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期限

授信期限是指企業允許客戶從購貨到支付貨款的時間間隔。企業產品銷售量與授信期限之間存在著一定的依存關係,確定授信期限是信用管理的重要環節,確定授信期限的目的是讓企業獲得更多的利潤。

影響

授信期限通過兩個方面對企業的盈利能力產生影響:一是授信期限會影響企業的成本,信用期限越長,企業背負的成本越大;二是授信期限影響企業在市場上的競爭力,企業給予的信用期限越長,客戶購買商品時所支付的代價就越低,產品在商場上就越有競爭力,企業獲得的市場份額就會越大。因此,最佳授信期限取決於這兩者的平衡。

確定

確定適宜的授信期限是企業制定信用政策時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它是通過對不同信用銷售方案進行分析和計算所得出的結果。較長的授信期限意味著給客戶更優越的信用條件和使DSO變長,自然會刺激客戶的購買熱情,吸引更多的客戶,實現更高的銷售額。在應收賬款發生水平增高的同時,既給企業帶來了擴大市場份額和增加銷售額的好處,也給企業帶來了風險。相反,較短的授信期限雖然減少了持有應收賬款的相關成本,但直接影響到企業的信用銷售規模,增加了庫存壓力。長此以往,如果競爭對手的授信期限比較靈活而且信用管理水平較高,可能使本企業在市場上失利。合理的授信期限應當著眼於使企業的總收益達到最大,從理論上說,其最低限度應該保持損益平衡。

在確定授信期限時要考慮的因素有企業的市場份額、企業從其上游企業得到的授信期限、資金融通的便利性和成本大小、行業慣例、市場特徵、利潤率、市場競爭壓力、受信方擁有貨物的時間、客戶的財務狀況和提供付款期間的風險、季節因素和促銷手段等。在實際中,行業慣例、市場競爭壓力和受信方擁有貨物的時間是主要的考慮因素:

1.行業慣例

在實際工作中,授信期限的確定應該在參考行業慣例的基礎上,通過數學方法確定。例如,可採用邊際分析法或淨現值流量法比較科學地確定企業授予客戶多長的授信期限。邊際分析法的基本思路是:以本企業上一年度的授信期限、本行業的平均授信期限、授信期限的定值假設為基礎,做出適當延長或縮短授信期限的不同方案,分別計算出各方案較基準授信期限的邊際成本和邊際收益。在邊際收益大於邊際成本的原則下,選擇邊際收益最高的方案中所設定的授信期限作為授信期限的最佳候選,待信用政策中的其他因素確定後,再決定取捨。

2.市場競爭壓力

授信期限太長,對企業有不利影響,但如果競爭對手提供的授信期限長,為了贏得競爭,企業也不得不提供較長的授信期限。通常說來,信用銷售企業所在行業的競爭越激烈,給予客戶的授信期限就會越長。

3.受信方擁有貨物的時間

在市場上,信用銷售客戶有兩類,一類是貨物的最終用戶,一類是批發商。授信期限不能超過信用銷售客戶自己消耗貨物的時間,也不允許延長授信期限到貨物銷售之後。在正常情況下,授信期限要短於上述期限,否則企業可以選擇其他客戶進行銷售以獲得更快的資金周轉。而對於季節性行業,其淡季處理貨物的時間要長一些,所以此時的授信期限也會長於旺季的授信期限。

授信風險影響

授信期限對債券與貸款的信貸風險的影響

巴塞爾新資本協定明確說明,在其他因素相同的情況下,期限越長的授倍,信貸風險越高。期限比較短的授信可以讓銀行有更大的靈活度採取措施減輕信貸風險。比如,在客戶財務情況與還款能力意外轉差時,可以不再給予新貸款,對其現有授信不再給予轉期。在給予新貸款時,可根據新的風險情況,要求更高的合理利費價格,並要求更有保障的擔保或抵押條件。從這些情況看,授信期限是銀行用於減輕信貸風險的重要工具。採取先進風險管理方法的銀行,往往在計算風險調節後的收益與風險資本分配時考慮授信期限的因素,在銀行內部的信貸政策上也對長期的授信作出更嚴格的規定,並對部分客戶與產品制定期限的上限。

授信期限對授信風險的影響

(一)對違約風險的影響(probability of default)

根據標準普爾公司於2002年公布的《在虛弱經濟和低質量信貸下的違約記錄(2001年度)》(Record Defaults in 2001 the Result Of Poor Credit Quality and a Weak Economy)報告中的表16的數據,我們可以了解到授信期限對違約風險的影響。

