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器樂]

樂[器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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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以樂器奏出音曲,有聲樂、器樂、舞樂三類,在中國,以五聲八音為樂,五聲為音階,即宮、商、角、徵、羽。

以樂器奏出音曲。有聲樂、器樂、舞樂三類。經中之言‘樂’,多為器樂之意。法華經卷一方便品(大九·九上):‘若使人作樂,擊鼓吹角貝,簫、笛、琴、箜篌、琵琶、鐃、銅鈸,如是眾妙音,盡持以供養,或以歡喜心,歌唄頌佛德,乃至一小音,皆已成佛道。’即是其例。據梵文楞伽經(Lan%ka^vata^ra su^tra)第一章所記,印度有七全音,即具六(sah=ars!ya)、神仙曲(r!s!abha)、持地調(ga^ndha^ra)、明意(dhaivata)、近聞(nis!a^da)、中令(madhyama)、雞屍迦(kais/ika)。亦有以等五(梵pan~cama )替代雞屍迦,稱為七全音者。在南印度阿摩羅婆提(梵Am=ara^vati^ )塔之欄楯雕刻中,刻有琵琶及橫笛類之樂器。又無量壽經鈔卷五解釋無量壽經所說之五音,以為即宮、商等五聲。

在中國,以五聲八音為樂,五聲為音階,即宮、商、角、徵、羽。八音為器樂之分類,即塤、笙、鼓、管、弦、磐、鍾、柷等。其後印度、西域等地之樂傳來,五聲乃加變宮、變徵而成七聲,樂器種類亦有增加。蓋佛教禁止以娛樂為目的之歌舞音曲,長阿含卷十一善生經中,列舉伎樂之六失;增一阿含經卷三十八以禁止作倡伎樂為八關齋法之一;五分律卷二十六禁止比丘自以歌舞供養於塔。然據法華經玄贊卷四末(大三四·七二七中):‘發菩提心經雲,音樂、女色,不以施人,亂眾生故。此供養佛,故不相違,如金藏中音樂供養事。’即準許以音樂、歌舞等供養於佛。[發菩提心經論卷上、止觀輔行傳弘決卷四之三、前漢書卷二十一下、隋書卷十四](參閱‘佛曲’2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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