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本級生育保險經辦管理暫行辦法

《江西省本級生育保險經辦管理暫行辦法》是江西省頒發的關於生育保險基金的一條法規。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需求,完善省本級生育保險經辦管理,根據《江西省省本級基本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實施辦法》(贛人社發[2011]2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本級參加生育保險的單位按照省社會保險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省社保中心)核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繳費費率為0.6%,職工個人不繳費。

第三條 整體新參保單位的職工在參保並正常繳費的次月按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已參保單位中新增職工,其單位必須為該職工連續足額繳費滿6個月後,方可按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第四條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以下項目:

(一)生育津貼:以職工所在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繳費工資為標準,按照規定的產假期和符合計畫生育規定享受的休假期計發;

(二)生育醫療費:包括生育期間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

(三)疾病醫療費:包括因生育引起產後大出血、產後感染、產褥熱、產後心臟病、妊娠合併肝炎等疾病以及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診治的醫療費;

(四)計畫生育手術費:包括一般避孕藥具、環孕檢、放置和取出宮內節育器、皮下埋植術、人工終止妊娠術、輸卵(精)管結紮術以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的費用;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

第五條 參保職工在符合國家計畫生育政策的生育、中止妊娠或計畫生育手術等情況時,可享受第四條各項生育保險待遇。

第六條 省本級生育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和三個目錄管理。參保職工在省本級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符合省本級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服務設施範圍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按定額標準支付。

第七條 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費用:

(一)違反國家計畫生育政策規定的生育所發生的各項費用;

(二)因犯罪、自殺、吸毒、醫療事故、第三者傷害等造成妊娠終止的各項費用;

(三)在零售藥店購買避孕藥品、避孕工具等費用;

(四)治療不孕症或實施人工輔助生殖技術所發生的費用;

(五)嬰兒的醫療、護理、保健等費用;

(六)超過生育保險規定範圍和標準的費用。

第八條 省本級生育保險的生育醫療費、疾病醫療費、計畫生育手術費均實行定額支付,超過定額部分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參保人員在定點機構現金墊付全部費用後,按規定到省社保中心進行報銷結算。

第九條 省本級生育津貼標準,生育疾病醫療費、疾病醫療費的計畫生育手術費定額標準暫參照省會城市生育保險現有待遇標準執行(詳見附屬檔案1-3),全省職工生育保險辦法出台後,執行全省統一標準。

第十條 參保男職工其在農村或屬城鎮未穩定就業的配偶,同時也未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或生育保險的,可按參保在職女職工同類定額標準支付其醫療待遇。並由參保男職工所在單位持相關證明、結婚證和戶籍等材料,按其參保在職男職工所在單位上年度月平均繳費工資基數辦理享受50%的生育津貼申領手續。

第十一條 在分娩或實施終止妊娠的流、引產術後,由參保職工本人或委託單位,於當次醫療行為結束後30天內到省社保中心申請結算相關生育保險待遇,省社保中心按規定審核支付,並要求提供以下證明資料:

(一)本人身份證(複印件);

(二)《(再)生育服務證》原件和複印件;

(三)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用收據、收費明細清單、出院證明、嬰兒出生(或死亡)、流引產醫學證明、專家鑑定證明等;

(四)門診病歷、處方、檢查檢驗收據、明細清單等;

(五)填寫《省本級生育保險待遇結算單》(附屬檔案4);

(六)男職工未就業配偶,還需提供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或社區居委會(農村戶籍的由村委會)出具的未就業證明,並提供結婚證及複印件;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條 省社保中心在接受申報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按規定計算參保職工的各項待遇金額,並將生育津貼和各種醫療費用全部一次性劃入職工指定的銀行賬戶中。其中醫療實際發生費用高於定額標準的,按定額標準支付;低於定額標準的,按實際發生費用支付。

第十三條 參保人員在非定點醫院或異地發生的產前檢查費、生育醫療費、疾病醫療費和計畫生育手術費等,先由個人墊付,醫療終結後按十六條規定到省社保中心進行結算。省社保中心審核後,按照規定定額的90%進行支付。

第十四條 參保職工在領取生育津貼期間,用人單位仍應按相關規定繼續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第十五條 職工以非法手段騙取生育保險待遇的,省社保中心有權追回虛報冒領的金額。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六條 定點醫療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生育保險基金損失的,要賠償相應基金損失,情節嚴重的,省社保中心可直接取消定點服務協定:

(一)將未參加生育保險人員的醫療費用列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將超出省本級規定的生育保險目錄外的藥品和診療變更成目錄內的;

(三)為參保人員提供虛假的醫療證明的;

(四)其他不正當行為造成生育保險基金損失的。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社保中心負責解釋。

實施時間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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