標準普爾公司報告的資料是基於9769個企業債券發行人從198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的標準普爾公司發行人評級變化情況得出的(見表1)。

從表1可以看出,所有評級的客戶,違約可能性都隨授信期限的延長而增加。對於BBB以下的客戶(即屬於投機級別的企業),銀行一般不願給予長期授信。因為銀行面臨比較高的違約風險,而且在競爭激烈,其銀行未能準確進行風險定價的情況下,難以向高風險的客戶收取合理的高價格來平衡該風險。

銀行信貸業務的平均淨息差一般為2%—3%,根據香港金管局的資料,香港銀行業2000年和2001年的平均淨息差分別為2.14%與2.03%。根據風險管理理論,銀行的可預見損失應由利費收益與一般準備來覆蓋,因此,假設銀行對於有優先索償權的授信,違約時損失一般為0.45。那么,以平均淨息差低於3%的情況看,銀行若要靠利費收益來覆蓋可預見損失,企業客戶的PD不應高於6.67%(3%/0.45=6.67%。因為EL=EAD×PD×LGD,假設EAD為1美元,PD=EL/LGD)。因此,對於BBB以下的客戶,銀行若提供3年期以上的貸款,按照其違約可能性,銀行在調節其風險程度後所要求的價格水平將大大高於平均的息差水平(根據表1,BBB級以下的企業於第4年底的PD至少高達7.65%)。例如,若銀行考慮某B級客戶的8年期授信申請,假設LGD為0.45(根據新資本協定的規定,即便是有十足住宅或寫字樓物業抵押的授信,LGD不能低於0.35)。按照表1的違約機率,B級企業於第8年底的PD為26.11%,因此,銀行若希望靠利費收入來覆蓋該可預見損失,需要收取26.11%×45%=11.75%的淨利費收人才能覆蓋EL(即便是對於BB級客戶,按照上述的假設條件,也要收取6.4%的淨息差才能靠淨利息收入來覆蓋可預見損失)。在競爭激烈的市場,尤其是其他銀行未能準確量化風險並進行風險定價的情況下,該銀行往往難以成功取得這么高的價格,但對於比較低的價格,銀行明白風險與收益是不相稱的。該銀行只能採取兩種對策:不加入競爭;或者拋開風險定價,同樣以成本為底線加入競爭。這似乎是一種“羊群壓力”。在大多數銀行願意在不清楚客戶的合理風險定價的情況下作出讓步與犧牲的市場環境中,有能力準確進行風險定價的銀行必須有足夠的勇氣或其他利潤來源才能堅持原則。 屬於投資評級(BBB級及以上級別)的企業,往往可以通過發行債券在資本市場融資(對於中長期的融資需要,投資級別的企業更多利用資本市場,以取得更優惠的價格,以及更靈活的融資方式)。另外,由於債券有流動性比較高的二級市場,因此,購買債券的銀行可以通過在市場上隨時出售,或利用衍生工具來緩衝部分由於期限帶來的風險(例如,當銀行預計某債券發行人可能面對降級風險,可通過出售其債券來減輕或消除風險)。因此,向銀行進行雙邊貸款的企業比較多的屬於投機級別(speculative ratings)。這也是部分銀行對於5年期以上的授信控制得比較嚴格的原因之一。

(二)授信期限對客戶資信轉差所帶來的授信風險的影響(probability Of downward credit quality migraUons short Of defaln)

這是指企業並未違約,但由於財務情況和還款能力轉差造成評級下降所帶來的授信風險。根據新資本協定,授信期限主要通過對這類授信風險的影響,從而影響不同期限的授信資產的風險權重及其經濟資本。例如,對於甲公司,當公司於2002年6月違約時,對於給予其1年期貸款的銀行,或給予其7年期貸款的銀行而言,只要銀行貸款在公司違約前未收回,不同年期的貸款都同樣面臨違約損失風險。但對於第二類非違約的授信風險(即客戶評級下降所帶來的授信風險)而言,授信期限所帶來的影響明顯不同。例如,當甲公司評級從BBB級下降到BB級,其10年期授信的價格下降幅度遠高於1年期授信的價格下降幅度。因為當公司資信轉差時,銀行所要求的風險調節後的價格要增加,息差(credit spread)拉大。對於該公司的債務,用更高的貼現率/折扣率來計算債務現值,債務的期限越長,其現值的下跌幅度越大。

