敗訴

敗訴

敗訴,顧名思義首先得先有訴訟,其後才能談得上什麼是敗訴。所謂訴訟,“無論在我國,還是在國外,訴訟的本質特徵基本相同: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在糾紛雙方主體的參加下,以國家公權力解決社會糾紛的一種機制。” 而在我國現行的訴訟制度中,訴諸於訴訟進行解決糾紛的形式共有三類,即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所謂敗訴,就其實質而論是就當事人通過訴訟解決民事權益糾紛所形成的結果而言的。而訴訟結果則是指法院通過行使民事審判職權,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適用有關法律而形成的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的肯定或者否定。從這個意義上說,訴訟結果在裁判文書的表現形式上有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三種。

特徵

敗訴敗訴
敗訴是指在民事解紛過程中,當事人關於保護其民事權益的請求未能得到裁判民事糾紛的獨立第三者的支持所呈現的一種狀態或者結果,它具有以下特徵:

第一、敗訴是民事糾紛經裁判者審理並作出判斷的一種狀態。在這裡,一個必要的條件就是敗訴是由第三方裁判者作出的一種判斷,凡是未經第三人裁判,而只是由當事人自主解決的民事糾紛不存在敗訴的情形。就判斷的具體表現形式而言,在民事訴訟中有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在民商事仲裁中有仲裁裁決書,在特定的行政裁決中有行政裁決書。

第二、敗訴的裁判如有需要履行的內容,則該部分內容是可以被強制執行的。對於在那些不具有強制執行力的調解協定、和解協定或者運用其它糾紛解決方式所得出的結果中不存有實質意義上的敗訴,因為不具有執行力的結果在現實中不一定都能夠得到履行,必要時還得依賴於有強制執行力的解紛手段。當然對於申請執行中的敗訴更是直接體現了裁判應當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法律效力。

第三、敗訴是針對民事糾紛中的當事人而言的,只有具有當事人的地位的主體才能談得上他是勝訴了還是敗訴了。具體而言,所針對的當事人包括訴訟中的原告、被告或者申請人、被申請人,以及仲裁裁決和行政裁決中的申請人、被申請人。

第四、敗訴是在相對意義上而言的,即糾紛處理結果相對於民事糾紛當事人的請求來說是勝訴了還是敗訴了,是一部分敗訴了還是全部敗訴了。這裡還應提及的是,相對意義可以分三種情況加以理解:糾紛處理結果與民事糾紛當事人各自所請求的實體權益的比較、糾紛處理結果與各自實際上應該得到保護的民事權益的比較和糾紛處理結果在民事糾紛相對雙方之間的比較(即原告勝訴了,實際上就是被告敗訴了,而原告敗訴了也就是被告勝訴了)。

第五、就敗訴所處的期間而言,敗訴不僅存在於確定權利義務關係期間,即通常所說的審理期間,而且還可能出現在生效裁判作出後的申請執行期間,這是因為在申請強制執行期間,申請執行人的請求不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同樣也是一種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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