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為論

法律行為論

弗盧梅的《法律行為論》是二十世紀德國法學經典名著。在該著作中,弗盧梅為了系統闡述私法自治的基本思想而將法律行為這一法律制度作為歷史發展的產物和歷史發展的延續予以詳細論述,他沒有局限於制定法的明文規定,而是從歷史發展的角度去認識制度的價值,從更深的層次去理解和評價現行法的規定,並提出自己的獨到見解。

內容介紹

《法律行為論》不是普通意義上的教科書,而是法學科研彌足珍貴的思維寶藏。

作者介紹

維爾納·弗盧梅(Werner Flume)生於1908年9月12日,卒於2009年1月28日。1946年獲博士學位;1949年被哥廷根大學聘為羅馬法和民法教席教授;1953年-1976年擔任波恩大學羅馬法與稅法研究所所長,並獲得“哥廷根科學院院士”、“萊茵-威斯特伐利亞科學院院士”、“巴伐利亞科學院院士”以及“英國科學院院士”等榮譽。1982年,雷根斯堡大學法律系授予弗盧梅名譽博士學位。弗盧梅的著述不僅對法學學術研究,而且對立法和司法實踐具有深遠影響,特別是他的經典之作《民法總論》第二卷《法律行為論》具有劃時代的意義。他的學術成就得到學界的高度評價,被視為20世紀德國最重要的法學家。

譯者簡介:

遲穎,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研究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1970年12月出生於甘肅省金昌市。1993年獲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經濟學學士學位,2001年獲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學位,同年10月赴德留學。2002獲德國帕騷大學法學碩士學位,2002年8-10月、2003年8-10月,兩次擔任德國帕騷大學法律系羅馬法及民法教席研究助理。2008年5-7月,受DAAD資助在德國波恩大學法律系訪問學習。德文專著:《中國法上的締約過失責任》(Verschulden bei Vertragsverhandlungen im chinesischen Recht)於2005年初在德國出版;論文:《德國消費信貸法中的關聯契約制度》、《關聯契約中產生於買賣契約的抗辯權對貸款契約的適用性問題》、《論德國法上以保護消費者為目的之撤回權》;德文論文:Einordnung der c.i.c. in das chinesische Zivilhaftungssystem,載於Zeitschrift für Chinesisches Recht (ZChinR)2008年第4期。

作品目錄

第一章 意思表示及法律行為的性質
第一節 私法自治
第二節 “法律行為”與“意思表示”的概念
第三節 作為私法概念的法律行為與公法
第四節 意思與意思表示
第五節 意思表示行為
第六節 作為規則的意思表示
第七節 法律行為與不構成法律行為的約定
第八節 事實契約關係理論
第九節 法律上行為
第十節 法律行為與具有法律上相關性的行為
第二章 法律行為的類型
第十一節 各種法律行為
第十二節 有因法律行為和抽象法律行為
第三章 法律行為的實施
第十三節 行為能力
第十四節 意思表示的作出與到達
第十五節 要式法律行為
第四章 法律行為之解釋
第十六節 解釋
第五章 不法之法律行為
第十七節 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法律行為
第十八節 違反善良風俗的法律行為
第六章 意思瑕疵理論
第十九節 意思瑕疵理論基本原理
第二十節 真意保留、虛偽行為和缺乏真意的表示
第二十一節 《民法典》中的錯誤規則概述
第二十二節 《民法典》錯誤規則的歷史淵源
第二十三節 表示錯誤
第二十四節 性質錯誤
第二十五節 動機錯誤
第二十六節 所謂的基礎錯誤與交易基礎理論
第二十七節 脅迫和惡意欺詐事實構成概述
第二十八節 脅迫
第二十九節 惡意欺詐
第七章 無效和可撤銷性
第三十節 法律行為的無效
第三十一節 可撤銷性
第三十二節 部分無效和轉換
第八章 契約
第三十三節 我國民法秩序中的契約
第三十四節 合意與不合意
第三十五節 以要約和承諾訂立契約
第三十六節 以商業確認函訂立契約
第三十七節 附一般交易條款的契約
第九章 條件與期限
第三十八節 條件的概念和類型,及條件這一法律制度在法律行為理論中的定位
第三十九節 條件成就之前附條件法律行為的法律效果
第四十節 條件的成就與不成就
第四十一節 附期限
第四十二節 所有權保留買方的法律地位
第十章 代理與意定代理權
第四十三節 代理法律制度概況
第四十四節 以他人名義實施行為
第四十五節 代理權
第四十六節 代理行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
第四十七節 無權代理
第四十八節 自我行為、自己締約和多方代理
第四十九節 意定代理權的授予
第五十節 意定代理權與其基礎法律關係
第五十一節 意定代理權的消滅
第五十二節 意定代理授權行為與代理行為
第五十三節 不可撤回意定代理權
第十一章 同意
第五十四節 第182條意義上的同意法律制度
第五十五節 事先允許
第五十六節 事後追認
第五十七節 需經同意之處分
第五十八節 非權利人所進行的處分因事後取得權利而獲得補正(生效)
判例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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