若銀行給予客戶的是短期授信,當客戶資信轉差時,銀行在認為風險尚可接受的前提下,可要求客戶在申請新授信或現有授信轉期時,給予更高的價格以維持風險調節後的收益水平。但若銀行給予客戶是長期授信,銀行就失去該靈活掌握權,在缺乏二級市場或該市場流動性低的情況下,只能面臨這類授信風險。

根據新資本協定的上述規定,銀行在衡量授信期限對授信風險的影響時,不能只考慮授信期限對違約風險的影響,還要考慮授信期限對借款人公司在整個貸款年期的違約率/評級變化及其相應的利益變化與授信/債券現值的影響。因此,新資本協定明確規定銀行在考慮授信期限對授信風險的影響時,一定要考慮上述兩類的影響,不能只考慮對狹義的違約風險的影響。所以,銀行在選擇風險模型時,要考慮是否符合新資本協定對於授信期限的要求。目前市場上比較普遍套用的風險模型中,CreditRisk+不是MTM模型,只是DM模型,即只考慮狹義的違約風險;而MTM模型包括KMV的Portfolio Manager,CreditMetrics等。

以下運用CreditMetrics的技術支持檔案中的部分數據,舉例說明授信期限對授信風險的第二類風險的影響。

假設銀行給予某BBB級公司客戶兩筆授信/債券,一筆是2年期授信/債券100萬元,另一筆是5年期授信/債券100萬元。假設銀行對該BBB級公司授信所收取的利率都是5%(這是為了計算方便所作的簡單假設,一般而言,銀行對於長期授信所收取的利率要高於中短期授信),每年底收取利息5萬元。另外,假設該公司於第一年底評級很可能降為BB級。

利用CreditMetrics的技術支持檔案的以下數據,假設1年期的遠期零息收益曲線(example one-year forward zero curves by credit rating eategory)所顯示的折扣率/貼現率如表2所示。

表2 一年期遠期零息收益曲線所顯示的折扣率/貼現率(%)

評級 第1年 第2年 第3年 第4年
BBB 4.01 4.67 5.25 5.63
BB 5.55 6.02 6.78 7.27

運用表2的資料,我們可以計算銀行給予該公司的兩筆授信在第1年底的授信價值變化情況。

給予該公司的2年期授信在第1年底的價值為:

假設該BBB級公司在第1年底的評級降到BB級,銀行套用適用於BB級公司的1年期遠期零息收益曲線所顯示的折扣率/貼現率為5.55%來計算該2年期授信/債券在第1年底的價值,即

Value=105/(1+5,55%)=99.48(萬元)

給予該公司的5年期授信在第1年底的價值為:假設該BBB級公司在第1年底的評級降到BB級,銀行套用適用於BB級公司的1年期遠期零息收益曲線所顯示的折扣率/貼現率來計算該5年期授信/債券在第1年底的價值,即

Value=5/(1+5.55%)+5/(1+6.02%)2 +5/(1+6.78%)3 +105/(1十7.27%)4 =4.737+4.448+4.107+79.30=92.59(萬元)

從上述例子可以看出,當企業客戶的評級下降時,銀行給予該客戶的長期授信價值比短期授信價值下降幅度更大,銀行所受到的損失更大。另外,銀行靈活度比較低。例如,對於短期授信,銀行可以在授信到期時收回授信,對於給予該企業的新授信,可按照BB級定出更高價格。但對於長期授信,銀行只能在剩餘的4年內仍對該BB級客戶收取BBB級的優惠價格,銀行所收取的風險調節後的收益明顯不合理偏低。由於銀行對這類授信所收取的利費可能不足以覆蓋其損失/風險。若銀行的一般準備也不足以覆蓋這類風險帶來的損失,銀行需要一些經濟資本來覆蓋部分風險,以下將詳細說明。

授信期限因素對信貸資產的風險權重與資本的影響

新資本協定在說明授信期限對銀行信貸資產的風險權重與資本所帶來的影響時,有以下明確的調節方法。

根據MTM模型所得到的授信期限對風險權重的調節作用(maturity adjustments to the risk weights,derived from MTM-models)見表3。

根據表3,對於PD為0.03%的1年期授信,其風險權重是PD為0.03%的3年期授信的風險權重的0.4倍,而對於PD為0.03%的7年期授信,其風險權重是PD為0.03%的3年期授信的風險權重的2.3倍。因此,對於需要衡量授信期限對風險權重及資本影響的銀行,授信期限起著重要的調節作用。

