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山區人力資源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國家、省、市關於人力資源的政策法規;擬訂全區人力資源事業發展規劃,起草人力資源法規、規章的落實意見和相關政策措施,經批准後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全區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並負責監督管理,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加強區域人才合作。 (三)負責全區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措施並組織實施,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年度就業再就業專項資金使用計畫,擬訂就業援助制度,推動創業帶動就業;負責全區就業、失業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工作,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全區就業形勢穩定。 (四)負責全區職業能力建設工作。統籌建立面向全體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統籌建立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制度,擬訂管理人才、專業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區技工院校和民辦培訓機構的資格許可和監督管理,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組織實施勞動預備制度。

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國家、省、市關於人力資源的政策法規;擬訂全區人力資源事業發展規劃,起草人力資源法規、規章的落實意見和相關政策措施,經批准後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全區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並負責監督管理,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加強區域人才合作。

(三)負責全區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措施並組織實施,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年度就業再就業專項資金使用計畫,擬訂就業援助制度,推動創業帶動就業;負責全區就業、失業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工作,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全區就業形勢穩定。

(四)負責全區職業能力建設工作。統籌建立面向全體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統籌建立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制度,擬訂管理人才、專業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區技工院校和民辦培訓機構的資格許可和監督管理,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組織實施勞動預備制度。

(五)統籌擬訂全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建立全區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監督檢查企業勞動標準政策和勞動定額標準實施情況。

(六)負責全區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公務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和聘任制公務員的管理工作;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牽頭擬訂區級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依法辦理區人民政府提請區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任免議案,辦理區人民政府批准任免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任免手續;加強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能力建設,提高行政效能;負責全區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因公出國人員政審。

(七)負責全區事業單位人員綜合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事業單位綜合配套改革政策、推進全區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後勤服務人員人事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

(八)負責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落實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參與人才管理工作;負責全區專業技術職務綜合管理工作,牽頭擬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負責全區專業技術資格、職(執)業資格考試工作的監督管理。

(九)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全區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落實中央、省、市關於企業軍隊轉業幹部相關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全區軍轉隨調家屬及在漢部隊隨軍家屬安置政策計畫並組織實施。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農民工工作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行政許可類

權力編碼
權力名稱 設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及其業務範圍審批(含舉辦人才交流會)
實施主體 武漢市洪山區人力資源局
權力依據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 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86項、第87項; 2、《人才市場管理規定》(人事部 國家工商總局令第1號) 第二章第8條“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應當依據管理許可權由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批”; 3、《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勞動保障部第10號令)第四章第17條“職業介紹實行行政許可制度。開辦職業介紹機構或其他機構開展職業介紹活動,須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 4、《關於調整〈湖北省省級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的通知》(鄂審改辦發[2010]1號)第63項。
三定方案 洪山區機構編制委員會檔案洪編[2013]35號
收費依據 及標準 不收費
