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綠色建築發展條例

《江蘇省綠色建築發展條例》 已由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15年3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條例信息

2015年3月27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修訂信息

江蘇省綠色建築發展條例

(2015年3月27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湖泊保護條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條例全文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規劃、設計和建設

第三章運營、改造和拆除

第四章綠色建築技術

第五章政府引導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綠色建築發展,規範綠色建築活動,節約資源,提高人居環境質量,推動新型城鎮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以及國家綠色建築相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綠色建築活動,以及實施對綠色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綠色建築,是指在全壽命期內,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的民用建築。綠色建築分為一星、二星、三星三個等級。

本條例所稱綠色建築活動,是指與綠色建築相關的規劃、設計、建設、運營、改造、拆除、評價等活動。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機制,全面推動綠色建築發展。

鼓勵和支持綠色建築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示範和推廣,促進綠色建築技術創新與進步。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綠色建築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綠色建築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築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房管、園林、自然資源、水利、科技、財政、生態環境、海洋、統計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綠色建築發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實施綠色建築發展目標責任考核制度。具體考核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條對達到二星級以上的綠色建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建設單位進行獎勵。對在綠色建築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規劃、設計和建設

第八條編制城市、鎮總體規劃應當遵循綠色生態發展原則,落實生態環保、能源綜合利用、水資源綜合利用、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綠色交通等要求。

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綠色建築、能源綜合利用、水資源綜合利用、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綠色交通等專項規劃,按照規定報批後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應當將前款專項規劃的相關要求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十條本省新建民用建築的規劃、設計、建設,應當採用一星級以上綠色建築標準。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大型公共建築,應當採用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築標準進行規劃、設計、建設。

鼓勵其他建築按照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築標準進行規劃、設計、建設。

省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發布綠色建築標準。

第十一條建築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應當包含綠色建築要求,明確工程選用綠色建築技術以及投資、節能減排效益等內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在項目立項時,應當落實綠色建築要求,並將綠色建築要求納入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範圍。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在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中明確綠色建築等級等指標。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土地出讓、租賃或者劃撥時,應當將建設用地規劃條件確定的綠色建築等級等指標納入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契約或者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對建設工程進行規劃審查時,應當就設計方案是否達到項目的綠色建築等級標準徵求同級建設主管部門意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未達到項目的綠色建築等級標準的,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五條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應當審核施工圖設計檔案是否符合綠色建築標準,未達到項目綠色建築等級標準的,不得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證書。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在進行項目諮詢、設計招標或者委託設計時,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綠色建築等級等指標要求。

建設單位應當保證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供暖製冷系統、照明設備、非傳統水源利用設施、節水器具等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符合施工圖設計檔案要求。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綠色建築等級承擔質量保證責任。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對綠色建築工程質量承擔責任;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按照有關規定分別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等建築工程設計檔案應當符合綠色建築等級標準,並編制包含建築節能內容的綠色建築專篇。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施工圖設計檔案和綠色建築標準,編制綠色施工方案並組織實施。

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的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供暖製冷系統、照明設備、非傳統水源利用設施、節水器具等進行查驗;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檔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條監理單位應當根據施工圖設計檔案和綠色建築標準,結合綠色施工方案,編制綠色建築監理方案並實施監理。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綠色建築標準和相關法律、法規,對建築實體質量和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質量檢測等單位的質量行為實施監督。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對建築是否符合綠色建築標準進行驗收。不符合綠色建築標準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發現建設單位未按照綠色建築標準驗收的,應當責令重新組織驗收。

第二十三條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築項目,在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能源利用效率測評。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大型公共建築,應當進行能源利用效率測評。

測評結果不符合設計要求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第二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契約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所銷售房屋的綠色建築等級及其技術措施。

第三章運營、改造和拆除

第二十五條綠色建築的運營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節能、節水、綠化等管理制度完備;

(二)節能、節水等設施設備運行正常;

(三)供暖、通風、空調、照明等設備的自動監控系統運行正常,記錄完整;

(四)運行過程中產生的廢氣、污水等污染物達標排放;

(五)分類收集生活廢棄物,規範設定垃圾容器。

第二十六條對建築進行裝修時不得破壞原有的圍護結構、用能設備、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等設施。發生上述行為時,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及時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建築物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服務契約時,應當載明符合綠色建築特點的物業管理內容。

