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實在論

新實在論 neo-realism是20世紀一種主張具體事物和脫離具體事物的共相都具有實在性的折衷主義哲學流派。主要流行於奧地利、英國和美國,尤其在美國影響最大。主要代表人物有A·邁農、英國的G·E·摩爾、B·羅素、A·N·懷特海、S·亞歷山大、美國的R·B·佩里、W·P·蒙塔古、E·B·霍爾特等人。新實在論是在反對新黑格爾主義的論戰中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它承認外部世界和人的認識的客觀實在性,但都往往把感覺、觀念也看作是客觀實在的。

簡介

新實在論 neo-realism是20世紀一種主張具體事物和脫離具體事物的公相都具有實在性的折衷主義哲學流派。主要流行於奧地利、英國和美國,尤其在美國影響最大。主要代表人物有A·邁農、英國的G·E·摩爾、B·羅素、A·N·懷特海、S·亞歷山大、美國的R·B·佩里、W·P·蒙塔古、E·B·霍爾特等人。新實在論只反對唯心主義、特別是反對新黑格爾主義的論戰中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它承認外部世界和人的認識的客觀實在性,但都往往把感覺、觀念也看作是客觀實在的,從而混淆了物質和意識的區別。

形成和演變

新實在論是在反對唯心主義,特別是反對新黑格爾主義的論戰中形成和發展起來的。早在19世紀末,歐洲大陸的布倫塔諾就反對被認識的對象依賴於認知者的主觀唯心主義觀點。他主張從心理學上區分心理的行動和心理的內容,認為心理的行動必然指向一定的對象;同時他又從中世紀經院哲學的立場出發,強調對象的實在性,即被認知的對象不依賴於認知的行動而存在。布倫塔諾的學生邁農進一步發展了關於對象的實在性理論,認為對象不只限於現實存在的事物,而且也包括並非現實存在的東西。

19世紀末,在英國出現了J.C.威爾遜(1849~1915)、T.凱斯(1844~1925)等人的實在論觀點。但正式提出新實在論哲學的是摩爾、羅素和懷特海以及他們的信徒。摩爾依據常識說明物理對象不依賴心靈而存在,他在1903年發表的《駁斥唯心主義》一文是英國新實在論產生的標誌。羅素不僅贊同摩爾的常識的實在論,而且還把柏拉圖式的信念引進新實在論,認為理念或共相也和物理對象一樣是獨立的實在。懷特海的“有機體論”或“過程哲學”,是新實在論的變種。亞歷山大則是新實在論哲學中“本體論”系統的創始人。英國的新實在論剛出現不久就被分析哲學所取代。

美國的新實在論與英國幾乎同時形成。1901~1902年,蒙塔古和培里先後著文,批駁美國絕對唯心主義者J.羅伊斯對實在論的攻擊,這是美國新實在論產生的第一個標誌。1910年 7月,佩里、蒙塔古、霍爾特、馬爾文、斯波爾丁、皮特金等 6位美國哲學家在《哲學、心理學和科學方法》雜誌上,發表《六個實在論者的綱領和第一篇宣言》,提出了實在論哲學的基本原則。1912年,他們又聯合發表《新實在論》一書,較為系統地闡述了新實在論的主張。在這之後的一段時期內,他們還多次協商討論,但由於觀點日益分歧,無法繼續合作。從1914年起便發生分化。20年代前後,美國的新實在論逐漸被批判實在論所取代。

基本內容和特點

各種新實在論在觀點和表現形式上,既相互影響又彼此有別,其中美國的新實在論在理論上較為系統和典型,表現出新實在論如下的主要內容和基本特點:

科學方法論

新實在論者聲稱,他們主要研究認識過程,研究認識主體和被認識事物之間的關係,而不追究主體和客體的最終本性。他們提出,要按科學的精神、採取科學的方法研究哲學,論證並推廣科學方法。他們認為,哲學家要嚴格地使用語言,把含糊而複雜的問題分析成可以處理得十分明確的問題,克服語言和思想的鬆散性。他們試圖利用當時數學和數理邏輯的成就,把數學和邏輯的演繹方法及分析方法當作唯一的科學方法,並當作哲學的方法論原則。新實在論的這種主張與分析哲學是一致的,但因其未能制訂出一套系統的方法,結果只是為分析哲學的產生準備了條件。