許可條件 一、設立人才中介機構:1、申請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的章程、業務範圍和管理制度;2、辦理《許可證》單位有不少於10萬人民幣註冊資金;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註冊資金不得低於50萬元人民幣;3、與申請的業務範圍相適應的固定場所,使用面積不少於50平方米和配套的設施;4、5名以上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並經過相關培訓的從業人員證明材料(含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證明);(人力資源服務資格證書制度未出台前,取得人力資源專業專科以上學歷、取得省市級以上政府人力資源市場行政部門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相關培訓證書、從事人事人才工作5年以上都暫可視為具備從業資格)。 二、舉辦人才交流會:1、申請報告(含交流會名稱、時間、地點、規模、範圍及有關收費標準;《人才交流會申請表》;《許可證》);2、擬舉辦人才交流會的場所證明及平面圖;3、組織方案、安全保衛措施及突發事件應急方案;4、如有聯辦或協辦單位的,主辦單位還需出具聯辦、協辦單位協定書。
許可期限 人才中介:15個工作日(法定)、10個工作日(承諾) 人才交流會:10個工作日(法定)、3個工作日(承諾)
需提交的 材料 一、設立人才中介機構:1、申請報告(申請原因、單位名稱、地址、房屋面積、資金等情況);2、填寫《審批程式表》《武漢市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從業人員登記表》(附上:大專以上學歷證身份證複印件),法人代表人的情況;3、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服務章程,包括機構性質、開展服務的方式、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4、工作規則:包括內部管理規章和工作制度;5、固定場地使用證明(經房產行政部門鑑證的契約或物業管理契約);6、主要辦公設備登記表;7、銀行入資專用存款證明(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資的文本);8、工商局制訂公司設立登記申請表;9、 工商局制訂名稱登記申請書;10、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11、稅務登記證(複印件);12、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 二、舉辦人才交流會:1、申請報告(含交流會名稱、時間、地點、規模、範圍及有關收費標準;《人才交流會申請表》;《許可證》);2、擬舉辦人才交流會的場所證明及平面圖;3、組織方案、安全保衛措施及突發事件應急方案;4、如有聯辦或協辦單位的,主辦單位還需出具聯辦、協辦單位協定書。
部門處理 意見 保留規範 法制辦 審查意見
權力編碼
權力名稱 職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
實施主體 武漢市洪山區人力資源局
權力依據 1、國務院決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88項(國務院令第412號); 2、市級地方政府規章:《武漢市人才市場管理條例》、《武漢市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
三定方案 洪山區機構編制委員會檔案洪編[2013]35號
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費
許可條件 1、申請設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章程、業務範圍和管理制度;2、辦理《許可證》單位有不少於10萬人民幣註冊資金;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註冊資金不得低於50萬元人民幣;3、與申請的業務範圍相適應的固定場所,使用面積不少於50平方米和配套的設施;4、5名以上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並經過相關培訓的從業人員證明材料(含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證明);(職業介紹資格證書制度未出台前,取得人力資源專業專科以上學歷、取得省市級以上政府人力資源市場行政部門職業介紹機構相關培訓證書、從事人事人才工作5年以上都暫可視為具備從業資格)。
許可期限 法定期限:15個工作日 承諾期限:10個工作日
需提交的 材料 1、申請報告(申請原因、單位名稱、地址、房屋面積、資金等情況);2、填寫《審批程式表》《武漢市職業介紹機構從業人員登記表》(附上:大專以上學歷證身份證資格證複印件),法人代表人的情況3、職業介紹機構服務章程,包括機構性質、開展服務的方式、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4、工作規則:包括內部管理規章和工作制度;5、固定場地使用證明(經房產行政部門鑑證的契約或物業管理契約);6、主要辦公設備登記表;7、銀行入資專用存款證明(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資的文本);8、工商局制訂公司設立登記申請表;9、工商局制訂名稱登記申請書;10、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11、稅務登記證(複印件);12、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註:所有資料一式兩份。另:需要驗證的原件:從業人員身份證、學歷證、資格證;法人身份證;房屋租賃契約;驗資報告;營業執照、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
部門處理 意見 規範運行 法制辦 審查意見
權力編碼
權力名稱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辦學資格審批
實施主體 1、委託機關:武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受委託機關:洪山區人力資源局。
權力依據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2、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條例》; 3、行政條例:武漢市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管理辦法(試行) 第四條武漢市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實行屬地管理原則。市、區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辦法負責其職責範圍內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管理工作。(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職責:負責管理全市民辦職業培訓工作,制定民辦職業培訓發展規劃、政策及管理規定,對民辦職業培訓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審批本市區域內民辦職業培訓學校,並頒發辦學許可證;負責對批准成立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年檢、變更、招生廣告和簡章等有關事項的管理,進行教育行政管理和教學業務指導。(二)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職責:協助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日常管理及其他有關工作;接收擬在本轄區內舉辦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單位或個人的申報材料。 第十條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審批程式: (一)舉辦者向辦學地址所在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申報材料,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接收材料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並將申報材料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申報材料不齊全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之內告知舉辦者。