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標準

技術標準

技術標準(technical standard)指重複性的技術事項在一定範圍內的統一規定,包括基礎技術標準、產品標準、工藝標準、檢測試驗方法標準,及安全、衛生、環保標準等。標準能成為自主創新的技術基礎,源於標準指定者擁有標準中的技術要素、指標及其衍生的智慧財產權;以原創性專利技術為主,由一個專利群支撐,通過對核心技術的控制,形成排他性的技術壟斷;在市場準入方面,可採取許可方式排斥競爭對手的進入,達到市場壟斷的目的。

技術特點

一、各個企業通過向標準組織提供各自的技術和專利,形成一個個產品的技術標準;

二、企業產品的生產按照這樣的標準來進行。所有的產品通過統一的標準,設備之間可以互聯互通,這樣可以幫助企業更好的銷售產品;

三、標準組織內的企業可以以一定的方式共享彼此的專利技術。

補充

對標準化領域中需要協調統一的技術事項所制定的標準,稱為技術標準。它是從事生產、建設及商品流通的一種共同遵守的技術依據。技術標準的分類方法很多,按其標準化對象特徵和作用,可分為基礎標準、產品標準、方法標準、安全衛生與環境保護標準等;按其標準化對象在生產流程中的作用,可分為零部件標準、原材料與毛坯標準、工裝標準、設備維修保養標準及檢查標準等;按標準的強制程度,可分為強制性與推薦性標準;按標準在企業中的適用範圍,又可分為公司標準、工用標準和科室標準等。

制訂技術標準的程式,涉及的核心問題主要是兩個:誰應當是制訂標準的主體,是政府還是企業,還是第三方;標準應當“開放”還是“封閉”。還有一些不是問題的“問題”,如政府是否可以制訂強制標準。(法規解釋中明言涉及安全的四種情況,政府可以制訂強制標準;美國政府亦有強制標準,如emc認證標準。所以我們不重點討論。)

在技術標準的程式正當問題上,各方是否存在一個普遍的思維誤區,就是“非此即彼”:如主體只能是這個,不能是那個;形式只能是這樣,不能那樣。結論是:根據標準的制訂主體和形式的不同,規則不同,規則不串。意思是,政府、第三方和企業,都可以做制訂規則的主體;既可以制訂開放標準,也允許制訂封閉標準。但是,不同情況,所適用的遊戲規則不同,不能把適用一種主體、一種形式的規則,偷換到另一種主體和形式上。

授權標準與非授權標準

封閉標準

用特許授權,一下就可以清楚判定二者區別所在:

凡是開放形成的封閉標準,最後一定露出一個尾巴,就是標準與產品中間的過渡地帶,存在與標準綁定的專利、技術的授權許可問題。特徵是在標準中藏專利,俗稱標準專利化。針對這種越來越普遍的國際趨勢,歐盟在限制智慧財產權濫用的判例中,就把授權許可的開放列為條件。例如愛爾蘭《麥格爾電視指南》訴訟案。在這個案例中,電視節目預告是開放的,但轉載的許可是封閉的,根據“拒發許可證”這一事實,依據《歐共體條約》第86條(禁止任何企業在共同市場內濫用其壟斷地位來限制競爭)做出了開放轉載許可的判決。

制定修訂

凡成批正常生產的服裝產品,均應遵循有關標準規定或客戶要求,否則企業可自行制定企業相關標準。 通常任何個人或企業都可提出標準草案建議稿,屬於國家或專業標準的必須由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負責審理;

標準建立後應進修修訂,並用於實踐試行,待修改補充後經有關部門審批即可成為技術標準。

技術標準的制定與修訂應貫徹多快好省的精神,體現國家經濟及技術政策,要適應市場需求,立足現狀、並具有一定的先進性;

技術標準的制定與修訂一定要在充分調研和廣泛協商基礎上進行,對國際上通用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要認真研究,積極採用,以便能與國際貿易及生產體系接軌。

發展趨勢

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使世界範圍內的技術標準競爭越來越激烈,誰制定的標準為世界所認同,誰就會從中獲得巨大的市場和經濟利益。因此,一個時期以來,已開發國家政府都爭先恐後的加大力度進行標準化戰略研究,試圖在技術標準競爭中牢牢掌握主動。目前,歐盟擁有的技術標準就有l0萬多個,德國的工業標準約有1.5萬種,日本則有8200多個工業標準和400多個農產品標準。

