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是指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為目的,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與他人串通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自買自賣期貨契約,操縱證券、期貨市場交易量、交易價格,製造證券、期貨市場假相,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準確投資決定,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秩序的行為。

犯罪構成

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證券、期貨管理制度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客觀方面

資料圖 資料圖
1、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 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契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4、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主體要件

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主體;單位亦能構成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單位犯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主觀方面

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且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為目的。 如工作人員因玩忽職守,使有關信息嚴重失實,而引起股市混亂的,為過失行為,不能以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論處。

立案標準

北京首放汪建中因操縱價格等罪被判終身證券市場禁入 北京首放汪建中因操縱價格等罪被判終身證券市場禁入
1、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的流通股份數達到該證券的實際流通股份總量30%以上,且在該證券連續20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股份數累計達到該證券同期總成交量30%以上的;

2、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期貨契約的數量超過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限定的持倉量50%以上,且在該期貨契約連續20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期貨契約數累計達到該期貨契約同期總成交量30%以上的;

3、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或者期貨契約交易,且在該證券或者期貨契約連續20個交易日內成交量累計達到該證券或者期貨契約同期總成交量20%以上的;

4、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契約,且在該證券或者期貨契約連續20個交易日內成交量累計達到該證券或者期貨契約同期總成交量20%以上的;

5、單獨或者合謀,當日連續申報買入或者賣出同一證券、期貨契約並在成交前撤回申報,撤回申報量占當日該種證券總申報量或者該種期貨契約總申報量50%以上的;

6、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或者其他關聯人單獨或者合謀,利用信息優勢,操縱該公司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

7、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專業中介機構或者從業人員,違背有關從業禁止的規定,買賣或者持有相關證券,通過對證券或者其發行人、上市公司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在該證券的交易中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等。

認定

黃光裕因操縱市場罪等受罰 黃光裕因操縱市場罪等受罰

該罪屬於情節犯,即以“情節嚴重”作為其成立的必要構成要件。如果行為人在客觀上雖然實施了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行為,在主觀上也確實出於直接故意,但是全案情節並未達到嚴重的程度,其行為不構成犯罪,只屬於證券、期貨市場中一般的違法行為。

至於全案情節是否嚴重,一般可從以下幾方面加以考慮:1、行為人人身危險性程度,即行為人是初犯、偶犯,還是常犯、累犯;2、行為人行為的結果狀況,即行為人實際謀取利益或避免損失的數額大小,破壞證券、期貨市場秩序的實際情況和不利影響是否嚴重、惡劣;3、行為人實施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的具體手段、方式及其實施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的次數。行為人的操縱行為沒達到“情節嚴重”的,只對行為人追究其相應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

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行為在實際生活中異常複雜,有時與合法行為相交錯混契約時進行,有時以合法交易行為作為掩蓋。這樣要求司法機關要嚴格掌握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的基本構成要件,將操縱交易價格行為與合法交易行為區分開來。

處罰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判處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規定

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契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式存在證券、期貨市場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相關規定1】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節錄)

第七十七條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一)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百零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操縱證券市場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操縱證券市場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四條  違反法律規定,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相關規定2】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2010年5月7日)  (節錄)

第三十九條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的流通股份數達到該證券的實際流通股份總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該證券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數股份累計達到該證券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期貨契約的數量超過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限定的持倉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該期貨契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期貨契約數累計達到該期貨契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或者期貨契約交易,且在該證券或者期貨契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成交量累計達到該證券或者期貨契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四)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契約,且在該證券或者期貨契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成交量累計達到該證券或者期貨契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是;

(五)單獨或者合謀,當日連續申報買入或者賣出同一證券、期貨契約並在成交前撤回申報,撤回申報量占當日該種證券總申報量或者該種期貨契約總申報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或者其他關聯人單獨或者合謀,利用信息優勢,操縱該公司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

(七)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公司、專業中介機構或者從業人員,違背有關從業禁止的規定,買賣或者持有相關證券,通過對證券或者其發行人、上市公司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在該證券的交易中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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