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權威

法制權威,法制意識的一個基本原則。意指法制的地位和性質具有神聖不可侵犯和至高無上的特徵。法制權威與民主政治密切有關。在奴隸社會、封建社會的君主專制政體下,王權高於一切,法律直接或間接地出自君主的旨意,無法制權威可言。資本主義社會建立民主政體,崇尚法律,強調法制權威,但它是以資產階級民主為前提,為維護和鞏固資產階級統治服務的,因而有很大的局限。在社會主義國家,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為了保障人民民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就要加強社會主義法制,使法制具有“極大的權威”。社會主義法制權威的內涵極其豐富,不僅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而且要從制度上、思想上確實保證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於法律之上的特權。(參見《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公報》)在憲法與其它法律、法規的關係上,堅持憲法效力高於一切,不允許“小法衝擊大法”,下位階法衝擊上位階法;在法與權(行政權)的關係下,堅持權由法定,權服從法,堅決反對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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