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金融監督管理系統

自國發【2010】13號檔案《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發布以來,社會各階層各單位認真學習國務院檔案,積極參與金融服務,謀求在民間金融領域的投資機會。2011年10月3日,溫家寶在紹興縣講話:“民間借貸要規範管理,防範風險,其目的是使它健康發展。”強調,要明確將小微企業作為重點支持對象,支持專為小微企業提供服務的金融機構,同時要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監管,採取有效措施遏制高利貸化傾向。2012年中央一號檔案關於加快推進農業科技創新持續增強農產品供給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規範開展信用合作。”2012年4月1日溫家寶南巡福建時發表講話:中央已統一思想,要打破金融壟斷,民營資本進入金融領域就是要打破壟斷,溫州試點的成功經驗要在全國推廣。
踐行中央支持民間金融資本發展的“國三十六條”,使民間金融發展實現:行政許可下的可控性,銀監會業務規範指導下的安全性的雙向要求。良好運行的民間金融資本,是多元化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輔助國家經濟軟著陸,利國利民。地方政府建設金融監管平台,疏通民間資本融通渠道,使實體經濟獲取優質金融資源有可操作性。
在民間金融領域,科技公司突破技術難關,歷經大量的社會實踐,探索解決支持民間金融穩健發展有效方法,破解民間金融監管技術難題,打造民間金融規範化管理數據技術平台,為國家金融決策提供真實有效的參數,並需要成功創建了多個實體監管模型一供各個地方學習。
民間金融監管系統,在為眾多的“小微”個體提供低成本,全方位技術服務的同時,使監管主體實時把握資本運營脈絡和巨觀經濟結構,輕鬆化解金融風險。讓“影子銀行”及“吳英案”成為永久的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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