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審計局

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成都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廳〔2010〕43號)和市委、市政府《關於貫徹實施〈成都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意見》(成委發〔2010〕17號)精神,設立成都市審計局 (以下簡稱市審計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現任領導

局長:曾軍

副局長:鄧勉 、劉江

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取消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以外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的職責。

(二)加強的職責。加強對經濟責任、關係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市屬國有資產、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

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責調整,市審計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定全市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和年度審計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對全市重大投資項目、重大突發性公共事項、重要專項資金及國家、省、市重大政策措施執行情況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負責對直接審計、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二)負責對市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三)負責向市政府提出年度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負責向市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負責向市政府有關部門、區(市)縣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四)負責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1.市級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市級各部門及其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區(市)縣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市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市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市政府投資和以市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市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市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6.市政府部門以及其他單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在蓉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由市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負責對局級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市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對有關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市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市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與區(市)縣政府共同領導區(市)縣審計機關,依法領導、指導和監督區(市)縣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區(市)縣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區(市)縣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作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管區(市)縣審計機關負責人。

(十)組織審計市政府或市政府部門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市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十一)組織開展審計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套用,組織建設成都審計信息系統。

(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審計局設1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工作目標、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後勤和固定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牽頭起草審計結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編制全市審計工作計畫;負責審計業務統計工作;綜合考核區(市)縣審計機關業務工作;監督局直屬單位的財務收支。

(二)法規處。貫徹執行有關審計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審計準則和指南等;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參與擬訂財政經濟方面的政策;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負責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監督審計行政執法、審計業務質量和審計決定的執行;承擔局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監督管理成都市審計學會,組織全市審計科研工作;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組織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相關審計報告的核查工作。

(三)財政審計處。負責審計市級預算執行、其他財政收支及稅收征管、市國庫辦理市級預算資金的收納撥付情況;審計區(市)縣政府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四)行政事業審計處。負責審計市級人大機關、政協機關、法院機關、檢察院機關、政黨組織、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負責審計市政府有關部門及直屬單位的財務收支;負責審計市政府有關部門管理的教科文衛專項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五)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處。負責審計市政府有關部門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市政府或市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管理的農業專項資金、資源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資金、扶貧開發和大中型水庫移民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六)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處。負責審計市政府投資和以市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和決算;負責審計市管國家重大工程項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組織對市管其他國家建設項目和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施工企業、房地產企業的審計監督;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七)金融審計處。負責審計市屬國有金融機構、市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金融機構、期貨交易機構、上級審計機關授權或統一組織的國家金融機構和期貨交易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負責審計市屬國有擔保公司、政府性融資平台公司的資產、負債和損益;對地方債券、集資的審批和證券發行進行審計監督;承辦市政府授權的金融審計監督事項;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八)企業審計處。負責審計市屬國有企業、市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組織對其他國有及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審計監督;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市政府要求對其他企業進行審計監督;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九)社會保障審計處。負責審計市政府有關部門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市政府或市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十)外資運用審計處。負責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對蓉援助、貸款和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和項目執行情況;負責審計市政府或市政府主管部門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對市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境外中資企業和機構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審計市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開展外債審計、專項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十一)信息處。組織實施“金審工程”,負責局機關網路建設、信息發布、計算機維護管理和網路安全管理;指導全市審計機關信息化工作。

(十二)人事處。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隊伍建設、機構編制、離退休人員管理、審計人員技術職稱考評審核等工作;承辦協管區(市)縣審計機關負責人的有關事項;組織和指導全市審計系統的教育培訓工作;聯繫特約審計員。

(十三)紀檢監察處。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

機關黨的組織按照黨章和市委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一)市審計局機關配備行政編制109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機關黨委書記按市委規定配備,總審計師(副局級)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3名,副處級領導職數25名。

(二)單列管理軍隊轉業幹部行政編制1名。

(三)機關後勤服務人員統一按成委發〔2010〕17號文的相關規定聘用和管理。

其他事項

(一)成都市經濟責任審計局為市審計局直屬副局級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行政執法機構,下設區(市)縣黨政領導幹部審計處、市級部門及國有企業領導幹部審計處、經濟責任審計綜合處,配備行政執法類事業編制2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3名,副處級領導職數3名。

(二)區(市)縣審計機關領導幹部實行雙重領導、以區(市)縣為主的管理體制。市審計局協助區(市)縣加強對區(市)縣審計機關領導班子的考察,主動提出領導班子配備、調整建議。區(市)縣在任免、調動、獎懲其審計機關負責人時,應事先徵求市審計局的意見。

(三)市審計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