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豐縣司法局

2、領導司法所(法律服務所)的工作。 3、領導司法助理員開展司法行政工作。 13、負責基層法律服務所的設立和管理工作。

機構職責

1、組織、管理全縣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在縣委、縣政府的領導下負責依法治縣的日常工作。
2、領導司法所(法律服務所)的工作。
3、領導司法助理員開展司法行政工作。領導鄉鎮法律服務工作者開展法律服務工作。
4、領導法律援助工作,管理法律援助中心的組織建設和業務建設。
5、領導公證工作,管理公證處的組織建設和業務建設。
6、管理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
7、組織和管理本系統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
8、管理和使用司法行政系統的幹部。
9、管理司法行政業務經費的計畫、使用,監督公證、法援、鄉鎮法律服務所的經費使用。
10、組織和指導社區矯正試點工作實施。
11、管理和指導兩勞釋解人員的銜接教育工作。
12、管理和指導合夥(合作)律師事務所的法律服務工作,負責律師所及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的年檢、註冊和律師的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工作。
13、負責基層法律服務所的設立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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