集中供暖、供冷、供熱水系統等用能設備,應當由專業技術人員或者受委託的專業服務企業管理和維護。

第二十八條省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建築能耗統計、能源審計、能效公示等節能監管制度。省和設區的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築能耗監測平台,實施建築能耗動態監測。財政部門對建築能耗監測平台的運行維護經費應當給予必要保障。

第二十九條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能耗統計,並將結果報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已經安裝建築能耗分項計量裝置的,應當將所採集的能耗情況連續實時上傳至市級建築能耗監測平台。

第三十條設區的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能耗限額,並定期公布超限額的用能建築名單。

建立和實施建築能耗超限額加價制度和差別電價政策,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超限額的用能建築應當安裝建築能耗分項計量裝置,改建、擴建時應當同步進行節能改造。

第三十一條建築節能改造應當進行建築節能量核定。使用財政資金進行節能改造的項目,應當委託專業機構進行建築節能量核定。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制定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計畫,分步驟實施。

機關辦公建築的節能改造費用,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居住建築和科學、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事業使用的公共建築納入政府改造計畫的,節能改造費用由政府和建築物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第三十三條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大型公共建築,未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確需提前拆除的,應當向社會公示徵求意見,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綠色建築技術

第三十四條綠色建築發展應當堅持因地制宜、被動優先、主動最佳化的技術路線,推廣套用自然通風、自然採光、雨水利用、餘熱利用技術和太陽能、淺層地溫能等可再生能源。

第三十五條城鎮集中開發建設的區域,應當規劃建設地下綜合管廊、區域建築能源供應系統、城市再生水系統和雨水綜合利用系統。

已建成綜合管廊的區域,電力、通信、供水等相關管線應當進入,不得另行建設。

第三十六條規劃用地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築,應當同步建設雨水收集利用系統。

新建建築的景觀用水、綠化用水、道路沖洗用水應當優先採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傳統水源。

新建建築應當選用節水器具,場地排水管網建設應當採用雨污分流技術。

第三十七條新建的政府投資公共建築、大型公共建築應當至少利用一種可再生能源。

新建住宅和賓館、醫院等公共建築應當設計、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

第三十八條新建建築應當使用預拌砂漿、預拌混凝土、高強鋼筋和新型牆體材料,推廣套用高性能混凝土。

建築的基礎墊層、圍牆、管井、管溝、擋土坡以及市政道路的路基墊層等工程部位,鼓勵使用再生建築材料。

城市道路、地面停車場等應當優先使用透水性再生建築材料。

第三十九條各級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和完善建築產業現代化政策、技術體系,推進新型建築工業化、住宅產業現代化。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按照成品住房標準建設。

鼓勵其他住宅建築按照成品住房標準,採用產業化方式建造。

第五章 政府引導

第四十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將綠色建築技術的研發、推廣套用納入政府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

省科技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高校、科研院所和企業開展綠色建築關鍵技術的研發與套用示範,支持綠色建築公共技術服務平台和企業研發機構建設。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財政支持,重點用於下列領域:

(一)綠色建築技術、產品的研發與推廣;

(二)綠色建築區域示範;

(三)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契約能源管理、分散式能源建築套用、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既有建築節能改造等項目示範;

(四)綠色建築宣傳培訓和公共信息服務。

第四十二條建設、購買、運營綠色建築實行下列扶持政策:

(一)外牆保溫層的建築面積不計入建築容積率;

(二)居住建築利用淺層地溫能供暖製冷的,執行居民峰谷分時電價;

(三)公共建築達到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築標準的,執行峰谷分時電價;

(四)採用淺層地溫能供暖製冷的企業參照清潔能源鍋爐採暖價格收取採暖費;

(五)地源熱泵系統套用項目按照規定減征或者免徵水資源費;

(六)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築的,貸款額度可以上浮百分之二十,具體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

第四十三條實行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制度。省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公布獲得綠色建築標識的項目。