“中性實體”說

新實在論者自稱他們的學說既是一種“論辯”,又是一種“建設性的哲學”。所謂“論辯”,主要指對唯心主義的批駁。他們著重批評了唯心主義的主觀論的錯誤,認為這種錯誤是一種來自“自我中心的困境”的非法論證。所謂“困境”,指在認識活動中被認識的對象與認識主體不可分,被認識對象總是和意識同時存在,不能構想它能不依賴於認知者而獨立存在。新實在論者認為,這個“困境”只是方法論上的特殊困難,唯心主義者據此論證事物的存在依賴於人的經驗、意識這一命題是無效的。

新實在論者主張,被認知的對象不依賴於我們的意識而存在,這是他們的建設性哲學的基本信條之一。但是,新實在論者又認為,獨立存在的認識對象的本性既不是物質的也不是精神的,而是“中立的”。因為,世界的最根本的存在既不是物質也不是精神(心),而是“中性實體”、“中性物”。心、物並非兩種根本不同的實體,它們之間的區別並非質料的或實在的,而只是關係的,它們都是同一“中性實體”在不同關係中的表現。

共相獨存說

新實在論者的另一基本信條是斷言存在著某些既獨立於個別事物,又獨立於意識的共相或本質,這些獨立存在的共相或本質是不能從經驗中觀察到的,但卻可以在邏輯上確定它們的存在,並且可以通過邏輯分析發現它們。這類共相或本質首先是數學、邏輯的概念、範疇,他們承認,這是一種柏拉圖式的實在論學說。

直接呈現說

新實在論者反對把認識看作是對客觀事物的反映,認為特殊事物和共相併不是通過摹寫或映象被間接認識的,而是被直接認識的,是對象直接進入人們的意識之中,對象本身成為意識的內容。他們甚至認為,當知識發生時,在心靈之中或心靈前面的知識內容與被認知的事物是同一的。

內在獨立說

它包括“內在性”學說和“獨立性”學說兩個組成部分。所謂“內在性”學說,是說當一個事物被認知時,該事物本身便進入了一種關係,這種關係把它構成了心靈的觀念或內容。所謂“獨立性”學說,是說雖然事物可以進入心靈而具有了內容的身份,但它的存在並不依賴於這個身份。內在獨立說和直接呈現說是一致的。新實在論者把它們都看成是“認識論上的一元論”。新實在論者一方面強調事物不依賴於意識而獨立存在;另一方面則認為當事物被認知時又可直接進入心靈而為意識所內涵。他們指出,當人們認知一事物時,不能說事物是一種存在,對於該事物的觀念則是另一種存在,而只能說事物及其觀念就是同一的東西,它們不過處於不同的關係罷了。

認識論上的分歧

由於直接呈現說和內在獨立說混淆了存在和意識的界限,導致使新實在論內部在認識論上發生了分歧。分歧的焦點主要集中在關於意識的本性以及錯誤和幻覺的對象是否客觀存在等問題上。佩里和霍爾特等人把意識看作是有機體對外物的一種“特殊反應”,並且認為錯誤和幻覺經驗的對象與真實經驗的對象同樣是客觀存在的。霍爾特主張,宇宙充滿著矛盾、錯誤、虛幻的東西,這些東西是非實在的,但也是客觀存在的,這些東西進入意識之中就造成了錯誤和幻覺。蒙塔古等人則認為意識是腦的狀態的“自我超越的蘊涵關係”,並且認為,非實在的東西是“潛在的”而不是客觀存在的,它們是錯誤和幻覺的對象,但並不是造成錯誤和幻覺的原因,真假取決於主觀的判斷,錯誤和幻覺是由“個人觀察上的誤差”,即主觀因素造成的。

新實在論批評了當時的唯心主義哲學,但並未真正克服唯心主義的“困境”,他們的“建設性”理論更是包含了許多矛盾和混亂,尤其在認識論上把真實的和虛幻的客體放到了同等的地位,混淆了真理與錯誤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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