以舉辦者按規定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完整的申報材料並填報《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審批表》之日起為受理日期。 (二)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成立評估小組,對舉辦者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進行實地考察、核實評估,並填寫《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辦學資格評估表》。 (三)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依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評估小組提交的評估意見,在受理申報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並送達申請人。 評估小組實地考察期間,舉辦者應根據評估小組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的原件和法律法規規定必須提供的其他檔案、資料。 (四)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完善申報材料的受理登記手續,並在規定的工作日內完成各項工作。 (五)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獲準成立、並在有關部門完成登記和備案手續後,應及時向審批機關報送《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註冊稅務登記證》、《收費許可證》等證件的正本複印件以及《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印章備案表》。 第十五條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必須接受審批機關的教學管理和指導,審批機關應當定期督導檢查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履行職責情況。 (一)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學員學籍管理檔案,學員報到時填寫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學員入學註冊登記表》,並分別報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二)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應當按照招生簡章或者與受教育者簽訂的協定,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開設相應課程,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學員培訓期滿,考試成績合格,核發統一的結業證書,並參加市、區勞動(保障)部門統一組織的職業技能鑑定,取得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八條民辦職業培訓學校通過報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網路等新聞媒體或其它形式發布各類職業技能培訓招生廣告或招生簡章,按照誰審批誰管理的原則,應當向審批機關辦理備案手續。未經備案,不得發布。 第十九條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辦理廣告或招生簡章備案手續時,須填寫統一印製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招生廣告(簡章)備案表》。已備案的招生廣告或招生簡章如需更改、變動,應當重新備案。 第二十一條招生廣告或招生簡章應當真實、準確,並載明學校名稱、辦學許可證編號或批准文號、培訓專業、辦學地址、培訓時間、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事項。其內容不得超越辦學許可範圍,不得含有虛假、欺騙和誤導的內容。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未經備案發布或發布虛假招生廣告的,由審批機關會同有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予以處理。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未能履行招生廣告有關承諾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可以根據核算的辦學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確定收費的項目和標準,依法報審批機關、物價等部門備案。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應將報經價格主管部門和審批機關備案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在招生簡章或者招生廣告中公示。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收取的費用應當主要用於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 第二十六條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分立、合併,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由舉辦者或學校決策機構(理事會、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准。 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後,報審批機關核准。 學校名稱、地址、層次、類別等變更,由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准。 第二十八條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申請終止須報審批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准,辦理註銷手續,交回辦學許可證正、副本及印章。 第三十三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每年對已審批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進行一次年檢評估。年檢評估合格的,予以年檢登記;年檢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見或予以撤銷。整改合格的,予以年檢登記;整改不合格的予以撤銷。無故不參加年檢的,予以撤銷。審批機關對年檢結果應予以公告。 第三十八條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提交虛假證明檔案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 (二)擅自分立、合併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 (三)擅自改變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 (四)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五)未經備案或發布虛假招生簡章、廣告的,未能履行招生廣告有關承諾的; (六)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 (七)超過備案項目和標準濫收費用謀取暴利的; (八)學校財務、資產管理混亂,培訓質量低下,造成惡劣影響的; (九)侵犯教職員工和受教育者合法權益的; (十)未及時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學員入學註冊和結業手續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吊銷辦學許可證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4、委託依據:武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做好清理、保留和下放委託行政審批事項工作的通知》(武人社辦【2011】92號)(三)下放和委託的行政審批事項5項,其中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為“工傷保險費率審批”, 該事項將完全下放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審批權及法律責任一併下放,市局不再保留該審批事項。