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啟用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有關問題的通知

教發廳〔2004〕2號

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以下簡稱辦學許可證)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背景介紹

教信息廳〔2003〕3號

為推動全國教育管理信息化工作的規範化發展,我部發布實施了《教育管理信息化標準(第一部分:學校管理信息標準)》(教發[2002]27號)。為配合該標準的實施,現將《教育管理軟體認證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並做好相關工作。

內容主體

一、辦學許可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定式樣(許可證式樣見附屬檔案一、二),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組織印製。

二、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對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審批後頒發辦學許可證。

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審批後頒發辦學許可證,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三、辦學許可證為民辦學校辦學的合法證件。辦學許可證分正本、副本。民辦學校須將辦學許可證正本放置在主要辦學場所。

四、辦學許可證自2004年9月1日起啟用。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條例》規定的職責,對所審批的民辦學校頒發辦學許可證;並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做好同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的民辦學校的備案工作。

五、此次啟用的辦學許可證正式啟用前,原已領取了《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的民辦學校,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要對其進行全面檢查,符合《條例》規定條件的,換髮新的辦學許可證。

六、辦學許可證填寫要求:

1.名稱:學校章程規定的學校名稱。

2.地址:學校章程規定的學校所在地的詳細地址。

3.負責人:經審批機關核准的,能代表學校行使職權的、按照學校章程合法選聘的校長。

4.辦學類型:審批機關批准的學校類型(如幼稚園、國小、中學、學院等)。

出資者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須在辦學許可證副本中註明“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5.批准文號:審批機關批准學校設立的批准檔案號。

6.有效期:發證機關按實際情況填寫。

7.發證機關:審批機關。

8.編號:編號為13位數。前6位數為國家行政區劃代碼,其中1~2位數為省級代碼,1~4位數為地級代碼,1~6位數為縣級代碼。第7位數為學校層次碼,“1”為高等學校,“2”為其他高等教育機構,“3”為普通高中或中等職業學校,“4”為普通國中或職業國中“5”為國小,“6”為幼稚園,“7”為培訓機構,“8”為其他。後8~13位數為學校排序。

辦學許可證內容若發生變更,發證機關須在副本中註明,加蓋“發證機關變更專用章”,並換髮辦學許可證正本。

七、頒發辦學許可證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制訂並完善有關的管理制度,保證此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附屬檔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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