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規定

浙江省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強化預算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證外事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中發〔2013〕13號)及《財政部 外交部關於印發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13〕516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省各級機關,包括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民主黨派和工商聯,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因公組派臨時出國人員。

第三條 各單位因公組派臨時出國人員(或團組)應當堅持強化預算約束、最佳化經費結構、厲行勤儉節約、講求務實高效的原則,嚴格控制因公臨時出國規模,規範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

第四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因公臨時出國計畫與經費的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審核責任。出國任務、出國經費預算未通過審核的,不得安排出訪。

第二章 預算管理和計畫管理

第五條 因公臨時出國經費應當全部納入預算管理,並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的預算管理,科學合理地安排因公臨時出國經費預算,嚴格控制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總額。

(二)各單位應當加強預算硬約束,認真貫徹落實厲行節約的要求,在核定的年度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總額內,務實高效、精簡節約地安排因公臨時出國活動。

(三)省本級各單位每次因公組派臨時出國人員,應填寫《浙江省省本級因公臨時出國經費預算審核表》(見附1),報經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由組團單位報送外事審批部門作為審批臨時出國任務的依據,做到預算先行。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根據預算先行的原則結合當地出國經費管理情況,制訂出國經費審批流程。

(四)年度內各單位因公臨時出國經費預算原則上不得追加,確有特殊需要的,按規定程式報批。

第六條 出訪任務實行計畫審批管理,並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各單位應當認真貫徹中央和省有關外事管理規定,在年度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總額內科學制訂年度因公臨時出國計畫,認真履行因公臨時出國計畫報批制度,嚴格控制因公臨時出國任務人數、國家數和在外停留天數,正確執行限量管理規定。組團單位和派出單位要明確責任,誰組團、誰負責,誰派出、誰負責。

(二)因公臨時出國應當堅持因事定人的原則,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顧性和無實質內容的一般性出訪,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訪。

(三)各級外事部門應當加強因公臨時出國計畫的審核審批管理,嚴格把關,對違反規定、不適合成行的任務予以調整或者取消。

第三章 經費管理

第七條 因公臨時出國經費實行憑據報銷與定額包乾相結合的辦法。具體包括: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一伙食費、公雜費和其他費用。

國際旅費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費。

國外城市間交通費是指為完成工作按批准任務所必須發生的,在出訪國家的城市與城市之間的交通費用。

住宿費是指出國人員在國外發生的住宿費用。

一伙食費是指出國人員在國外期間的日常一伙食費用。

公雜費是指出國人員在國外期間的市內交通、郵電、辦公用品、必要的小費等費用。

其他費用主要是指出國簽證費用、必需的保險費用、防疫費用、國際會議註冊費用等。

省級用匯部門應根據出國經費預算,按照“誰組團、誰購匯”的原則,由組團單位就國外城市間交通費(按每人次200美元,港澳地區200港元預核)、定額包乾經費的用匯,通過省財政廳批准的人民幣資金賬戶,憑出國任務批件原件、外方邀請函(如有國際會議註冊費),至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購匯手續。

第八條 國際旅費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選擇經濟合理的路線。出國人員除航班銜接等原因外應當優先選擇由我國航空公司運營的國際航線。不得以任何理由繞道旅行,或以過境名義變相增加出訪國家和時間。

(二)按照經濟適用的原則,通過政府採購等方式,選擇優惠票價,並儘可能購買往返機票。

(三)出國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規定乘坐交通工具,不得違反規定乘坐民航包機,不得乘坐私人、企業和外國航空公司包機。

(四)省級及相當職級人員乘坐飛機,有公務艙的不坐頭等艙,可以乘坐輪船一等艙、火車高級軟臥或全列軟席列車的商務座;廳級及相當職級人員可以乘坐飛機公務艙、輪船二等艙、火車軟臥或全列軟席列車的一等座;其他人員均乘坐飛機經濟艙、輪船三等艙、火車硬臥或全列軟席列車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艙位等級劃分與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艙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設定上述規定中本級別人員可乘坐艙位等級的,應乘坐低一等級艙位。上述人員按規定發生的國際旅費憑有效原始憑據據實報銷。

(五)出國人員乘坐國際列車,國內段按國內差旅費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外段超過6小時以上的按自然(日曆)天數計算,每人每天補助12美元。

第九條 出國人員根據出訪任務需要在一個國家城市間往來的,應當事先在出國任務報批時列明。未列入出國任務的,不得在國外城市間往來。

出國人員的行程必須按照批准的任務執行,其國外城市間交通費憑有效原始票據據實報銷。

第十條 住宿費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出國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安排住宿,省級及相當職級人員可安排普通套房或單間,住宿費憑據按實報銷;其他人員安排標準間,在規定的住宿費標準內按實際住宿天數計算,由出訪團組統一掌握,包乾使用。

(二)參加國際會議等的出國人員,住宿費原則上應當按照標準執行。如對方組織單位指定或推薦酒店,應通過詢價方式從緊安排,超出規定住宿費標準的,超出部分的30%由個人承擔。

第十一條 一伙食費和公雜費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出國人員一伙食費、公雜費可以按規定的標準發給個人包乾使用。包乾天數按離、抵我國國境之日計算。

(二)根據工作需要和特點,不宜個人包乾的出訪團組,其一伙食費和公雜費由出訪團組統一掌握,包乾使用。

(三)外方以現金或實物形式提供一伙食費和公雜費接待我出訪團組的,出國人員不再領取一伙食費和公雜費。

(四)出訪用餐應當勤儉節約,不上高檔菜餚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節儉。

第十二條 出訪團組對外原則上不搞宴請。出訪團組與我國駐外使領館等外交機構和其他中資機構、企業之間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請。