委託各區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為“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及其業務範圍審批(含舉辦人才交流會)”、“職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辦學資格審批”、“特殊工時審批”, 這幾項事項的審批權(或初審權)、監管權委託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履行,法律責任繼續保留在市局。
三定方案 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洪山區人力資源局(洪山區公務員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洪政辦【2010】47號)
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費
許可條件 武漢市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管理辦法(試行)第六條 申請設立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設立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申請設立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基本辦學規模不低於200人。 (三)應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場所和實驗設施設備。有辦公用房;理論課教學場所應達到300平方米以上,無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風條件,桌椅、講台和黑板設施齊全;有滿足實習教學需要的操作場所,符合環保、勞保、安全、消防、衛生等有關規定及相關工種的安全規程。其中,租賃的場地和設備要有合法有效的租賃契約,租賃期不少於3年。實習、實驗設施和設備、實習工位能基本滿足教學和技能訓練。 招收住宿學生,其食宿場所應符合環保、安全、消防、衛生等有關規定。 (四)管理人員應具備較高的職業道德和專業素質。 (五)應配備專職校長。校長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有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熟悉國家職業培訓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六)應根據辦學規模配備相應數量的專職教學管理人員。專職教學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有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具有豐富的教學管理經驗。 應配備從事職業指導和就業服務的相關人員。財務管理人員應具有財會人員資格證書。 (七)應配備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結構合理的專兼職教師隊伍。專職教師一般不少於教師總數的四分之一,每個專業(按教學班)至少配備2名以上專業理論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其中理論教師應具有與其教學崗位相應的教師上崗資格條件,生產實習指導教師應具備與其教學崗位相應的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或中級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八)應具有與專業設定相對應的教學計畫、大綱和教材。職業資格培訓的教學計畫、大綱和教材應符合國家職業標準。自編的教學計畫、大綱和教材應經過專家論證,報審批機關審核備案後實施。 (九)應建立各項管理制度,包括辦學章程與發展規劃、教學管理、教師管理、學生管理、財務及衛生安全管理、設備管理等項制度。 (十)應有穩定、可靠的經費來源。固定資產應達到20萬元以上,註冊資金10萬元以上。
許可期限 法定期限:90工作日 承諾期限:30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武漢市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管理辦法(試行)第七條申請正式設立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應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申辦報告。主要內容應當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籌備情況。 (二)辦學章程及其它規章制度。辦學章程應當規定下列主要事項:學校名稱、地址,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形式等,學校資產的數額、來源、性質等,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學校自行終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式。 (三)舉辦者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住址及身份證原件、資格證明、學歷證書原件及複印件等檔案;舉辦單位法人證書、執照原件及複印件;擬任校長、管理人員以及擬聘教師、財會人員的身份證、資格證明、學歷證書、聘用協定原件及複印件等檔案。 (四)辦學資產、資金的驗資報告。即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檔案,並載明產權。屬於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定,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檔案。 (五)教學、實習場地、設施設備的所有權證明或租賃契約。 (六)與培訓專業(職業、工種)相對應的教學(培訓)計畫、大綱和教材。 (七)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名稱應統一規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名稱應當明確表示其所在區域、辦學層次、類別。由武漢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須冠名為:武漢××職業培訓學校。
部門處理意見 規範運行 法制辦 審查意見
承辦機構及聯繫電話 洪山區政務服務中心人力資源局視窗
權力編碼
權力名稱 特殊工時審批
實施主體 1、委託機關:武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受委託機關:洪山區人力資源局
