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丹縣物價局

一、職責調整(一)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一、職責調整(一)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中、省、市關於物價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全縣價格管理辦法,並監督執行。

簡介

根據縣委、縣政府《關於印發<志丹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志發〔2010〕27號),設立志丹縣物價局(志丹縣物價檢查所),為志丹縣經濟發展局的部門管理機構。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價格巨觀調控職能和對資源、環境、公用事業、公益事業、經營性服務、商品市場等價格的監督管理。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省、市關於物價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全縣價格管理辦法,並監督執行。
(二)按照價格管理許可權,監督執行市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商品價格。
(三)制定縣政府責令管理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目錄、作價辦法,對商品和服務項目進行成本審核,提出定價、調價方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執行。
(四)管理資源價格、環境價格、公用事業價格、公益事業價格和經營性服務價格;負責商品市場價格預測預警和應急處置工作,監測分析市場價格變化情況,防止價格壟斷、價格異常波動和通貨膨脹。
(五)協調處理各類商品價格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爭議和糾紛;依照法定程式和許可權處理價格違法案件,受理價格行政複議案件。
(六)執行中、省、市關於收費工作的政策,監督執行市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事業性和經營性項目的收費標準;負責全縣行政、事業性和經營性收費許可證的發放、變更、註銷、年審等工作。
(七)建立和完善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制度,負責徵收和管理價格調節基金,考察提出價格調節基金使用建議;監督價格調節基金使用情況。
(八)研究提出中、省委託和市、縣政府責令管理的項目收費標準及經營性服務價格的調整建議;負責組織清理亂收費工作;協調處理各類收費爭議和糾紛。
(九)指導、協調行業價格;規範、引導、協調各類放開的有形、無形商品價格。
(十)承辦縣政府和縣經濟發展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人員編制
黨組織和紀檢監察機構的設定及人員編制按有關規定執行。
志丹縣物價局(志丹縣物價檢查所)機關行政編制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