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農村醫療合作保險

新農村醫療合作保險,為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緩解農村居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現象,提高農民的健康水平,實現人人享有衛生保健,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緩解農村居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現象,提高農民的健康水平,實現人人享有衛生保健,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等部門關於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意見的通知》、《江蘇省農村初級衛生保健條例》和《省政府關於在全省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實施意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合作醫療),是指由各級政府組織引導、農村居民自願參加、集體扶持、財政資助相結合、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村居民互助共濟的基本醫療制度。
第三條 合作醫療的基本原則:低水平,廣覆蓋;統帳結合(或大小結合),分級管理;以收定支,保障適度。
第四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各級政府及合作醫療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 各級政府以及衛生、財政、工商、地稅、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發展計畫、農村經濟管理等部門應當將合作醫療列入社會事業發展規劃和工作計畫,實行目標管理、公平運作、民主監督。
第六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具體實施和管理。
第七條 實行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同時,逐步推行農村社會醫療保障制度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在合作醫療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合作醫療工作中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 各轄市(區)、鄉鎮分別成立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合管會)。合管會由衛生、財政、地稅、勞動和社會保障、工商、教育、農村經濟管理、審計、監察、物價、民政等部門和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代表組成,負責宣傳、組織、協調、監督、管理和指導合作醫療工作。
各轄市、區合管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合管辦),所需人員編制在衛生行政部門內部調劑,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不得從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中提取。
第十條 合管辦的工作職責:
(一)及時掌握本轄區內農村居民基本醫療保障、預防保健需求以及衛生服務狀況;
(二)協調有關部門、單位開展合作醫療宣傳發動及具體實施工作,提高農村居民的參與意識和共濟意識;
(三)根據當地實際,擬定合作醫療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及配套方案;
(四)定期向同級合管會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報告工作、提出建議和意見、指導開展合作醫療工作;
(五)負責監督合作醫療基金的管理,確保基金的安全運作;
(六)負責對承擔合作醫療業務的衛生服務機構醫藥費用的監督;
(七)指導農村衛生人員與居民簽訂家庭健康服務契約;
(八)完成同級合管會及上級主管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條 合作醫療實行分級管理:
(一)市合管會負責政策制定、規劃協調、業務指導;
(二)轄市、區合管會負責組織實施;
(三)鄉鎮合管會負責具體實施工作。
第十二條 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由各轄市、區確定,有條件的地方可委託商業保險機構經辦支付業務。
第三章 參保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參加合作醫療的對象:
(一)非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範圍的農村居民;
(二)經轄市、區人民政府或同級合管會批准的其他居民。
第十四條 參加合作醫療的居民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章享受合作醫療規定範圍內的醫藥費補償;
(二)享受轄市、區內合作醫療管理機構組織實施的免費健康諮詢、健康教育,以及優惠健康體檢,預防保健等衛生服務;
(三)對合作醫療工作有知情權、建議權、選擇權、監督權等。
第十五條 參加合作醫療的居民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及時、足額、以戶為單位繳納合作醫療費用;
(二)遵守本辦法及所在地的實施細則;
(三)服從合作醫療管理機構的管理,遵守有關規章制度;
(四)履行其他相關義務。
第四章 基金運作
第十六條 合作醫療基金,由各級財政資助、村民委員會等集體經濟組織扶持、個人繳納三部分組成。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助。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對合作醫療的資助資金按轄市、區參保人數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其中市級財政資助年人均不低於5元,轄市(區)、鄉鎮兩級財政資助年人均不低於15元。
村民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對合作醫療給予一定的資金扶持。所在單位(業主)對用工人員參加合作醫療應繳納一定比例的保費,其額度應不低於當地農村居民繳納的水平。
茅山老區鄉鎮農村居民個人籌資額度每人每年不低於10元,其他地區農村居民個人籌資額度每人每年不低於20元,在今後三年內逐步達到當地農村居民上年人均純收入1%以上。經濟條件好的地區可適當提高繳費標準。農村居民為參加合作醫療,抵禦疾病風險而履行繳費義務不能視為增加農民負擔。
第十八條 經費收取標準實行浮動制。轄市、區合管會可以根據年度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十九條 合作醫療經費實行年度繳納制度,個人承擔部分以戶為單位繳納。
第二十條 合作醫療基金以轄市、區為單位,實行轄市(區)、鄉鎮兩級管理,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嚴禁挪用。國有商業銀行應給予政策優惠,確保基金保值增值。
第二十一條 個人繳納部分、村民委員會和單位(業主)扶持部分統一由鄉鎮經辦機構組織收至合作醫療基金專用帳戶,衛生、地稅、勞動和社會保障、工商、民政、教育等部門予以配合;各級財政資助部分按照參保人數及時足額劃撥至合作醫療基金專用帳戶。
第二十二條 參保者繳納經費時,收取單位應給予收據、告知書,並簽訂參保契約。參保契約應包括就診、結報的程式和方法、結報範圍、保險期限、注意事項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 合作醫療基金分為大病醫療統籌、家庭醫療保健帳戶、醫療救助資金三部分。大病醫療統籌年人均額度不得少於人均基金的50%;醫療救助年人均額度不得少於人均基金的5%;家庭醫療保健帳戶用於預防保健及門診醫藥費用的支付。
第二十四條 參保者在參保期限內沒有發生合作醫療基金結保費用的,可免費享受一次健康體檢。
第二十五條 制定合作醫療結報範圍和標準,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科學合理、以收定支、適度保障、基本平衡;
(二)參保者應承擔一定比例的醫療費用;
(三)以大額醫藥費用補助為主;
(四)定點就醫,逐級轉診(急診等特殊情況例外);
(五)明確不屬於合作醫療結報的事項。
第二十六條 衛生、財政、審計、監察、物價、民政等部門要加強對合作醫療工作的審計和監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管理辦法由市財政、衛生等部門另行制定。
轄市(區)、鄉鎮合管會應當定期公布合作醫療資金帳目和具體執行情況,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五章 醫療救助
第二十七條 實行農村醫療救助制度。醫療救助的對象為民政部門確定的經濟收入處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下的農村居民以及農村五保對象。
第二十八條 農村醫療救助可以採用下列形式:
(一)資助救助對象參加合作醫療;
(二)救助對象患大病的醫藥費用自付部分給予一定的補助;
(三)醫療機構對救助對象提供優惠服務。
第二十九條 醫療救助資金由各級財政安排的合作醫療資金和社會捐助等組成。醫療救助資金實行財政專戶儲存,獨立建帳,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定期公布。
第三十條 合作醫療的醫療救助管理辦法由市民政、衛生、財政、農業等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報銷範圍