申請財政獎勵的項目應當獲得綠色建築標識。

第四十四條鼓勵建設綠色交通、綠色照明、綠色市政等城市基礎設施,積極開發利用地下空間。

第四十五條建立綠色建築材料、設備和產品的評價、推廣制度。

推廣使用綠色建築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高消耗、高污染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省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布並及時更新推廣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錄。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不得在建築活動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第四十六條鼓勵在廠房、學校、醫院、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居民社區安裝分散式光伏發電系統,推廣與建築一體化的分散式光伏發電系統。

鼓勵工業園區、旅遊集中服務區、生態園區、大型商業設施等能源負荷中心建設區域分散式能源系統或者樓宇分散式能源系統;條件具備的,可以結合太陽能、風能、淺層地溫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進行綜合利用。

鼓勵採用空氣源熱泵熱水系統。

第四十七條鼓勵在建築的外立面、結構層、屋面、地下空間和城市立交橋、護坡等構築物上進行立體綠化。

第四十八條鼓勵既有建築按照綠色建築標準進行改造。

鼓勵機關辦公建築採用契約能源管理模式進行改造,對改造後節約的能耗資金,財政部門不予核減,可以專項用於支付節能服務機構的服務費用。

第四十九條鼓勵、支持發展建築節能服務產業,建立健全建築節能服務體系,提升建築節能服務機構的科技創新能力和服務水平。

鼓勵建築節能服務機構採用契約能源管理方式,為委託單位的工程建設和節能改造提供服務。

第五十條鼓勵企業和相關機構開展綠色建築諮詢服務,省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綠色建築諮詢服務的評價和監督管理機制。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依照本條例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在綠色建築發展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對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大型公共建築,未按照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築標準進行建設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綠色建築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的;

(二)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

(三)對不符合綠色建築標準的民用建築項目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的。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設計單位未按照規定的綠色建築等級標準設計或者設計選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檔案要求的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供暖製冷系統、照明設備、非傳統水源利用設施、節水器具的;

(二)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監理單位未根據綠色建築標準和施工圖設計檔案編制綠色建築監理方案並實施監理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違反建築節能標準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違反建築節能標準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房買賣契約、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中未如實載明所銷售房屋的綠色建築等級及其技術措施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交付使用的房屋銷售總額百分之二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依照本條例規定受到處罰的單位和個人,主管部門應當將其處罰情況作為不良行為予以記錄。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條例所稱民用建築,是指居住建築、辦公建築和商業、服務業、教育、衛生等其他公共建築。

本條例所稱大型公共建築,是指單體建築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築。

第六十條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參照本條例實施。

鼓勵工業廠房參照本條例實施。

第六十一條本條例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江蘇省綠色建築發展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必要性

綠色建築是在建築的全壽命期內,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間,並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築。發展綠色建築是促進城鄉建設模式轉型升級、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有效途徑。目前,美國、德國、日本、新加坡等已開發國家都建立了綠色建築政策法規和標準體系,大力推行綠色建築。我國在2006年發布了《綠色建築評價標準》,2013年國辦發1號檔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綠色建築行動方案的通知》出台,將綠色建築發展上升為國家戰略。

《條例(草案)》旨在以新建民用建築全面執行綠色建築標準為核心,將綠色建築要求納入土地出讓、規劃審批、設計審查、施工驗收等工程建設全過程管理,通過強化政府引導和扶持、加快適宜技術推廣、完善市場推進機制等舉措,促進綠色建築各項工作有序開展。制定《條例(草案)》,對推進我省綠色建築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是促進節能減排和改善人居環境的需要。

相對於傳統建築,綠色建築平均節能率達58%、非傳統水源利用率達15%,並通過科學規劃布局、開發利用地下空間、循環利用建築材料、控制噪聲揚塵等措施,實現綠色建築“四節一環保”的目標。作為東部經濟發達省份,江蘇總體處於工業化、城市化快速推進階段,經濟社會發展和資源環境約束的矛盾比較突出。目前江蘇新建建築規模全國最高,每年新增民用建築超過1億平方米,建築的建造和使用過程消耗了大量的能源資源,發展綠色建築的內在需求尤為迫切。

綠色建築還充分體現以人為本的理念,對日照、隔聲、採光、通風和溫度等室內環境指標,以及綠地率、熱島強度、環境噪聲、人行區風速、場地交通組織等室外環境指標等都有明確要求,為人們提供健康舒適環保的生活環境。因此,發展綠色建築對於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實現節能減排目標、改善人居環境都具有重要意義。

