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陽區審計局

、行政事業審計股、機關黨支部工作,完成局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10、上級審計機關授權的審計(審計調查)項目。 (六)審計決定落實階段1.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收到審計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審計決定執行情況書面報告審計機關。

局領導分工情況

1、黨組書記、局長張福建:主持全面工作,分管辦公室。
2、副局長謝吉華:協助局長工作,分管財政金融審計股 、行政事業審計股、機關黨支部工作,完成局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3、副局長陳紅:協助局長工作,分管經濟責任審計股、法制執行股、機關工會工作,完成局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4、紀檢組長白志強:協助黨組書記工作,分管黨風廉政建設、機關效能建設、定點聯繫、保密、檔案、計生、普法、綜治、衛生、宣傳、精神文明、安全、退管工作,完成黨組書記交辦的其他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審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草擬國家、省、市審計法規、規章的具體貫徹實施意見;參與制定有審計內容的地方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執行。
(二)向區政府報告和向區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規定、巨觀調控措施的建議。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1、區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2、區級各部門、事業單位及直屬單位的財務收支。
3、鄉(鎮)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
4、區級地方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等狀況。
5、區級國有及國有資產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經營等狀況。
6、區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受區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發行彩票募集的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區級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概(預)算、決算和區級國家重點工程資金籌集、使用情況。
8、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在江陽區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9、根據區委、區政府決定或區委組織部委託的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和區屬國有重點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按規定對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10、上級審計機關授權的審計(審計調查)項目。
11、其它法律、法規規定的審計事項。
(四)根據區政府瀘江區府發[1996]5號檔案規定對下列事項進行審計:
1、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和區級機關各部門的直屬集體企業;
2、國家集體資產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股份合作企業;
3、城鄉信用合作社等其他集體經濟組織。
(五)向區政府區長提交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大常委會提出區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
(六)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情況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七)組織實施對內部審計的指導與監督;監督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業務質量;組織審計專業培訓。
(八)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及職責
區審計局設6個職能股室:即辦公室、財政金融審計股、經濟責任審計股、行政事業審計股、法制執行審計股、經貿綜合審計股。
1、辦公室
職責:處理局機關日常政務,負責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有關報告、檔案以及局機關管理制度的起草;編制全區審計工作計畫,負責審計機關年度總結;從事審計調查研究,負責宣傳、外事、新聞發布和機關文電處理、保密、信訪、檔案管理、目標管理、保衛等事務;管理局機關經費;負責辦理局機關機構編制、人事管理、計畫生育、出國(境)人員政審等事宜;負責局機關的黨群工作和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2、法制執行股 (
負責組織貫徹執行審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地方有關審計規章的草擬及修改和報批,辦理有關的協調工作;參與研究制定財政經濟方面的政策和規定,提出有關建議;實施對局機關各業務股室審計行政執法的監督檢查;組織對全區社會審計組織業務質量的監督檢查;審核與覆核局機關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受理審計行政複議和應訴;組織實施對內部審計的指導與監督;組織實施全區和局機關法制教育工作。
3、財政金融審計股
擬定區級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的總體方案,匯總審計結果;負責審計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及稅收征管情況;負責審計鄉(鎮)人民政府預算執行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負責對地方金融、保險機構和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審計的國家金融、保險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等。完成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4、經濟責任審計股
根據區委、區政府的決定或接受區委組織部和區級有關部門的委託,組織實施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和區屬國有重點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完成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5、行政事業審計股
負責審計區委辦、區府辦、人大辦、政協辦、法院機關、檢察院機關、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審計區政府有關部門及直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等。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完成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6、經貿綜合審計股
依法對區屬國有及國有資產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集體及集體資產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審計監督;依法對區級國家建設項目的概(預)算執行和決算、區級重點工程資金籌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組織對全區其他國家建設項目和區國有、集體施工企業、房地產業的審計監督;負責審計由區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區政府委託由社會保障機構管理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收支和各項社會福利、救災救濟、優撫安置、社會捐贈資金及發行彩票募集的資金籌(募)集、管理、使用情況;負責審計由政府主管部門和受區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水利、資源環保、扶貧開發等專項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負責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在我區的援助、貸款項目的財政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完成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四、審計程式
(一) 制訂審計項目計畫
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按照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確定年度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畫。
(二)審計準備階段
1. 根據審計項目計畫組成審計組。審計組實行組長或者主審負責制。
2.審計組了解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收集資料,編制審計實施方案。審計實施方案經主管局長批准後實施方案。
3.審計組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三)審計實施階段
1.審計人員審查會計憑證、賬簿、報表,檢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詢問。
2.審計人員收集原始資料、有關檔案和實物等原始證據,或者採取文字摘錄、複印、拍照等方式取得審計證據。
3.審計人員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詢問時,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審計通知書副本。
4.審計人員編制審計工作底稿,並對審計工作底稿的真實性負責。
(四)審計報告階段
1.審計組編寫審計報告,並書面徵求被審計單位意見。
2.被審計單位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內提出書面意見,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3.審計組應當及時向審計審計機關提出審計報告,最長不得超過60天。審計組組長對審計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4.法制執行股對審計報告進行覆核。
5.審計項目由局審計業務會議審定。
(五)審計處理階段
1.審計機關在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30日內,將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書送達被審計單位和有關單位。
2.對被審計單位處以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金額5%且金額在10萬元以上罰款,對有關責任人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會。
3.當事人自收到聽證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書面申請要求聽證,未提出書面申請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六)審計決定落實階段
1.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收到審計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審計決定執行情況書面報告審計機關。
2.審計機關應當自審計決定送達之日起90日內,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被審計單位未按規定執行審計決定的,責令其執行;仍不執行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3.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若為財政收支審計,可在60內向江陽區人民政府申請裁決;若為財務收支審計,可在60內依法提請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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