震時刻與震中坐標。發震時刻使用台北時間,以“年—月—日”、“時—分—秒” 表示;震中坐標以地理緯度、經度表示,以度為單位,保留1位小數。
第五條 速報震級與震源深度。使用國家標準震級M(GB 17740-1999),原則使用多台測定值的算術平均值,保留1位小數。震源深度以千米為單位,保留到個位數,不能為零或空。
第六條 深震(震源深度大於70km)與近震不能用地震面波測定MS震級時,可用《地震及前兆數字觀測技術規範(試行)》(2001)規定的m、ML測定。為保證速報震級的統一性,速報時須將其換算為國家標準震級M,換算表見附屬檔案1、2。
第三章 震中參考地名及相鄰地區交界的劃分
第七條 震中位於某省(直轄市,下同)、某市(地)內且在某行政縣(市,其中地級市代管的省轄縣級市前略去地級市名稱,下同)內時,使用震中所在的行政縣級地名,如“某省(直轄市)、某市(地)、某縣(市)”。
第八條 震中靠近兩個以上(含兩個)行政縣級交界地區時,使用排列方式命名,如“某省某市某縣與某縣交界地區(或某省某市某縣、某縣、某縣交界地區)”。當各縣分屬不同省時,在縣名前加注所屬市名與省名,如“某省某市某縣與某省某市某縣交界地區(或某省某市某縣、某省某市某縣、某省某市某縣交界地區)”。
第九條 省內兩縣(或三縣)交界,以震中距離縣界 5KM 為限(5KM 內為交界);兩省或三省交界以震中距離省界 10KM 為限(10KM 內為交界)。
第十條 在不便使用行政地名命名時,可以採用地理地名命名,如 “黃海海域”、“東海海域”、“台灣海峽”等。對於發生在中國海域的地震,同時應標註震中與我省陸地最近大中城市的距離(千米)。
第十一條 震中參考地名應該以更名後的最新地名命名為準。(如鄞縣更名為鄞州)。
第四章 速報任務及要求
第十二條 浙江省地震台網中心(以下簡稱省台網中心)在12分鐘內完成行政區邊線(註:行政區邊線指海岸線、省界,下同)外10千米範圍內(含本行政區)1.2 ≤M <3.0地震的正式速報。其中杭州、寧波、溫州三個大中城市城區範圍內M≥2.0地震作為有感地震完成初步速報。
第十三條 12分鐘內完成行政區邊線50千米範圍內(含本行政區)M≥3.0地震、15分鐘內完成100千米範圍內(不含本行政區)M≥4.0地震、200千米範圍內(不含本行政區)M≥5.0地震、300千米範圍內(不含本行政區)M≥6.0地震的初步速報。
第十四條 省台網中心按要求向中國地震台網中心和局震情值班室完成速報。若速報時為初步速報的,在利用全國速報數據交換平台接收到中國地震台網中心反饋的正式速報結果後,立即向局震情值班室通報以完成正式速報。
第十五條 省台網中心必須嚴格按照上述規定的速報範圍進行速報,嚴禁跨範圍速報。但考慮到省台網中心速報結果和國家台網中心確定的最終結果之間可能有誤差,根據我省台網的具體情況,誤差範圍規定為各邊線外範圍增加20千米、震級各降低0.5級。
第十六條 省台網中心在速報地震時,要包括震相數據,參加計算震級的台數一般不應少於 4 個。
第十七條 本省區域內發生M≥1.2級的疑爆事件時,首先按速報要求向局震情值班室進行速報,但必須申明是疑爆事件,然後按爆破落實規定進行處理。處理結果須向局震情值班室及時動態報告。
第十八條 溫州地震台承擔全國大震速報任務
速報震級範圍:國內東經105度以東大陸地區M≥4.5級,其它地區M≥5.0級,邊境附近(境外200千米範圍內)M≥6.0級和全球M≥7.0級。
速報要求:在記錄到最大面波後5分鐘內,完成向中國地震台網中心的全部觀測數據的速報。速報採用計算機聯網方式報送數據,設備故障期間,可用長話話音方式報送數據。
第十九條 局屬有人值守地震台站的速報任務和要求按照《浙江省地震局地震台站管理辦法》和《浙江省地震局地震台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浙震發〔2007〕27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地震速報參數的確定
第二十條 我省行政區邊線外10千米範圍內(含本行政區)1.2≤M<3.0的地震以省台網中心測定的參數為正式速報結果,但杭州、寧波、溫州三個大中城市城區範圍內M≥2.0的有感地震以省台網中心測定的參數為初步速報結果,以國家台網反饋(用CD/CC 身份)的結果為正式速報結果。
第二十一條 我省完整行政區及沿岸近海地區(指我省海岸線外 50 千米範圍內,下同)3.0≤M<4.0的地震以省台網中心測定的參數為初步速報結果,以國家台網反饋(用CD/CC 身份)的結果為正式速報結果。
第二十二條 我省完整行政區及沿岸近海地區M≥4.0的地震以省台網中心測定的參數為初步速報結果,以國家台網測定的參數為正式速報結果。
第六章 地震速報信息的上報和發布
第二十三條 局震情值班室在接到省台網中心初步速報結果後立即向局長報告,並通知震中所在地(或震感強烈地區的)市地震局。同時須填寫地震初步速報信息卡(見附屬檔案3),向中國地震局值班室和省委省政府值班室報告。
在接到省台網中心正式速報結果後填寫地震正式速報信息卡(見附屬檔案4),依次向局長和省委省政府值班室報告。
第二十四條 本省區域內發生M≥1.2級疑爆事件時,局震情值班室接到省台網中心報告後,立即報局長,報告時說明是疑爆事件;待落實後,再報局長。如果是地震,還應報省委省政府值班室,並通知震中所在地市地震局。
局震情值班室協助落實疑爆事件,並把落實結果及時反饋省台網中心及震中附近台站。
第二十五條 對於同一地震的正式速報參數上報和發布口徑要與中國地震局統一,應使用統一的 M 震級、位置、時間、震源深度等參數。
第二十六條 重大震情由局辦公室向省委省政府辦公廳報告,並將相關信息發布在省地震信息網上。
局辦公室負責接受媒體的採訪及公眾詢問。
第七章 地震速報信息的簡訊傳送
第二十七條 初步速報和正式速報信息須經局震情值班室審核確認無誤後,方可通過手機簡訊發出。
第二十八條 手機簡訊傳送速報信息內容:地震的發震時刻、震中緯度、震中經度、震源深度、震級和參考地名。樣式與內容參考見附屬檔案5。
第二十九條 手機簡訊傳送速報信息流程:首先向地震系統內部用戶傳送初步速報信息;然後向地震系統內部和外部用戶傳送正式速報信息。
第三十條 手機簡訊用戶傳送範圍由監測處負責確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正式執行,之前發布的地震速報有關規定與此規定相牴觸的,以此規定為準。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由監測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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