(二)是產業轉型升級和可持續發展的需要。

綠色建築提高了對建造水平和質量的要求,將倒逼傳統產業技術升級與產品換代,引領新能源、新材料、節能環保等戰略新興產業發展和技術創新。推動綠色建築規模化發展,將給勘察設計、施工、建材、設備製造、檢測、節能服務等產業轉型升級帶來難得的機遇。據測算,我省每新增1億平方米綠色建築,將直接拉動50億元以上的增量投資,有可能撬動上千億元的綠色建築市場和產業鏈,有利於培育新的經濟成長點、壯大新興產業、增加就業機會。

(三)是綠色建築工作推進和法規建設的需要。

我省發展綠色建築具備較好的工作基礎,2009年以來,全省開展了推廣建築節能、推進綠色建築示範工作,全省節能建築規模和綠色建築項目數量始終位居全國之首,並創建了2個國家級綠色生態城區,設立了3個省級綠色建築示範城市、9個綠色建築示範縣(區)、42個綠色建築示範區,形成了一大批示範項目,積累了較為豐富的綠色建築規劃、建造、管理經驗。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需要出台專門的法律制度,規範相關工作,將綠色建築發展納入法治軌道推廣促進。同時,將建築節能要求和綠色建築發展要求整合在一部法規中,不但可以節省寶貴的立法資源,還便於在實際工作中貫徹執行。

二、《條例(草案)》起草過程

2013年,《江蘇省綠色建築發展條例》被列入省人大和省政府立法計畫項目,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起草。為做好《條例(草案)》起草工作,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開展了深入的調查研究,與省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物價、水利、編辦、科技、統計等省級管理部門進行座談交流,走訪了建設、設計、施工、建材生產等重點企業和省建築科學研究院、南京工業大學等科研院所,借鑑深圳、武漢等地方綠色建築規章制定經驗,對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擬設立制度進行了認真調研和反覆論證,於2014年5月份完成了初稿。

2014年5月,省政府法制辦將《條例(草案)》書面徵求了省政府所有組成部門、直屬機構以及13個設區市政府的意見,同時在江蘇政府法制網上公開徵求社會意見。為了提高法規草案的質量,省政府法制辦於7月21日召開了《條例(草案)》專家論證會,邀請了高校、科研院所以及規劃設計單位的5名不同領域領銜專家,就全省範圍內推行一星級綠色建築標準、建立建築拆除備案等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擬訂製度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進行了討論,形成了論證意見。

8月份和10月份,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赴連雲港市贛榆區、南通市、南京市等地進行了調研,與當地相關部門,房地產、設計、施工、物業管理、建材生產等企業代表進行了座談,聽取了基層的意見和建議。

9月29日、10月16日,省政府法制辦兩次召開專題協調會,邀請省編辦、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國土資源、財政、科技、教育、物價、統計等部門共同研究,對存有異議的條文進行了說明和交換意見,充分吸納了各部門建議,最終達成共識,形成《條例(草案)》(修改送審稿),報送省政府。2014年10月31日,省政府第4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草案)》,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需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立法計畫項目更名。

該條例的名稱,在省人大常委會2014年地方性法規立法計畫中,稱為“江蘇省建築節能條例”。後來根據國家綠色建築行動方案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相關工作要求,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提出申請,將立法計畫項目更名為“江蘇省綠色建築發展條例”。為慎重起見,省政府法制辦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就條例名稱問題分別電話請示了國務院法制辦和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務院法制辦和住房城鄉建設部對我省率先開展綠色建築立法給予了充分肯定,認為推廣綠色建築符合國家經濟社會發展趨勢,有必要以立法的形式規範。江蘇省經濟發展走在全國前列,綠色建築推進全國領先,希望地方立法工作也能在全國起表率作用。鑒於此,省政府法制辦和省人大法工委審核同意了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於立法計畫項目更名的意見。