權力依據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9條; 2、地方法規《關於做好我市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工作的通知》(武勞社【2009】101號)一、企業需要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應當向企業所在地的區勞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二、企業需要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應當與企業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後,經所在區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後實施。 3、委託依據:武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做好清理、保留和下放委託行政審批事項工作的通知》(武人社辦【2011】92號)(三)下放和委託的行政審批事項5項,其中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為“工傷保險費率審批”, 該事項將完全下放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審批權及法律責任一併下放,市局不再保留該審批事項。委託各區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為“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及其業務範圍審批(含舉辦人才交流會)”、“職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辦學資格審批”、“特殊工時審批”, 這幾項事項的審批權(或初審權)、監管權委託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履行,法律責任繼續保留在市局。
三定方案 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洪山區人力資源局(洪山區公務員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洪政辦【2010】47號)
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費
許可條件 《關於做好我市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工作的通知》(武勞社【2009】101號)第三條不定時工作制是指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不能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需要機動作業,採取不確定工作時間的工作制度。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一)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不能按照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勞動者; (二)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勞動者; (三)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 第四條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質特殊需要連續作業,或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不能實行標準工作時間制度,以周、月、季、半年、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作制度。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一)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要連續作業的勞動者; (二)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製鹽、製糖、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勞動者; (三)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者。 第五條企業需要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向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駐鄂部隊企業、在省工商局登記註冊的企業向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中央在鄂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應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批覆執行,並將批覆檔案、具體實施辦法、涉及的工作崗位和人員報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在武漢市以外的,還應報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外省企業在我省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已經外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的,應將批准文書、具體實施辦法、涉及的工作崗位和人員報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未獲得批准的,經企業授權後由分支機構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各市州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管轄範圍。
許可期限 1、法定期限:20工作日 2、承諾期限:5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關於做好我市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工作的通知》(武勞社【2009】101號) 三、企業申請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報告。主要內容包括:企業基本情況、生產經營特點;企業需要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原因及其涉及的崗位;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息方式;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需要說明計算周期(周、月、季、半年或年)。再次申請的,還需說明前一次企業特殊工時工作制的實施情況。 2、《武漢市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申請表》; 3、加蓋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和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各一份(驗原件); 4、屬於有毒有害工種(崗位)的,提交衛生防疫等部門出具的生產環境達標證明; 5、涉及勞務派遣人員的,提交勞務派遣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的書面意見; 6、其他需要提供的有關資料。
部門處理意見 保留規範 法制辦 審查意見
權力編碼
權力名稱 對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提供虛假招聘信息的處罰
實施主體 委託機關:洪山區人力資源局 受委託機關:洪山區勞動監察大隊
權力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委託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託組織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受委託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二)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三)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 3、《湖北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號)第十三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有下列行為(二)提供虛假招聘信息 ” 4、《湖北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定方案 洪山區機構編制委員會檔案洪編[2008]35號