(1)技術標準作為人類社會的一種特定活動,已經從過去主要解決產品零部件的通用和互換問題,正在更多地變成一個國家實行貿易保護的重要壁壘,即所謂非關稅壁壘的主要形式。據統計,開發中國家受貿易技術壁壘限制的案例,大約是已開發國家的3.5倍。

(2)技術標準與專利技術越來越密不可分。在傳統產業里,技術更迭緩慢,經濟效益主要取決於生產規模和產品質量,技術標準主要是為了保證產品的互換和通用性,技術標準與技術專利分離。而今天,對於高新技術產業來說,經濟效益更多取決於技術創新和智慧財產權,技術標準逐漸成為專利技術追求的最高體現形式。在國外出現一種新的理念:三流企業賣苦力,二流企業賣產品,一流企業賣專利,超一流企業賣標準。

(3)技術標準越來越成為產業競爭的制高點。技術標準已經成為產業特別是高技術產業競爭的制高點。在傳統大規模工業化生產中,是先有產品後有標準。在知識經濟時代,往往是標準先行,這在高技術產業領域表現猶為明顯。例如,在網際網路套用前就先有了IP協定。在高清晰度彩色電視和第三代移動通信尚未商業化前,有關標準之戰已如火如荼。關於高新技術標準的競爭,說到底是對未來產品、未來市場和國家經濟利益的競爭。正因為如此,技術標準不僅在產品領域受到青睞,而且已經成為搶占服務產業制高點的有力手段之一。還有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是,在國際標準之外出現了越來越多的所謂事實標準。例如,美國微軟公司的Windows作業系統和英特爾公司的微處理器,雖然沒有成為國際標準,但事實上得到世界公認,並且“贏者通吃”。事實標準的出現是新經濟時代的一個重要新特點。

意義

技術標準研究和管理專家普遍認為,技術標準的發展與科學技術的進步密不可分。技術標準以科學、技術和實踐經驗的綜合成果為基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科技研發的成果通過一定的途徑轉化為技術標準,通過技術標準的實施和運用,也即標準化來促進科技研發成果轉化為生產力;而在技術標準實施以及科技研發成果轉化為生產力的過程中,市場的信息和反饋又可以反作用於技術標準的修訂改進和科技研發活動,從而促進技術標準和科技發展。

技術標準發展水平的提高是一國研發活動和科技進步的有機組成部分,前者既是後者的成果,又是後者發展的有效推動力:

首先,技術標準的出現和發展以科技進步為前提。無論何種產業,只有當技術進步令規模化成為可能時,技術標準才有可能作為實施規模化生產經營的必要工具出現;相應地,技術標準的制定也必須以科技研發及其相關科技成果為基礎,其制定、修改不能脫離對應的科技水平,否則,其適用性、有效性會大打折扣甚至完全消失。

其次,技術標準及標準化的發展與科技進步互相促進。技術標準的出現是應科技發展到規模化大生產後的經濟社會需求而產生的,它一旦出現反過來又可提高微觀經濟主體的生產經營效率,使它們能夠將更多的資源投入研發活動,繼而新技術、新工藝的套用推廣使更高水平的技術標準的制定和實施在技術上和經濟上得到支持;微觀經濟主體的競爭、合作互動作用令技術標準和科技研發活動在整個社會範圍內互相促進,從而在巨觀層面上顯示出標準發展水平與科技進步水平的互動發展。

再次,技術標準發展水平與科技進步成果轉化水平,即經濟活動的技術密集程度保持一致,工業化發展到一定階段後的經濟體中技術標準和科技研發關係更加密切以致兩者成為有機的整體。從產業乃至從整體國民經濟來看,無論是勞動密集型、資金密集型還是技 術密集型產業或經濟體,只要它處於工業化起步後的經濟體中,技術標準都會在製造業中率先被制定、推廣、修訂,並由此波及各種產業;當產業結構升級到第二產業居社會經濟主導位置之後,技術標準在整個社會經濟中的位置和科技研發一同上升,成為社會生產力的主要推動因素。此後,隨著產業結構的進一步升級,技術標準及標準化與科技研發對社會經濟發展的推動作用進一步上升,兩者之間的關聯也日益密切,在技術密集型的產業或經濟體中,技術標準是科技研發的出發點之一,其制修訂也是科技研發的重要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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