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性失控

相關負責人表示,許江一事並不是“丟槍”,而是槍枝“暫時性失控”。 如果從字面來理解,丟失、被盜、被搶三種情形,其實都是配槍民警對所配槍枝“暫時性失控”的不同情形。 該局負責人用假設進行解釋,認為如果保潔員發現槍枝後進行轉移藏匿,才叫“丟槍”,其實恰恰是對“丟槍”的誤解。

近些年來所出現的引起廣泛關注的事件,有一部分事件由於官方回應不當,生造一些與事件無關的“新名詞”,最終往往自取其辱,令公眾對官方回應失去信任。
5月23日,有網友發帖稱,四川合江縣交警大隊副大隊長許江帶女下屬開房弄丟配槍,及該民警有其它問題。該帖一發出,在網路上引起較大反響。合江縣公安局回應稱,該民警在事發當天被停職,並被給予行政記過處分。相關負責人表示,許江一事並不是“丟槍”,而是槍枝“暫時性失控”。
無論是從《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還是從《公安民警違反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行政處分若干規定》中,有丟失、被搶、被盜三種情形,並無“暫時性失控”一詞。如果從字面來理解,丟失、被盜、被搶三種情形,其實都是配槍民警對所配槍枝“暫時性失控”的不同情形。該局負責人用假設進行解釋,認為如果保潔員發現槍枝後進行轉移藏匿,才叫“丟槍”,其實恰恰是對“丟槍”的誤解。在這種假設下,當然是丟槍,但卻只是丟槍的程度不同,而非丟槍的定性標準。換句話說,“暫時性失控”可以是對丟槍的概括性陳述,但卻不能排除具體的丟槍情形。
事實證明,相關部門的“名詞解釋”,如果背離了基本的認知,和公眾的日常經驗產生過大的差異,最終只不過是引火燒身,使輿論更廣泛、更持久、更具話題性而已。公共部門回應公眾的“滅火心態”,應當從中進行更深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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