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江區民政局

(三)負責組織、協調城鄉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和監督市級救災款物。 (五)負責擬訂全區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界線變更以及政府駐地遷移的方案和申報工作;負責區際行政區域邊界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務,組織編制地名規劃,負責地名命名、更名、銷名審核工作,規範地名標誌設定和管理工作。 內設機構(一)人秘股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策規定、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行政和後勤保障工作的管理與協調;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黨務、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

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的民政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退役士兵、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和軍隊移交地方管理的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服務管理工作;負責撫恤優待、評殘評烈、殘疾軍人安置、烈士褒揚和犧牲病故部隊幹部的家屬安置工作;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工作。
(三)負責組織、協調城鄉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和監督市級救災款物。
(四)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流浪乞討及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
(五)負責擬訂全區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界線變更以及政府駐地遷移的方案和申報工作;負責區際行政區域邊界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務,組織編制地名規劃,負責地名命名、更名、銷名審核工作,規範地名標誌設定和管理工作。
(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城鄉社區建設和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
(七)負責社會福利機構的監督管理,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八)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負責收養登記管理工作,指導婚姻、殯葬、收養、福利機構管理工作。
(九)承擔依法對社團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的責任。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民政系統的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民政系統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內設機構

(一)人秘股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策規定、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行政和後勤保障工作的管理與協調;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黨務、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
(二)計畫財務股
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提出民政基礎設施建設標準建議;承擔本級及全區民政事業經費專業項目績效評價管理工作,監督民政事業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承辦機關及直屬單位民政事業經費的預決算、固定資產和日常財務管理工作;負責民政統計管理工作。
(三)雙擁工作股(區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承擔擁軍和區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負責協調駐軍和地方的關係,調處軍民矛盾和糾紛;指導全區開展擁軍優屬、擁政愛民、軍民共建工作,開展爭創“雙擁模範區”活動。
(四)優撫安置股
承擔“三屬”(烈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和復員退伍軍人、軍屬的撫恤、補助、優待工作;承擔追認烈士的審核報批、烈士褒揚工作;承擔傷殘軍人標準及調級換證的審核工作;承擔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立項申報工作;指導光榮院、烈士紀念建築物、軍休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承擔復退軍人穩定工作;承擔退役士兵、復員幹部、傷病殘軍人的接收安置工作;組織實施軍地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推進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承擔軍隊(含武警部隊)移交地方管理的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
(五)救災股
擬訂救災工作政策;承辦救災組織、協調工作;承辦本級和指導鎮(街道)以下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災情核查和統一上報、發布工作;承辦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承辦救災物資儲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減災規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