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三)加強對城區安全生產工作綜合監督管理和指導協調職責。 (六)加強對城區安全生產執法檢查工作職責。 (十二)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城區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根據《中共南寧市江南區委、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政府關於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江發〔2010〕4號),設立南寧市江南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為城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南寧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煤礦安全監察職責。
(三)加強對城區安全生產工作綜合監督管理和指導協調職責。
(四)加強對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檢查職責。
(五)加強對工礦商貿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職責。
(六)加強對城區安全生產執法檢查工作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國家、自治區、南寧市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擬訂安全生產規劃,指導協調城區安全生產工作;分析和預測城區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城區安全生產信息,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相關問題。
(二)承擔城區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城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安全生產工作,監督考核並通報安全生產責任制執行情況。
(三)承擔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許可權範圍內的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工作。
(四)承擔許可權範圍內非煤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準入管理責任;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工作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工作。
(五)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南寧市工礦商貿行業的安全生產規章、標準和規程,監督檢查危險源監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
(六)負責組織城區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根據有關規定,依法組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七)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綜合管理城區生產安全傷亡事故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分析工作。
(八)承擔工礦商貿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責任,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的管理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
(九)負責監督檢查職責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情況。
(十)組織指導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培訓工作。
(十一)指導協調城區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指導監督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和安全評價工作。
(十二)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城區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十三)承擔城區安全生產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四)承辦城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人員編制
南寧市江南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為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
四、其他事項
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職責分工。城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工作,實施對職業衛生安全許可的管理, 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城區衛生局負責規範職業病的預防、保健、檢查和救治,負責職業衛生評價。城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城區衛生局要按照職責分工,建立完善協調機制,加強配合,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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