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

法庭審理的過程,是合議庭聽取各方面意見,核實證據,查明案情,從而作出正確判決的訴訟過程。在這個過程中,調查和辯論是不能截然分開的。如在法庭調查階段,當公訴人宣讀完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就可以就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同時,公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向被告人發問;證人提供證言,鑑定人提供鑑定結論後,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就可以對證人、鑑定人提出問題,對證言筆錄、鑑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都可發表意見;對在法庭上出示的物證,當事人要進行辨認,並發表辨認意見等,在這當中都有可能展開辯論。

基本信息

重要性

法庭辯論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雙方當事人全面闡述自己主張的法律依據,並對對方的觀點理由進行反駁的過程,是庭審的重要環節。加強法庭辯論能提高審判工作的透明度,提高人民法院的公信度。同時又是充分司法民主化,保障司法“公正與高效”的前提。隨著審判方式改革的進程,過去那種“先判後審”、“先定後審”、“開庭走過場”的現象有了根本性的轉變。

基本原則

一是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二是堅持保障當事人充分發表辯論意見的原則。
三是堅持緊緊圍繞訴訟請求進行辯論的原則。

詳細介紹

從一定意義上講,辯論是調查的一種方式,不能把它們截然分開,否則,很容易使法庭辯論流於形式。因此,法庭辯論是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圍繞犯罪事實能否認定、被告人是否實施了犯罪行為、是否應負刑事責任、應負什麼樣的刑事責任等問題,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各自的意見,相互進行辯論,在法庭調查和各方充分發表自己對整個犯罪事實、情節、每個證據的證明力等的意見的基礎上,對雙方爭論的焦點問題,作進一步的辯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要求發表辯論意見時,應提出申請,徵得審判長同意後,方可發言。在庭審中,雙方展開辯論的機會是均等的。在法庭辯論結束前,審判長應徵求各方是否還有新意見,在各方表示沒有新的意見後,審判長應宣布辯論終結。審判長宣布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如果在辯論中發現證據有疑問,合議庭可宣布休庭,決定延期審理,進行調查核實證據。

操作技巧

要將法庭辯論操作好,不但要有好的文字組織能力,還要具有準確、簡潔、清楚、生動的語言表達能力。
(一)文字表達技巧。綜合案情,理順辯論思路,寫好代理詞、辯護詞,是每一位律師在庭前必做的一項基礎工作。材料的組織必須做到:1.字斟句酌,用詞準確;2.調配語句,合理布局;3,篇章銜接,環環相扣;4.結構嚴謹,條理清楚;重點突出,詳略恰當。
(二)語言表達技巧。律師應當做到:1.脫稿,並善於把前言說好。2.控制語速,並吐字清晰。 3.善於入情入理。
(三)形象技巧。除了文字表達、語言表達技巧外,律師還應具有良好的體態語言表達技巧。有聲與無聲、語言與體態的融合統一,才能體現律師精湛的表達能力。1.柔中有剛,舉止大方。2.善於控制情緒。做到應變自如,穩中求勝。

其他

1、法庭辯論時,合議庭成員不得對案件性質、是非責任發表意見,不得與任何一方當事人進行辯論。
2、法庭辯論時,當事人又提出新的事實和證據,審判長可視情況宣布中止辯論,恢復法庭調查。
3、審判長根據辯論情況徵詢各方當事人,如無補充意見,宣布辯論結束。
4、審判長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要求各方陳述最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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