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報銷範圍及比例:
1、門診補償:
(1)村衛生室及村中心衛生室就診報銷60%,每次就診處方藥費限額10元,衛生院醫生臨時補液處方藥費限額50元。
(2)鎮衛生院就診報銷40%,每次就診各項檢查費及手術費限額50元,處方藥費限額100元。
(3)二級醫院就診報銷30%,每次就診各項檢查費及手術費限額50元,處方藥費限額200元。
(4)三級醫院就診報銷20%,每次就診各項檢查費及手術費限額50元,處方藥費限額200元。
(5)中藥發票附上處方每貼限額1元。
(6)鎮級合作醫療門診補償年限額5000元。
2、住院補償
(1)報銷範圍:
 A、藥費:輔助檢查:心腦電圖、X光透視、拍片、化驗、理療、針灸、CT、核磁共振等各項檢查費限額200元;手術費(參照國家標準,超過1000元的按1000元報銷)。
B、60周歲以上老人在興塔鎮衛生院住院,治療費和護理費每天補償10元,限額200元。
(2)報銷比例:鎮衛生院報銷60%;二級醫院報銷40%;三級醫院報銷30%。
3、大病補償
(1)鎮風險基金補償:凡參加合作醫療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計應報醫療費超過5000元以上分段補償,即5001-10000元補償65%,10001-18000元補償70%。
鎮級合作醫療住院及尿毒症門診血透、腫瘤門診放療和化療補償年限額1.1萬元。

近年來頻繁曝出地方社保基金虧空的訊息,因此,國家大力鼓勵企業和個人投保商業保險,通過商業保險補償醫保不足、為無醫保群體提供醫療保障!大家可以看看慧擇醫保無憂保障方案(住院計畫),可提供住院醫療保障,填補了目前的市場空白,為無醫保人群提供了高性價的醫療保障方案!特別適合全職媽媽、無業、自由職業、父母、農民用戶投保。

存在問題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現了農民的社會權利公平,並在制度層面上提供了保障,促進了社會的進步。但是我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還存在著一些問題需要解決。
社會滿意度低
社會保險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點就在於,它強調的不是個人成本收益的平等,而是保險金的社會滿意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作為一種社會保險,受益的農民和政府補助資金來源的納稅人的滿意度對其成功與否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而調查中發現一些農民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主要是基於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保障水平低,農民了解不深,怕政策有變,認為是把自己的保險金拿去補償別人了等的考慮。而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不滿主要是因為保障水平低,參加和辦理報銷的程式繁瑣等。此外政策不公等導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社會滿意度低。
保障水平低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以大病統籌兼顧小病理賠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這個定義顯示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救助農民的疾病醫療費用的而門診、跌打損傷等不在該保險範圍內,這項規定使得農民實際受益沒有預想的那么大。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宣傳不到位
現有的宣傳多集中在介紹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給農民帶來的表面好處上,沒有樹立起農民的風險意識,也沒有體現出重點,沒有對那些不參加的農民進行調查,使得宣傳大多停留在形式上。許多農民並不真正了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義,他們僅從自己短期得失的角度考慮,由於自己身體好,生病住院的機率低,沒有必要花那個冤枉錢。還有一些農民認為它跟以前的義務教育保證金一樣,最後被政府騙走了,認為是把自己的保險金拿去補償別人了。宣傳也沒有把具體的理賠標準發給農民,使得他們在理賠時,看到那么多藥費不能理賠一些農民有被欺騙上當的感覺。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程式過於繁瑣
首先,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登記程式繁瑣。其次農村合作醫療的報銷程式也很繁瑣。城鎮居民的醫保都是可以拿來抵押一部分醫藥費的,可以直接在卡上交醫療費的,事後再來結算。國外的醫療保險更是讓醫院、醫生與保險公司而不是患者發生直接的利益關係。有的村莊離報帳中心和信用社很遠,來回的車費都比較貴。繁瑣的登記、理賠程式增加了農民許多不必要的麻煩,降低了農民的滿意度。
我國正在不斷的完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不斷提高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人均籌資標準及保障水平並縮小差距,以帶給人民更多利益。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