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賚特旗經貿委

"(三)研究擬定貫徹國家和區盟產業政策的辦法、措施並監督實施;提出重點行業、重點產品的調整方案聯繫工商領域社會中介組織並指導其改革與調整。 (四)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制定的關於工業、商貿、外貿方面的經濟法規、政策、措施

主要職責

(一)參與全旗國民經濟發展戰略目標的研究、制定和工業、商貿、外貿中長期規劃的編制工作。
(二)監測、分析、預測全旗經濟運行態勢,調節經濟日常運行;根據國家、自治區、興安盟產業政策,編制並組織實施近期經濟運行調控目標、辦法和措施,組織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並向旗委和政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研究擬定貫徹國家和區盟產業政策的辦法、措施並監督實施;提出重點行業、重點產品的調整方案聯繫工商領域社會中介組織並指導其改革與調整。
(四)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制定的關於工業、商貿、外貿方面的經濟法規、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分析、掌握行業生產動態,收集、整理和發布經濟信息和市場信息,為企業提供服務。
(五)執行自治區制定的行業規劃、行業法規和規章制度;指導產業結構調整,引導行業合理布局;協調行業內部關係,維護公平競爭秩序;研究行業發展中的問題,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組織實施行業管理。
(六)疏導流通體制改革,培育發展和完善市場體系,執行國家自治區制定的規範流通秩序和市場規則的法規,擬定貫徹辦法、措施;負責報廢汽車回收和典當拍賣行業的監督管理;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及重要商品的供求狀況並組織調控;協調監督市場建設和運行中的有關問題,協調生產和流通關係,組織建立和擴大工業品出口基地和農副產品交易市場;旗發展計畫委員會編制關係國計民生和大宗、重點工業品、原材料的進出口計畫,協調外貿貨運。
(七)負責企業工作。對各種經濟成份的企業實行巨觀管理和指導,規範企業行為規則;研究擬定固有企業改革的政策辦法和企業改革方案,推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研究發展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的措施, 指導國有企業實施戰略性改組、改造;參與指導企業直接融資工作;指導企業的管理、扭虧和減輕企業負擔工作;指導中小企業的改革與發展;指導企業內部的法律顧問工作;組織指導企業管理人員的培訓。
(八)根據國家有關法規,研究擬定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措施;承擔旗屬經營性國家資產的監管,負責企業固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維護所有者權益。
(九)研究企業技術進步的政策,指導技術創新、技術引進;指導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及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組織協調工業環境保護和環保產業發展。
(十)學習運用WTO的有關規則,擬定貫徹盟委、行署提出的工業二次創業的措施,用信息化推動工業的發展。
(十一)指導全旗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全旗安全生產的綜合管理,職工安全監察,礦山(煤礦除外)安全監察,協調處理重大生產事故。
(十二)負責除建築施工隊伍室內裝飾裝修以外的專門室內裝飾裝修隊伍的資質審查。
(十三)負責煤炭經營許可證的初審報批工作。
(十四)負責全旗民用爆破器材生產流通的管理工作。
(十五)與旗外地區工業經濟技術交流合作。