第十三條 出訪團組在國外期間,收授禮品應當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原則上不得用公款對外贈送禮品,確有必要贈送的,應當按照厲行節儉的原則,選擇具有浙江特色的紀念品、傳統手工藝品和實用物品。

出訪團組與我國駐外使領館等外交機構和其他中資機構、企業之間一律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互贈禮品或紀念品。

第十四條 出國簽證費用、防疫費用、國際會議註冊費用等憑有效原始票據據實報銷。根據到訪國要求,出國人員必須購買保險的,按照到訪國駐華使領館要求購買,憑有效原始票據據實報銷。

第四章報銷管理

第十五條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各項費用開支標準,不得擅自突破,嚴禁接受或變相接受企事業單位資助,嚴禁向同級機關、下級機關、下屬單位、企業、駐外機構等攤派或轉嫁出訪費用。省本級出國人員出訪前,所在單位應根據組團單位出具的預付因公臨時出國經費函,在財政部門核准的預算額度內預付給組團單位,由組團單位開具收款收據,出國經費由組團單位統一使用。

第十六條 出國任務結束後,組團單位應在回國後一個月內做好出國經費決算,填寫《因公臨時出國經費決算表》(附2),做好費用審核和分攤。決算內容包括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一伙食費、公雜費、出國簽證費用、防疫費用、國際會議註冊費用等。《因公臨時出國經費決算表》需由經辦人和團組負責人簽字,並經組團單位財務部門審核。

出國人員憑《因公臨時出國經費決算表》及時辦理報銷手續,並提供單位內部出國任務審批單、因公臨時出國經費預算審核表、出國任務批件(含日程)、護照(包括簽證和出入境記錄)複印件、因公臨時出國用匯相關憑據、以及國際旅費和國外城市間交通費原始憑證、各項需分攤費用的原始憑證或複印件等。各種有效票據憑證報銷時須用中文註明開支內容、日期、數量、金額等,並由出國人員簽字。

參加中央單位組團的因公臨時出國費用,依據中央單位提供的有關資料、憑證及相關出國任務審批資料在規定標準內按實報銷。

第十七條 因公臨時出國人員國內旅費,按《浙江省機關工作人員差旅費管理規定》(浙財行〔2014〕10號)報銷。

第十八條各單位應當根據本規定製定出國任務內部審批、財務報銷審核的具體規定,加強對因公臨時出國任務的經費管理。嚴格按照批准的出國任務人員、天數、路線、經費預算及開支標準報銷經費。對未經批准,超範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以及與出訪任務無關的開支不予報銷,由出國人員個人自理。

第十九條各單位出國經費的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國際旅費由組團單位通過公務卡、銀行轉賬方式直接支付,不得以現金支付。

第二十條 省級用匯單位在出訪團組回國後及時憑銀行“購匯水單”及外匯指定銀行審核過的“浙江省省級預算內單位因公出國用匯預算表”,向外匯指定銀行辦理核銷手續。其中,國外城市間交通費用匯部分須按境外批准任務規定的行程取得的原始票據據實核銷。

第二十一條市級財政部門根據本級各部門和下級財政部門的申請,向省財政廳申請本地區購匯數額,經省財政廳審核後,按相關規定負責辦理或委託一家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相關用匯手續。

第五章 專項活動

第二十二條 經批准組團出國開展經貿、推介、文化交流、人才引進、友城交流等專項活動,需開支與專項活動相關的宣傳廣告、場地和設備租用、布置搭建、倉儲運輸、活動就餐等費用的,由財政部門按部門預算編制(或追加)要求和流程專項審核。

第二十三條 省級各單位經批准組團出國開展專項活動,除出國人員費用外,根據財政部門核定的經費預算,實行外匯專項審批。組團單位憑專項活動批件及與外方簽署的有關協定(中文版)等證明材料,於出國前5個工作日至省財政廳統一辦理相關購匯手續。

第二十四條出國開展的專項活動結束後,主辦單位應在出訪團組回國後15個工作日內辦理外匯核銷手續並及時完成費用報銷手續。報銷時主辦單位需提供舉辦專項活動的批件、與專項活動相關的各類費用開支原始憑證、清單、“浙江省省級預算內單位因公出國用匯預算表”及“浙江省省級預算內單位因公出國用匯核銷表”。報銷核算時出國人員費用列“因公出國(境)費用”經濟科目。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除涉密內容和事項外,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的預決算應當按照預決算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及時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六條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因公臨時出國任務內部監督檢查機制,加強對本單位出國人員出訪活動和經費報銷的管理。相關領導、財務人員等應對出國經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合規。對不按規定開支和報銷出國經費的人員應進行嚴肅處理。

一級預算單位要強化對所屬預算單位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二十七條各級外事、財政、審計等部門對因公臨時出國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聯合檢查。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各單位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審計部門應當對各單位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第二十八條 組團單位應當採取集中形式,對團組全體人員進行行前財經紀律教育。對出國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相關開支一律不予報銷外,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一)違規擴大出國經費開支範圍的;

(二)擅自提高經費開支標準的;

(三)虛報任務級別、人數、國家數、天數等,套取出國經費的;

(四)使用虛假髮票報銷出國費用的;

(五)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各單位因公臨時組派人員赴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條對與我國新建交或未建交國家,相關經費開支標準暫按照經濟水平相近的鄰國標準執行。

第三十一條財政部、外交部根據出訪國家或地區經濟發展、物價等變動情況,對相關經費開支標準適時調整,我省將同步調整。

第三十二條 財政補助的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因公臨時出國參照本規定執行。

其他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負責本單位因公臨時出國經費預算審核管理,其他各項規定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省財政廳、省外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省財政廳、省外辦《關於轉發財政部外交部關於印發〈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財外字〔2001〕11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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