(二)關於城鎮新建民用建築全面按一星級綠色建築標準設計建造的可行性。

在徵求意見過程中,有部門對全省範圍內推行綠色建築標準的可行性提出疑問,主要擔心成本增加問題。對此,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進行了深入調研和多方論證,認為我省新建民用建築全面按一星級綠色建築標準設計建造是可行的。主要有三點理由:一是從綠色建築標準要求來看,其內容包含了一整套指標,大部分指標本身並不增加投資,如控制人均用地面積、控制環境噪聲、改善自然通風、減少裝飾性構件等等。相反,綠色建築提倡通過設計最佳化來達到“四節一環保”效果,減少不必要的投資;二是從我省目前已有的建設標準看,現行的各類地方標準,綜合起來與一星級綠色建築標準非常接近,如太陽能利用、雨水回收利用等要求已經強制要求並普遍執行,在此基礎上執行一星級綠色建築標準,建設成本不會顯著增加。經測算,目前我省一星級綠色建築每平方米造價僅增加15-30元左右,低於全國30-60元的平均水平。隨著綠色建築全面推進,其規模效應還能進一步降低成本;三是從我省綠色建築發展的基礎條件看,我省有關的科技研發、規劃設計、材料生產、設備製造等企業實力較強、優勢明顯,綠色建築的示範推廣工作一直走在全國前列,具有足夠的支撐能力滿足綠色建築規模發展的需求。

今年10月,在住房城鄉建設部召開的綠色建築工作座談會上,住房城鄉建設部領導明確即將下文強制推行綠色建築標準。同時,《江蘇省委省政府關於深入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工程率先建成全國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區的意見》(蘇發〔2013〕11號)已經要求“2015年,全省城鎮新建建築全面按一星及以上綠色建築標準設計建造”。因此,《條例(草案)》第十一條明確:“本省新建民用建築的設計與建造應當採用一星級綠色建築標準;政府投資的大型公共建築應當優先採用二星或者三星級綠色建築標準進行規劃、設計、建設和運營;鼓勵其他建築按照二星或者三星級綠色建築標準進行規劃、設計、建設和運營”。

(三)關於推行綠色建築標準所涉條款的可操作性。

徵求意見過程中,有部門提出推行綠色建築標準的相關制度能否在實際工作中落實。實際上,無論是《條例(草案)》明確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義務,還是發展改革、規劃、國土、建設等有關部門職責,都是沿用了既有推行建築節能標準形成的經驗和做法,經過了多年實踐檢驗,有很強的可操作性。同時,《條例(草案)》第十條還首次提出了綠色建築、能源綜合利用、水資源綜合利用等專項規劃編制要求,明確了專項規劃的法律地位,使總體規劃中的生態環保要求更加細化,易於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落實,具有創新意義和可操作性。

(四)核心內容與特點。

1.確立綠色建築發展原則和基本要求。堅持政府引導和市場推動相結合,實行分類指導、突出重點、全面推進。明確在新建民用建築中推行綠色建築一星級設計標準,從單一的節能要求擴展到節能、節水、節地、節材、環保的綜合性要求,整體提高新建民用建築的“綠色”水平,並引導將綠色建築相關要求從建築單體擴展到整個城鄉建設活動。

2.更加注重建築運行使用環節的管理。細化了建築能耗統計、能源審計、分項計量等節能運行管理要求,強化了行政相對人義務,使節能運行管理由政府推動轉變為用能單位依法自覺履行,監管對象聚焦為超能耗定額的重點用能建築,突出了監管重點,降低了監督管理成本,提高了實際管理效益。此外,《條例(草案)》還對物業服務契約簽訂和物業服務企業職責中的綠色建築內容進行規範。

3.更加注重政府引導和市場推動結合發展。對於新建政府投資項目,從優先採用更高星級綠色建築標準、至少套用一種可再生能源、公共租賃住房按照成品住房標準建設等方面提出要求,探索建立政府投資公共建築的拆除備案制度,發揮好政府的示範帶頭作用。通過完善財政資金扶持、落實稅收優惠、實行水資源費減免等激勵政策,提高社會項目執行高星級綠色建築標準的積極性。提出建立和實施建築能耗超限額加價制度和差別電價政策,鼓勵通過契約能源管理模式開展節能改造,進一步增加市場推動力。