行政處 罰種類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部門處 理意見 保留規範 法制辦 審查意見
權力編碼
權力名稱 對用人單位招用無合法證件的人員行為的處罰
實施主體 委託機關:洪山區人力資源局 受委託機關:洪山區勞動監察大隊
權力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委託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託組織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受委託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二)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三)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 3、《湖北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號)第十三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有下列行為(三)招用無合法證件的人員 ; ” 4、《湖北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定方案 洪山區機構編制委員會檔案洪編[2008]35號
行政處 罰種類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部門處 理意見 保留規範 法制辦 審查意見
權力編碼
權力名稱 對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行為的處罰
實施主體 委託機關:洪山區人力資源局 受委託機關:洪山區勞動監察大隊
權力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委託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託組織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受委託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二)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三)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契約,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三定方案 洪山區機構編制委員會檔案洪編[2008]35號
行政處 罰種類 罰款
部門處 理意見 保留規範 法制辦 審查意見
承辦機構及聯繫電話 洪山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
權力編碼
權力名稱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複議
武漢市洪山區人力資源局
權力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條:“依照本 法履行行政複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複議機關。行政復 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複議 事 項”令第499號)第二條:“各級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認真履行 行政複議職責,領導並支持本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 (以下簡稱行政複議機構)依法辦理行政複議事項” 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複議辦法》(人社部令第6號)第三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是人力資 源社會保障行政複議機關(以下簡稱行政複議機關),應 當認真履行行政複議職責” 4、《湖北省行政複議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309號)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建立 健全行政複議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 是本級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機構。省、市(州)人民政府工 作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是本行政機關行政複議機構。”
條件 1、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 2、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 3、有具體的行政複議請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5、屬於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範圍; 6、屬於收到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機構的職責范 圍; 7、其他行政複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複議申請, 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
三定方案 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洪山區人力資源局(洪山區公務員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洪政辦【2010】47號)
程式 1、申請;2、受理;3、審理;4、決定;5、送達。
期限 1、法定期限:60日(特殊情況90天)2、承諾期限:50日(不含調查所需時間)。
需提交的 材料 1、行政複議申請書;2、被複議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材料;3、支持複議申請的證據材料。
部門處理 意見 保留規範 法制辦 審查意見
權力編碼
權力名稱 督促繳納工資支付保障金
實施主體 委託機關:洪山區人力資源局 受委託機關:洪山區勞動監察大隊
權力依據 1、《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建立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和工資保證金制度,從根本上解決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勞動保障部門要重點監控農民工集中的用人單位工資發放情況。對發生過拖欠工資的用人單位,強制在開戶銀行按期預存工資保證金,實行專戶管理。對重點監控的建築施工企業實行工資保證金制度。” 2、《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2004]22號)第十五條:“企業應按有關規定繳納工資保障金,存入當地政府指定的專戶,用於墊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3、《湖北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108號)第三十三條第三款:“建立建設工程領域勞動者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和工資保證金制度,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4、《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北省防範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若干規定的通知》(鄂政辦發〔2008〕37號)第二十條:“發包人應嚴格按照《省勞動保障廳、省建設廳關於在建築企業建立工資支付保障制度的通知》(鄂勞社文〔2003〕203號)要求,在申領施工(開工)許可證前,按照工程年度預算款的一定比例,逐年向勞動保障部門繳納工資支付保障金。” 