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稱“發信主義”,英美法確定承諾生效時間的一種原則。根據這一原則,在以書信、電報作出承諾時,只要受要約人把書信投入郵局信箱或把電報交到電報局發出,承諾立即生效,契約即告成立。
英美法認為,要約人曾默示地指定郵局作為接受承諾的代理人。所以,一旦受要約人把承諾交到郵電局,就等於交到要約人一樣,承諾即時就發生效力;即使由於郵電局的疏忽把表示承諾的信函遺失了,那也應當由要約人負責,與受要約人無關,不得因此而影響契約的成立。但這只是表面上的理由,真正的理由是為了縮短要約人能撤回要約時間。眾所周知,英美法由於固守“對價”原則,認為要約人可以不受要約的拘束,在其要約被承諾前,隨時都可以把要約撤回。這項原則本來就對受要約人不利,如果在承諾生效時間的問題不是採取“投郵主義”,而是採取“到達主義”,即須待承諾到達於要約人時才發生效力,這就意味著要約人從發出要約起至收到承諾止的這一段時間內,隨時都可以撤回要約,無疑這對受要約人更為不利,使他感到交易安全缺乏應有的保障。所以,英美法對不同的意思表示採用了不同的原則,對要約和撤回要約的意思表示,採取到達主義,即必須到達於受要約人才能生效。而對承諾的意思表示則採取“投郵主義”,以此來調和要約人與受要約人之間的利益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