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遠市民政局

招遠市民政局是市政府主管本市社會行政事務的職能部門,1970年10月成立招遠縣民政局,1992年10月撤縣換市改為招遠市民政局。

基本信息

部門職能

一、部門職能

⒈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煙臺市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全市民政工作政策、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 指導民政工作的改革與發展。

⒉負責全市社團登記管理工作;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擅自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⒊負責全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⒋負責全市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和革命烈士、因公傷亡人員的褒揚工作;審核報批革命烈士和有關人員的傷殘等級;承擔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⒌負責全市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全市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建設和管理工作;開發使用軍地兩用人才。

⒍組織、協調全市救災工作,核查並報告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款;擬定並組織實施減災規劃,開展減災合作。

⒎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組織開展城鄉社會救濟;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指導全市社會救濟工作。

⒏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⒐組織指導城市社區建設工作,制定社區工管理辦法和促進社區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社區建設。

⒑擬定全市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鎮(街道、區)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

⒒承辦鎮(街道、區)行政區劃變更及名稱、重要的自然地理實體和縣(市)際邊界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指導全市地名管理工作,規範全市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負責本市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定。

⒓負責全市、鎮(街道、區)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負責縣市區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承辦與鄰市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管理和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宜。

科室設定

⒈辦公室: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秘、信息、宣傳、信訪、檔案、保密、通信、安全保衛、督查督辦、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客人接待、後勤服務等工作;負責黨務政工、人事勞資、計畫生育及離退休人員管理等工作;負責人大、政協、群團工會等工作;負責擬定民政事業費管理辦法和民政財務規章制度,分配下達國家、省和市撥民政事業專款,監督民政事業費使用情況;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民政事業經費的預決算和日常管理;負責局機關並指導監督直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有關統計工作。

⒉優撫安置科:負責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傷殘撫恤工作,指導監督各級優撫安置政策的貫徹落實;審核報批革命烈士、退役軍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等有關人員的傷殘等級;指導開展雙擁活動;接收安置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及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職工;指導軍休所和烈士陵園等工作。

⒊救災救濟科:組織協調全市救災工作,核查並報告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捐物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組織指導救災捐贈;組織實施減災計畫,開展減災活動;建立和實施城鄉低保制度,組織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指導農村五保供養與管理;組織協調收容遣送和棄嬰兒童的救助保護工作;組織彩票發行工作;組織指導三峽移民管理幫扶工作。

⒋社會福利科:負責老齡、殘疾人工作;組織指導老年公寓等福利事業單位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福利企業的發展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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