5、《關於在建築業企業建立工資支付保障制度的通知》(鄂勞社文[2003]203號)第六條:“建立工資支付保障金制度。工資支付保障金由建設單位(業主)在項目開工前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代建築業企業繳納,從應付工程款中列支,劃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工工資支付保障專戶。具體金額按年度工程預算款的0.5%--0.8%確定,工期不足一年的,以全部工程契約價格為基數計提,最高不超過50萬元。 工資支付保障金專戶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工作,用於墊付勞動者被拖欠、剋扣的工資。若建築業企業在工程建設期間剋扣、拖欠勞動者工資,經勞動者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實後,可從工資支付保障金中墊付勞動者被拖欠、剋扣的工資,並相應沖減勞動者所在建築業企業的工資支付保障金。工資支付保障金不足以支付被剋扣、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成建設單位(業主)從應付該企業工程款中墊付,在工程結算時予以扣除;應付工程款仍不足以支付被剋扣、拖欠的勞動者工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向建築業企業追繳被剋扣、拖欠的勞動者工資。年終和工程結算時,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查實建築企業承包無剋扣、拖欠勞動者工資行為的,工資支付保障金本息全部返還給建築業企業。 建設單位(業主)在申領施工許可證前,必須按規定繳納工資支付保障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督促建設單位(業主)按規定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繳納工資支付保障金,確保工資支付保障金落實到位。” 6、《關於轉發省勞動保障廳、省建設廳〈關於在建築業企業建立工資支付保障金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武勞社[2003] 176號)第二條:“建設單位(業主)在申領施工許可證前,必須按規定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繳納工資支付保障金,不按規定繳納工資支付保障金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暫緩為其辦理施工許可證。” 第三條第1項:“建設單位(業主)必須在項目開工前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年度工程預算款的0.5—0.8%繳納預留工資支付保障金。資金從應付工程款中列支。工期不足一年的,以全部工程契約價格為基數計提,最高不超過50萬元。所設工資保障金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理,進入指定工資支付保障金專戶,專款專用。” 7、《關於建築業企業建立工資支付保障金制度的實施辦法》(武勞社〔2004〕12號)第二條:“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業主)可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返還預留工資支付保障金。勞動保障部門經審核,且在一個月內未發現拖欠工資投訴的,於15日內向該建設單位(業主)全額返還預留工資支付保障金本息。建設單位(業主)因特殊原因急需資金周轉,經勞動部門審核後,可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l5日內提前返還預留工資支付保障金本息。該單位返款後,若發現承包環節拖欠民工工資行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建設行政部門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加重處罰,情節嚴重的將清除出武漢市建築市場。 ” 8、《關於轉發省勞動保障廳、省交通廳、省水利廳、武漢鐵路局〈在交通、水利、鐵路等行業建立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武勞社〔2007〕20號)第一條:“在武漢地區從事交通、水利(水務)、鐵路工程項目建設的所有施工企業均應建立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第二條:“自2006年8月1日起,交通、水利(水務)、鐵路建設項目施工總承包企業在項目中標後,應按中標契約價格的0.1%—0.2%向市勞動保障部門開設的專門帳戶交納工資支付保證金.本辦法實施前已辦理開工手續,工程尚未完工的,由總承包企業補繳工資支付保證金。工資支付保證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用於墊付農民工被拖欠、剋扣的工資…… 第六條:“交通、水利(水務)、鐵路建設主管部門應督促總承包企業依照規定繳納工資支付保證金。項目法人在建設工程招標時,應明確繳納工資支付保證金的要求,在簽訂建設工程總承包協定時,應明確繳納工資保證金的責任。未按規定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繳納工資支付保證金的,有關部門不得為其辦理批准開工的手續。” 第九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檢查落實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總承包企業、分包企業應接受並配合檢查,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對無理抗拒、阻撓監察執法、不按照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由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處罰。” 第十條:“建立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的具體工作由武漢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負責實施。遠城區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的相關工作,由各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參照本通知實施。”
三定方案 洪山區機構編制委員會檔案洪編[2008]35號
條件 新開工建築、交通、水利(水務)、鐵路建設項目
程式 1、繳納工資支付保障金。新開工項目的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應在建設工程交易中心人社部門設立的工資支付保障金收繳專櫃按年度工程預算款的0.5-0.8%繳納工資支付保障金,最高不超過50萬元。交通、水利(水務)、鐵路建設項目施工總承包企業在項目中標後,應按中標契約價格的0.1-0.2%向市人社部門開設的專門賬戶交納工資支付保證金。
2、墊付勞動者被拖欠、剋扣的工資。若建築業企業(交通、水利(水務)、鐵路建設項目施工企業)在工程建設期間剋扣、拖欠勞動者工資,經勞動者申請、人社部門核實後,可從工資支付保障(保證)金中墊付勞動者被拖欠、剋扣的工資,並相應沖減該單位的工資支付保障(保證)金。工資支付保障(保證)金沖減後,相關責任單位應在30日內補繳。
3、返還工資支付保障金本息。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可向人社部門申請返還工資支付保障金。人社部門經審核,且在一個月內未發現拖欠工資投訴的,於15日內向該建設單位全額返還工資支付保障金本息。交通、水利(水務)、鐵路建設項目在交工後,總承包企業可持相關部門開具的交工證明,向市人社部門申請返還工資支付保證金。經核實,自建設項目交工之日起60日內未發現施工企業(含分包方)有拖欠、剋扣農民工工工資行為的,市人社部門於15日內將工資支付保證金本息全部返還給企業。