內設機構

旗經濟貿易委員會內設5個職能股室
(一)辦公室
協助委領導處理機關日常工作;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建立機關各項規章制度;負責機關文秘、政務、信息、檔案、機要、保密、安全保衛、管理機關後勤服務工作;負責委機關及所屬事業的人事、勞資、機構編制報批、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承擔幹部教育培訓、目標考核等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培訓規劃。負責委機關的財務工作和籌措資金,保證機關正常的資金需要;承擔全委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對國有集體企業財務進行審計,監督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確保全全增值。
(二)企業管理、技術進步股
研究提出全旗產業發展方向、重點發展的行業和利用外資有關政策;對產業政策、經濟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擬定貫徹旗委、政府提出的工業強旗,工業二次創業的措施,協調解決執行中的重大問題;研究重點企業扶持政策;承擔行政爭議與應訴工作;指導企業內部法律顧問工作;促進和健全企業服務體系;承擔旗屬經營性固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企業擔保貸款的審核工作;聯繫工商企業的行業協會等社會中介組織,指導其改革和調整。指導和協調骨幹企業技術改造創新項目實施;指導和推動技術創新機制的建設及產學研聯合,研究提出重點產業結構調整方案,並組織實施;指導工商企業和上市企業資金投資方向;研究提出項目備案制的具體措施和辦法,並指導實施;提出工商領域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並協調實施;提出工商企業利用外資的投資方向;提出鼓勵企業技術改造的有關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全旗重點項目和後備項目的收集、篩選、調研和論證工作,建立並不斷豐富全旗經濟和社會發展項目庫;分析掌握全旗各個經濟發展項目的進展情況, 並進行分類指導和服務;負責全旗審批許可權以內的項目及需國家、自治區、興安盟資金扶持的項目立項和可研報告審批及許可權內“三資”企業、技術創新項目、企業自營出口權的審查、申報和技改項目立項;負責全旗工業招商引資工作。統計綜合分析近期國民經濟運行和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提出建議;制定全旗中長期經濟發展規劃監測、分析國民經濟運行態勢,組織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提出近期經濟運行調控、政策、目標和措施;對經濟運行中涉及財政、金融的政策問題和資金情況進行分析和研究,並提出建議;組織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綜合交通、郵電協調工作;提出調動國家儲備物資的建議;指導企業的扭虧增盈工作;匯同有關科室,提出全旗重點企業名單;組織協調與旗綜合運輸和重大客運工作;收集、整理、分析和發布經濟信息;負責經貿委系統內的計算機網路化管理,用信息化推進全旗工業發展對各種經濟成分的企業實行巨觀管理和指導,規範企行為規則;研究擬定企業改革、政策、措施和企業體制改革方案,推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指導和協調國有企業實施改組、改造;組織實施兼併破產、減員增效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再就業工程;研究提出發展各種類型企業和企業集團的政策、措施;負責企業債權轉股權工作;負責股份制企業的審批,推薦上市企業。
(三)行業管理股
貫徹國家自治區關於醫藥、煤炭、電力、專業室內裝飾等行業的有關方針、政策、辦法、措施及行業發展規劃;實施行業執法、監督管理,推動行業結構調整;協調行業內外關係,分析掌握行業生產經營動態,負責行業的統計工作,匯集分析和發布經濟市場信息,維護公平競爭秩序,為企業提供服務;協調解決行業發展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向有關部門提出政策建議。研究制定全旗商貿流通中長期發展規劃;實施行業管理的監督,推動產業結構調整;研究和指導流通體制改革,培育發展和完善市場體系,統籌規劃全旗重要商品市場的建設和管理;負責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和重要商品市場並組織調控;負責全旗家畜定點屠宰, 舊機動車交易、成品油銷售等專業市場的監督管理和協調;負責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擬訂規範市場經濟循序的實施辦法,協調各行政執法部門的市場整頓規範工作;指導民族貿易工作;指導社會飲食服務行業管理;承擔全旗典當、拍賣行業的管理,提供市場信息諮詢服務。貫徹和落實國家自治區、興安盟發展民族民爆器材工業和民爆器材管理為方針、政策的辦法措施;負責民爆器材生產流通行業的管理和監督;協助公安機關做好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認定管理工作;負責電力投資項目備案;指導農村電氣化和電網建設規劃;負責電力行業的行政管理職能;承擔建材行業行政管理職能;負責煤炭經營許可的審核、申報;承擔全旗煤炭市場的整頓規範工作。負責除建築施工隊伍室內裝飾裝修以外的專門室內裝飾裝修隊伍的資質審查。
(四)安全生產管理監察股
貫徹執行旗委政府安全生產工作指示,承辦旗委辦的日常工作;擬定全旗安全生產規劃、安全生產管理辦法、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全旗安全生產工作,對安全生產依法行使監督職權;組織全旗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工作;組織全旗性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綜合檢查;負責全旗各類事故的綜合統計分析;分析、預測全旗安全生產形勢,提出相應的對策和建議;對重大事故隱患、危險源的整改治理進行監督檢查,協調重大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貫徹國家、自治區有關勞動保護的法規,對旗內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安全生產、有害物質的防治實施監督檢查;依法行使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權,指導、協調和監督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承擔的專項安全監察、監督工作。對特殊作業場所和施工單位資格、安全設施及有關人員進行監察和審核;負責企業管理人員、安全技術人員和特種行業人員的培訓和發證工 作;負責對非煤礦山企業安全、勞動保護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登記和結案批覆;對工程建設項目的“三同時”工作進行監察。
(五)個體私營管理股(掛非工業聯社辦公室牌子)
研究制定貫徹國家、白治區有關個體私營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辦法和措施;實施個體私營經濟的管理和監督;協調解決個私經濟發展中的有關問題, 提出建議;研究制定行業發展規劃,促進集體工業技 術創新、結構調整,貫徹國家有關集體工業、手工業聯社的方針、政策的辦法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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