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城區民政局

(二)負責區社團的登記、管理、監督等工作;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監督等工作。 (九)負責婚姻登記、婚姻服務和婚姻介紹機構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區婚姻登記管理工作,倡導婚姻習俗改革。 (十)負責地名管理工作;審核地名的命名、更名、銷名工作;規範地名標誌設定和管理工作。

單位簡介

根據《中共揭陽市榕城區委 揭陽市榕城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揭陽市榕城區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揭榕委[2011]33號),設立揭陽市榕城區民政局,為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市、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新增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
(三)加強社會組織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社會組織健康發展;
(四)加強社會救助工作,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草擬有關制度和民政事業發展規劃。
(二)負責區社團的登記、管理、監督等工作;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監督等工作。
(三)組織、協調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負責優撫對象優待和革命烈士評定、革命傷殘人員的評殘的報批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軍隊移交地方人員的接收安置及服務管理工作。
(四) 擬訂全區“雙擁”工作規劃和計畫;組織開展創建全省雙擁模範城工作。
(五)組織、協調城鄉救災工作;負責救災救濟捐贈款物的接收、分配、管理、監督;掌握和發布災情,撥發救災款物;指導災區生產自救;開展減災活動。
(六)負責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負責城鄉特困醫療救助和臨時救助的建立和實施;組織和指導全區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
(七)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負責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建設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建設,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實施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開展村(居)民自治活動,推動村(居)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負責村(居)政務、黨務公開管理監督工作。
(八)擬定全區社區建設的實施方案;研究制定社區建設的發展規劃;建立和完善社區服務管理體系設施,推動社區建設工作。
(九)負責婚姻登記、婚姻服務和婚姻介紹機構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區婚姻登記管理工作,倡導婚姻習俗改革。
(十)負責地名管理工作;審核地名的命名、更名、銷名工作;規範地名標誌設定和管理工作。負責行政區劃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邊界勘定和管理工作;研究和修訂全區行政區域規劃;負責全區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更名、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全區行政區域界線的勘界和邊界線的管理、聯檢工作;承擔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務。
(十一)負責社會福利工作,指導各類福利設施、福利機構、福利生產企業和城市社區福利服務工作。負責收養登記管理工作。負責殯葬改革和殯葬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負責老年人、孤兒、棄嬰(童)、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主要職責,區民政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揭陽市榕城區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委員會辦公室)
組織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綜合性檔案起草、會議組織、公文運轉、機要保密、檔案管理、宣傳、信息、信訪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編制、教育等工作;負責機關黨務和指導直屬單位的監察、紀檢、廉政建設和計畫生育等工作;負責機關總務和接待工作;負責社會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按規定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和職業規範;承擔社會工作師登記管理工作,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承擔民政科技管理工作。
(二)優撫安置股(掛區人民政府接待安置退伍軍人辦公室牌子和區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擁軍和“三屬”(烈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革命傷殘人員、在鄉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老復員軍人和義務兵家屬的撫恤、補助、優待工作;負責革命烈士和革命傷殘軍人的報批、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立項審核報批;烈士紀念建築物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辦理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犧牲病故人員的撫恤事務。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傷病殘軍人和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開發、推薦農村軍地兩用人才;負責退休志願兵、無軍籍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及管理服務工作;落實軍隊離退休幹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承擔擁軍優屬擁政愛民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三)救災救濟和低保股
組織協調救災工作;核定和上報全區災情;組織轉移、安置、慰問災民;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接收救災捐贈;負責扶貧周轉金的使用管理;指導全區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制定和實施市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市區低收入家庭優惠措施;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指導農村五保戶供養;扶助和指導農村敬老院的建設、管理和服務工作。
(四)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股(掛揭陽市榕城區婚姻登記處牌子)
負責基層政權建設、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建設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貫徹實施村(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加強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工作;擬訂社區建設的規範性檔案和規章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社區服務管理工作;負責婚姻登記、婚姻服務和婚姻介紹機構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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