期限 1、繳納:新開工項目的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繳納,交通、水利(水務)、鐵路建設項目施工總承包企業在項目中標後繳納。 2、返還: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一個月內未發現拖欠工資投訴的,於15日內返還工資支付保障金本息;交通、水利(水務)、鐵路建設項目自交工之日起60日內未發現施工企業(含分包方)有拖欠、剋扣農民工工工資行為的,於15日內返還工資支付保證金本息。
需提交的材料 1、繳納工資支付保障(保證)金時,需提交營業執照、工程契約書或中標契約書; 2、返還工資支付保障(保證)金時,需提交返款申請、經辦人授權委託書及經辦人身份證複印件、繳納工資支付保障(保證)金收據複印件、《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複印件(查驗原件)、《湖北省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複印件、施工單位(包括勞務分包單位)出具是否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證明。
權力編碼
行政服務 事項 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審核認定
實施主體 武漢市洪山區人力資源局
權力依據 1、《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推動創業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鄂政發[2008]60號)第二條第八款:“鼓勵各級擔保基金為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提供貸款擔保服務”。 2、《關於印發<武漢市完善小額擔保貸款管理推動創業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的通知》(武人社規[2009]2號) 第二十七條小企業貸款額度。對於吸納安置再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人數3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15%)以上,並與其簽訂1年期以上勞動契約、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貼息最高額度可由300萬元提高到400萬元,達不到比例的,按實際吸納人員每人7萬元計算,最高不超過400萬元額度;在400萬元額度以內,根據實際貸款額度,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貼息。 第二十八條市、區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可為小企業貸款提供擔保。小企業貸款的擔保方式由企業與經辦銀行自行確定;如需由擔保基金提供擔保的,須填寫《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擔保申請表》(表二),經市、區人力資源(勞動)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同意,由擔保機構對企業考察後,向經辦銀行承諾貸款擔保。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為小企業貸款擔保的最高額度為100萬元。
三定方案 洪山區機構編制委員會檔案洪編[2013]35號
服務對象 在洪山區註冊納稅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
服務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費
辦理期限 15個工作日內(不含借款人因申請資料不完備補辦手續所需時間)
需提交的 材料 《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擔保申請表》、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企業代碼複印件、企業新招用人員勞動契約及《就業失業登記證》複印件、代繳社保證明、會務審計報告等。
部門處理 意見 保留規範 法制辦 審查意見
權力編碼
權力名稱 對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建立職工名冊行為的處罰
實施主體 委託機關:洪山區人力資源局 受委託機關:洪山區勞動監察大隊
權力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委託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託組織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受委託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二)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三)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契約法》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35號)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契約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定方案 洪山區機構編制委員會檔案洪編[2008]35號
行政處罰 種類 責令限期改正、罰款
部門處理意見 保留規範 法制辦 審查意見
權力編碼
權力名稱 武漢市/洪山區農村實用拔尖人才選拔(委託、授權)
實施主體 武漢市洪山區人力資源局
權力依據 《武漢市農村實用拔尖人才選拔管理辦法》(武人[2009]8號) 《武漢市洪山區農村實用拔尖人才選拔管理辦法》(洪人[2012]24號)
三定方案 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洪山區人力資源局(洪山區公務員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洪政辦[2010]47號)
行政獎勵的條件、程式 一、條件: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質和奉獻精神,技能出眾,業績突出,社會公認度高,能夠起到示範和帶動作用,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加快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促進農業增效和農民增收方面成績顯著,創造了較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2)有真才實學,實踐經驗豐富,技術水平高超,在產業創新、試驗示範、成果轉化等方面,創造較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農村科技致富帶頭人。 (3)在農業新技術、新產品、新品種的研製、開發、推廣、套用等方面貢獻突出,直接創造重大經濟和社會效益。 (4)種植、養殖、農產品加工等方面形成較大規模,品種優、效益好,輻射帶動能力強的產業帶頭人和創業能手。 (5)在創辦各種經濟實體,安置城鄉富餘人員和向國家繳納稅收方面有較大貢獻者。 (6)在帶領民眾共同致富、推動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壯大等方面取得顯著成效的村級管理人員。 (7)掌握一技之長,技藝精湛,知名度高的農村能工巧匠。 (8)在發展農村經濟中積極發揮示範帶頭作用,做出突出貢獻的其他人員。 二、程式:洪山區農村實用拔尖人才:個人申請;單位推薦人選;街鄉篩選;區人力資源局會同有關部門評審選拔;頒發榮譽證書、資料補貼費。 武漢市農村實用拔尖人才:個人申請;單位申報人選;區人力資源局推薦;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人選;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有關部門審批;頒發榮譽證書、資料補貼費。
行政獎勵 種類 授予榮譽稱號、頒發獎金
部門處理 意見 保留規範 法制辦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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