4.強調因地制宜的綠色建築技術路線。根據江蘇氣候特點,推廣套用自然通風、自然採光、雨水利用、餘熱利用技術和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同時將國家明確推廣的技術(如分散式能源、太陽能光伏、高強鋼筋)以及具有一定前瞻性、並經我省實踐可行的技術(如地下綜合管廊、區域能源供應系統、產業化方式建造技術)納入鼓勵推廣範圍,提升我省綠色建築技術集成套用水平。

5.呼應社會關心關注的熱點問題。為了減輕企業和百姓經濟負擔,《條例(草案)》確立了外牆保溫層不計入房屋建築面積測算,採用地熱能供暖的居住建築項目運行電價參照居民用電價格執行等政策,使企業和百姓直接受益,符合以人為本、關注民生的立法導向。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查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主任會議委託,我委對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江蘇省綠色建築發展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查,現將審查意見報告如下:

綠色建築是在建築的全壽命期內,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築。發展綠色建築是提高生態文明水平、改善人民生活質量的重要舉措,是建設資源節約、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必然選擇。目前,不少已開發國家都已先後建立了相對成熟的綠色建築法律體系,大力推行綠色建築。2006年我國發布《綠色建築評價標準》,2013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綠色建築行動方案》,將推動綠色建築發展上升為國家戰略。江蘇工業化、城鎮化發展迅速,資源和生態環境壓力增大,城鄉居民對生態宜居的要求日益提高,加強綠色建築領域立法,推動綠色建築發展,十分必要和迫切。

在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中,我委提前介入,做了大量的工作。今年年初,專門聽取了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於條例草案起草準備情況匯報,對條例起草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7月中旬,組織召開立法徵求意見座談會,邀請我省綠色建築領域和經濟法領域的專家、學者,就立法擬解決的重大問題、主要規範事項進行研究和論證,所提出的修改意見大部分已經在條例草案修改過程中被吸收。10月下旬,我委會同有關方面赴蘇州、泰州進行立法調研,分別召開了有發改、經信、住建、科技、財政、國土、規劃等有關政府部門和建築開發、設計、施工、建材生產、物業服務等企業代表參加的座談會,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和建議。我委認為,現在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條例草案,指導思想明確,框架結構合理,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總體上是可行的。同時,還有一些方面不夠完善,需要加以修改和補充,為此建議:

一、要進一步明確綠色建築的內涵。由於我國綠色建築發展起步較晚,社會上對綠色建築還缺乏普遍了解,建議條例草案參考國家《綠色建築評價標準》及《綠色建築行動方案》的表述,對綠色建築的內涵作出界定。

二、要強化政策激勵和扶持。在綠色建築發展的初始階段,制定有效的激勵和扶持政策,非常重要。調研中,大家建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設立扶持資金或者給予財政補貼等形式,支持綠色建築發展;參照外地做法,住宅專項維修基金、住房公積金一定條件下可用於建築節能改造,拓寬建築節能資金來源;對建築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建築工業化,也要給予相應的政策和技術扶持。

三、要加大對違法行為的約束和處罰力度。調研中大家普遍反映,條例草案對大量行為規範和法定義務,沒有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會導致違法行為難以得到處罰;在法律責任設定上,條例草案主要使用責令限期改正、記錄不良行為等柔性的手段,處罰力度不夠,建議對法律責任部分進一步補充、修改和完善,加大對違法行為的約束和處罰力度。

