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信息

強制信息,指的是消費者在沒有信息需求的引導或者是在非主觀意願的情況下,直接或者間接以信息商品為對象進行的消費活動。

強制信息消費

強制信息消費指的是消費者在沒有信息需求的引導或者是在非主觀意願的情況下,直接或者間接以信息商品(包括信息產品和信息服務)為對象進行的消費活動。與信息消費的區別就是,前者是沒有信息需求引導的一種被迫消費,雖然最終都是以信息產品為對象的消費活動,但是前者目標不是為了滿足信息需求,而是在已經形成的強制信息消費的情況下,消費者希望獲取最大收益為目標的行為。

強制信息消費的主體

強制信息消費的主體是強制信息消費的最重要的因素,它在強制信息消費這個過程中起著主導作用。從社會組織的角度可以將主體劃分為個人、企事業和政府三種類型。
本文中強制信息消費的主體在巨觀上包括信息商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因為在信息商品的流通過程中,生產者業可能是直接的銷售者,一般情況下,這樣的主體有著自己的完全的製造、銷售部門和銷售渠道,能夠製作和傳播強制信息,同時生產和銷售信息商品;強制信息消費的主體的微觀方面只包括銷售者,這樣的主體往往只提供商品的銷售部分,自己本身不生產產品,通過銷售信息商品獲取收益。前者通常的共同點是已經具有一定的信息商品的生產規模,有較為雄厚的資本或者已經在同行業中具有一定的地位和影響力,能被廣大消費者認識和信任,這樣的主體為政府主體和企業主體,其中企業主體主要指大中型企業主體,例如我國的聯想集團、華為,國外的惠普、微軟等;後者通常的共同點是還不具備較大的生產規模,通常以個人形式或者小作坊的方式進行生產,能夠用來研發信息商品的流動資金有限,其信息商品沒有很大的知名度,消費者很少認識或者根本沒有聽說過其信息商品,甚至有的主體根本沒有能力生產信息商品,以貼牌或者代理銷售的形式來經營,這樣的主體是個人主體和小企業主體,在現實生活中比較典型的例子就是在淘寶、阿里巴巴等電子商務平台上C2C的銷售模式,這樣的主體只負責銷售從生產商那裡批發或者代理的信息商品,雖然自身沒有生產製造信息商品的能力,但是他們仍然會通過一些成本更為低廉的渠道去製造和傳播強制信息,促使消費者購買其信息商品,形成強制信息消費。

強制信息消費的客體

強制信息消費客體是強制信息消費的重要要素之一,如果沒有強制消費客體,強制信息消費行為不會發生。本文中,強制信息消費的客體就是指消費者。因此把強制信息消費客體可以分為個人、企業和政府。
一般情況下,從社會組織的角度也可以將客體劃分為個人、企業和政府三種類型。個人客體就是自然人,而代表企業和政府行使職責的客體則統稱為法人。法人由自然人來承擔,所以同個人一樣,企業和政府的信息需求行為也是自然人的行為,強制信息消費亦屬於精神消費的範疇,強制信息消費包括對信息商品的消費。因此與消費者的信息意識和認知水平緊密相關,由於受到信息不對稱的影響和制約,客體即消費者在信息的獲取量、吸納量和擁有量的不一致。特別是對於個人客體而言,在強制信息消費的過程中消費者受到年齡、性別、收入、職業、學歷等等顯性因素的影響,強制信息對個人的客體的影響程度會有很大的差別,這些都會影響消費者對信息商品的選擇和購買。策略選擇的過程其實實質是消費者心理的選擇過程,由於個人客體的差異性,每一個個人客體都有獨特的心理,個人客體的心理的活動有些是偶然的、暫時的,有些則是經常的、穩定的,個人客體的心理是由信息消費價值心理和信息消費的偏好心理共同決定。心理因素屬於隱性因素,強制信息對每個個人客體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企業客體和政府客體是由法人代表他們行使職責,法人可能是一個人也有可能是多個人,與個人客體不同的是,企業客體和政府客體的代表人即法人中,大中型企業的法人,他們通常是具有較強的信息獲取、鑑別和利用的能力,都是成年的消費者,有比較完整的世界觀和較好的道德意識;政府客體是社會中占有最大信息量的客體,它的職能是管理國家和發出決策,因此,強制信息對他們的影響較個人客體要小很多。了解強制信息消費各個客體的特點,和他們各自的心理和需求,能夠為分析他們的行為提供參考,也能針對強制信息消費導致的各種社會問題,提出合理的解決對策,對促進信息消費的發展以及促進企業的生產及管理等都具有重要作用。

