樺甸市水利局

主要職責

(五)組織指導全市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並仲裁部門間的水事糾紛。
(六)擬定全市水利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會同有關部門對水利資金的使用進行巨觀調節;指導全市水利行業的供水、水電及多種經營工作;研究提出有關水利的價格、稅收、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意見。
(七)組織編制、審查全市大中型水利基建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組織全市水利、水產、水土保持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吉林市頒布的水利行業的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利工程規程、規範,結合本市實際擬定相關規定和細則,並監督實施。
(八)組織指導全市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主要江河湖庫的治理與開發;組織建設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利工程;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
(九)指導全市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全市農田水利基本建設、鄉鎮供水工作。
(十)歸口管理農村小水電工作,組織實施吉林省水能條例,吉林省地方水電條例及有關法規。
(十一)組織協調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中長期規劃,組織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
(十二)負責全市水利方面的科技和外事工作;指導全市水利隊伍建設。
(十三)承擔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市防洪工作;按照省、市防汛指令對主要江河和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
(十四)擬定全市水產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組織、指導全市水產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漁業基礎設施建設與管理;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和水生野生動植物工作;代表國家行使漁船檢驗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權;協調處理重大漁事糾紛。
(十五)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務、人事管理工作。
(十六)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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