此外,條例草案還有一些文字表述需要進一步斟酌修改。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解讀

綠色發展,是生態文明建設的基本要求。如何在建築領域落實綠色發展是江蘇面臨的一個大課題。2015年3月27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的《江蘇省綠色建築發展條例》,可以說是對這一課題的“研究成果”。該條例將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在條例即將施行之際,我們就《江蘇省綠色建築發展條例》幾個問題,採訪了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劉克希。
 記者:據了解,我省是在全國省、市地方立法中第一個制定綠色建築地方性法規的,為什麼要制定綠色建築發展條例?
劉克希:是的。在國家尚無綠色建築立法的情況下,我省率先探索,在全國第一個制定綠色建築地方性法規。下面我從“四個需要”的角度回答這個問題:
一是我省落實國家綠色發展戰略的需要。黨的十八大提出,“著力推進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建設美麗中國”。綠色發展既是理念,更是發展戰略。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了“加快建立有效約束開發行為和促進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的生態文明法律制度”的要求,如何在地方治理中落實這些要求,讓國家戰略落地生根?制定綠色建築發展條例,可以說是一條重要路徑。
二是我省產業轉型升級的需要。綠色建築的推行將倒逼傳統的建築相關產業的轉型升級,引領新能源、新材料、節能環保等新興產業的發展和技術創新。通過推動綠色建築規模化發展,將給綠色建築的相關產業帶來轉型升級的難得機遇。據測算,我省每新增1億平方米綠色建築,將直接拉動50億元以上的增量投資。
三是我省應對環境資源約束日益增強的需要。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其中一個重要的特徵是環境資源的約束日益增強。在這種情況下,推動綠色建築的發展,既是立足當下的必然選擇,更是著眼長遠的明智決策。綠色建築的好處就是節能、節水、節地、節材和保護環境。
四是滿足人們居住要求不斷提高的需要。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已經不再滿足於有房子住,還追求生活方式綠色化,即希望有舒適度高、節能低碳又環保的房子住。綠色建築就是舒適度高、節能、低碳、環保的房屋,可以滿足人們改善居住條件生活方式綠色化的要求。
記者:很多人對綠色建築不了解,請問什麼是綠色建築?
劉克希:條例第二條,對此專門作了定義:綠色建築是指在建築的全壽命周期內,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節能、節地、節水、節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的建築。這也是目前通行的綠色建築的定義。
具體來說,綠色建築分為一星、二星、三星三個等級。這個等級是根據我省綠色建築的地方標準來劃分的。
換句話說,雖然都是綠色建築,但是設計的標準是不同的,星級越高,建設的標準越高,相對來說,投入的成本也相對高些。
綠色建築的基本內涵可歸納為:減輕建築對環境的負荷,即節約能源及資源;提供安全、健康、舒適性良好的生活空間;與自然環境協調,做到人及建築與環境的和諧共處、永續發展。
記者:條例是通過什麼樣的制度設計推進綠色建築發展的?
劉克希:推進綠色建築發展既有強制推行的剛性規定,也有獎勵、扶持引導的柔性規定,剛柔相濟,雙管齊下。
剛柔相結合的規定,集中體現在條例第十條的三款內容:
第一款:本省新建民用建築的規劃、設計、建設,應當採用一星級以上綠色建築標準。換句話說,新建民用建築,至少採用一星級標準設計,這是基本的要求,是強制性的。即一星級標準,是綠色建築的基本標準。這就體現了法規的剛性約束。
第二款: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大型公共建築,應當採用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築標準進行規劃、設計、建設。這可以說是抓關鍵。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大型公共建築,是消耗能源資源的大戶。推動綠色建築的發展,需要這些國家投資、融資的大項目發揮引領帶動作用。
第三款:鼓勵其他建築按照二星級以上的標準設計。這一款體現的是鼓勵,是柔性的要求,獎勵引導性的。對這類其他建築是否設計成二星級或者三星級,由建設單位自由選擇。
記者:如何保證剛性規定得到落實?
劉克希:立法者的一個指導思想是將綠色建築設計標準嵌入建設工程的各個程式。從規劃、設計開始,就要落實綠色建築標準的要求。條例設計了一系列制度,從規劃、設計、許可、審圖、施工、監理、驗收等各個環節來進行控制。條例第十一條到第二十三條都體現了這樣的思想。
比如,第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控制性詳規要求,在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中明確綠色建築等級等指標。
又如,第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土地出讓、租賃或者劃撥時,應當將規劃建設用地條件確定的綠色建築等級等指標納入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契約或者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再如,第二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對建築是否符合綠色建築標準進行驗收。不符合綠色建築標準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此外,法律責任章專門針對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違反上述規定的違法行為分別規定了處罰條款。
記者:獎勵、扶持引導綠色建築發展,有哪些舉措?
劉克希:首先,在總則中明確規定,對二星級以上的綠色建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建設單位進行獎勵。
此外,在第五章第四十二條制定了一系列扶持的規定,可以說是一個“組合禮包”。
比如,外牆保溫層的建築面積不計入建築容積率。這個扶持政策將對房地產開發商做好建築的保溫層起到巨大的激勵作用。而對房屋的使用者來說,就意味著未來居住舒適、能源消耗費用大大降低。這是一個開發商、消費者雙贏的規定。
又如,公共建築達到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築標準的,執行峰谷分時電價。這將激勵公共建築的建設單位採用高星級綠色建築標準,未來公共建築的運營能耗將因此而降低。
再如,地源熱泵系統套用項目按照規定實行減征或者免徵水資源費。這將引導建設單位採用能夠有效降低能源使用的地源熱泵系統。
還有,居住建築利用淺層地溫能供暖製冷的,執行居民峰谷分時電價。運行成本低,是吸引房屋購買者的一個重要因素。這將引導建設單位採用淺層低溫能供暖製冷。
最後,使用公積金貸款購買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築的,貸款額度可以上浮百分之二十,具體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這將一定程度上引導開發商建造高星級的綠色建築。畢竟,公積金貸款額度的提高,對購房者來說,意味著貸款利息的減少,實實在在地降低了購房成本。
我相信,這一系列規定組成的“組合禮包”將會在實踐中發揮其獎勵引導的作用,真正助推綠色建築在江蘇的迅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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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2日,由省人大、省法制辦和省住建廳組織的《江蘇省綠色建築發展條例》宣貫大會在我市召開,全市有關政府部門、設計、開發、監理、施工、物管、科研院所、綠建諮詢機構及高校等總計450人參加了本次宣貫會議。省住建廳副廳長宋如亞主持會議。