在MTM模型下,對於狹義違約風險相對比較低,而由於公司資信/評級轉差所帶來的風險相對比較高的授信而言,授信期限對這類公司授信的風險權重與經濟/風險資本起更大的影響。即對於PD越低(即風險評級越好)的公司,授信期限對風險權重與經濟資本起著更重要的調節作用。這是由於授信期限主要是通過對第二類風險的影響而發揮其對授信的風險權重與經濟資本的作用。

對於評級高、PD低的公司而言,其違約風險相對比較低,而第二類風險則相對比較高,尤其當授信期限越長時,其資信/評級轉差的可能性越高。當這種第二類風險越高時,授信期限對風險權重與經濟資本的作用越明顯。因此,授信期限對於這類公司中長期授信的風險權重與經濟資本起著更重要的調節作用。

與評級高的公司相比,評級低的公司其違約可能性很大。例如,CCC級與B級的公司,其資信進一步轉差時,很可能就違約。對於這類公司而言,第一類風險很高,而第二類風險相對比較低。因此,授倌期限對這類授信的風險權重與經濟資本所起的調節作用很小。最極端的例子是,當某CCC級公司肯定在一年內違約,那么第一類風險為100%,第二類風險為零。由於銀行普遍靠利率收入與準備金來覆蓋可預見損失,因此,銀行不用經濟資本來覆蓋可以肯定預測的損失。那么對於這類可預測將出現違約的授信,在計算其風險權重與經濟資本時完全不需要考慮授信期限所起的作用,因為授信期限對這類違約可能性極高的公司授信幾乎不起任何調節風險權重的作用。

從表4中可明顯看出:對於PD為0.03%的公司而言,7年期授信的調節因素為2.3;對於PD為15%的公司而言,7年期授信的調節因素為1.2。調節因素是隨PD的增加而下降的。因此,當銀行在拓展長期授信時,不應誤認為給予資信優良的客戶長期授信沒有風險,這類客戶的違約風險(第一類風險)低,但第二類風險比較高,銀行要意識到授信期限對這類客戶的非違約授信風險的影響及其對銀行經濟資本的影響。

我們可以通過標準普爾公司於2002年公布的違約情況特別報告中的數據來印證新資本協定對於PD與第二類風險的反向關係(即PD越低,降到其他非違約級別的風險越高)。以下舉標準普爾公司報告中對於1年期授信與7年期授信的評級變化數據為例進行印證(見表4和表5)。

從表4、表5可以看出,對於AAA級公司,其在第7年底轉為非D級的其他更差級別的機率(27.6%)遠高於B級公司在第7年底轉為CCC級的機率(1.28%);其在第1年底轉為AA級的機率(5.92%)也高於B級公司在第1年底轉為CCC級的機率(3.90%),但差別不如7年期的那么明顯。對於B級公司,其在第7年底轉為違約評級的可能性(24.24%)遠高於其轉為CCC級的可能性(1.28%)。這印證了一個規律,即第二類風險與PD成反比,而且,授信期限越長,PD與第二類風險的反比關係越明顯。

根據巴塞爾委員會於2002年7月10日的新聞發布稿,對於採用基礎IRB方法的銀行,巴塞爾委員會規定當地監管機構可決定是否也要求這些銀行要衡量授信期限該風險因素。對於所有採取IRB方法(包括基礎IRB與高級IRB)的銀行,都允許當地監管機構自行決定是否豁免當地所有採取IRB方法的銀行對其中小型企業客戶授信可以不必衡量貸款期限,而是統一用監管機構制定的2.5年期限標準。請注意,巴塞爾委員會在這裡提到的中小型企業的界定與其他部分提到的中小型企業定義不同。這裡的定義是指當地的企業,該企業的綜合報表中的綜合營業額與綜合資產不超過5億歐元,相當於39億港元。若當地監管機構決定豁免所有採取IRB方法的銀行可不必衡量上述中小型企業授信的授信期限風險因素,那么,這些授信期限都作為平均期限為2.5年期的授信處理。巴塞爾委員會在IRB方法下區別對待銀行對給予大型企業與中小型企業授信所需的資本時,對中小型企業的定義是年度營業額不超過5000萬歐元,相當於3.9億港元。而在界定哪些中小型企業授信可屬於零售授信時,是按銀行給予該企業的總體授信額度不超過100萬歐元,即相當於780萬港元為劃分標準的(由於委員會在上述不同方面的內容採取不同劃分標準,在執行新資本協定時,要十分留意這些容易造成混淆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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