市政府史志軍副市長到會並致辭,他指出,我市一貫重視綠色建築發展,早在2011年就開創了綠色建築示範引領的先河。近幾年,綠色建築發展迅猛,產業轉型態勢良好,前景廣闊。特別是今年第八屆綠色建築大會和全省建築產業現代化現場推進會相繼在我市召開,更為我市綠色建築發展搭建了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起到了很好的推動作用。下一步,我市將借這次宣貫會議的東風,認真貫徹落實《條例》精神,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確保綠色建築各項指標落實到位,並不斷加大財政投入,合力推動綠色建築全面發展,開創我市綠色建築發展新局面。

《條例》由省住建廳費宗欣高工解讀,他從綠色建築的基本概念和意義、率先立法的背景、主要內容以及下一步需要落實工作等4方面為與會人員作了詳細的闡述,讓大家更全面的了解綠色建築。在今後的工作中,認真領會《條例》精神,抓緊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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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江蘇省綠色建築發展條例》,將於今年7月1日起實施。據悉,江蘇是全國省、市地方立法中第一個制定綠色建築地方性法規的。

條例要求,江蘇新建民用建築的規劃、設計、建設,應當採用一星級以上綠色建築標準。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大型公共建築,如博物館、圖書館等,應當採用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築標準進行規劃、設計、建設。如果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對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大型公共建築,未按照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築標準進行建設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根據條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築的,貸款額度可以上浮20%,具體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目前,建築耗能占國家能源消耗的近一半,因此鼓勵發展綠色建築很有必要。”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克希介紹,為了引導、鼓勵購房人選購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築,促進高星級綠色建築的發展。為此,條例新增了關於公積金貸款額度提高的規定。“條例規定貸款額度可以上浮20%,但具體到各個市的比例,還是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定。比如有的地方公積金貸款可能吃緊,那么可以上浮10%。”記者了解到,在南京,目前個人公積金貸款最高限額是30萬元,如果上浮20%,個人公積金貸款限額將提高至36萬。

推動綠色建築發展會不會增加建設成本,從而推高房價?對此,劉克希表示,從全國住宅項目看,一星級建築平均每平米成本增加33元,二星級73元,三星級222元。“江蘇的建築標準歷來高於全國,因此增加的成本低於全國,平均增加成本約為15—30元/平方米。”他坦言,成本提高了,房價肯定相應地提高,但提高的幅度應該不大。而且從長遠來看,綠色建築不僅節能環保,還能省錢,如綠色建築與傳統建築的室內溫度相差約五六度,可能就不用開空調或少開空調。

今後買的房子屬於哪個等級,契約中都要標明。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契約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所銷售房屋的綠色建築等級及其技術措施。若未如實載明所銷售房屋的綠色建築等級及其技術措施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交付使用的房屋銷售總額2%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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