信息商品

強制信息消費的主要內容即信息商品,目前國內外關於信息商品比較有代表性的定義為:信息商品是指用於信息的數位化生產、處理、交換和存儲的製成產品和服務。它包括兩大類:信息技術產品和信息服務產品。所謂信息商品,是指能夠被數位化的東西,包括書籍、電影、錄音、電話通訊,等等。在美國,信息商品是指信息、通信、娛樂三大產業所提供的產品,這些產品是能夠數位化的或數字模擬化的,例如書籍、軟體、資料庫、電影、錄音帶、影像帶、電話、通信、諮詢服務等,信息商品中既有有形的產品,也有無形的勞務。
通過分析上述定義,本文這樣劃分信息商品:
首先,信息服務本身是一種服務活動,信息服務也是有償的,因此本文中信息商品包括信息服務。其次,本文把信息商品劃分為基於工具的信息商品和基於內容的信息商品。再次,基於工具的信息商品,實際上是電子信息商品,主要指信息消費過程中所利用的工具,即硬體和軟體。
信息的商品化是現代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市場信息的不完全和非對稱使市場信息具有了價值,因此信息能夠作為一種特殊的商品而存在。美國著名經濟學家肯尼思.J.阿羅在其《信息經濟學》著作中提到:“人們可以花費人力及財力來改變經濟領域以及社會生活的其他方面所面臨的不確定性,這種改變恰好就是信息的獲得。不確定性具有經濟成本,因而不確定性的減少就是一項收益。所以,把信息作為一種經濟物品來加以分析,既是可能的,也是非常重要的。”信息通過減少不確定性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以及決策的準確性,以此獲得了其自身的市場價值,因此市場信息具備了成為商品的條件。
按照馬克思主義的觀點,用於交換的商品必須是能夠滿足人們一定需要的勞動產品,所以商品必須具備三個條件:一是勞動產品;二是能夠滿足人們的某種需要;三是用來交換。根據馬克思商品的三個要素,我們可以將信息商品界定為:信息商品是用來交換並滿足人們某種需要的信息產品。
目前我們可以免費從網路上獲得許多需要的信息,表面上看好像免費,但免費信息提供方的目的也是為了進行交換,無形中使消費者付出了成本,成本包括消費者的時間、精力等等,因此也為免費信息付出了成本,所以這些免費信息也符合商品的三個條件,所以免費信息也是信息商品。
強制信息消費的效應主要有積極的效應和負面效應兩個方面。

強制信息消費的效應強制信息消費的積極效應

(1)強制信息消費有利於促進政府政策的制定和實施
政府區別於企業以及個人,在有一些政策例如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等方面的政策是強制實施的。因此強制信息消費能夠幫助政府,特別是在在落實政府政策、學習中央會議精神等方面具有促進作用。從政策的制定、修改到最後的頒布實施,在整個過程中,國家機器可以通過強制信息消費的形式,通過傳統的媒體如:電視、報紙、期刊、書籍等等,以及較新型的媒體如:網路、手機簡訊等方式,讓廣大人民民眾一起參與其中,有利於吸收廣大人民民眾的意見,傾聽人名民眾的心聲,能夠讓國家制定的政策更加完善,更加有利於廣大人民民眾的利益。在政策的實施過程中,國家通過強制信息消費這一手段能夠讓政策更加順利的實施。
(2)強制信息豐富了消費者的生活方式和消費途徑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特別是信息技術和計算機網路的發展,信息傳播的途徑日趨多元化。這也直接導致強制信息的傳播途徑也呈現多元化的趨勢。強制信息通過各種渠道傳播,消費者可以通過這些渠道獲取信息,例如:消費者可以通過電視行銷廣告、網際網路網路廣告等一些新的方式接收各種各樣的信息。雖然通過這些途徑傳播的強制信息可能有欺騙、虛假的成分在裡面,消費者在逐漸適應這些強制信息的內容並且逐漸會有辨別真偽的能力,強制信息是真實客觀存在的,不管是真是假,是否具有欺騙性,它們為消費者打開了一個新的信息接收視窗,並且是直接的不需要消費者付出或者付出很少成本就能獲得這些信息。隨著我國相對應的法律法規的完善,強制信息對消費者影響會有積極地一面。

強制信息消費的負面效應

(1)消費者購買的商品可能物非所值
信息產品是一種後驗性產品,只有在使用了之後才能體會到它的質量和效用。隨著社會分工的細化、強制信息的影響和信息分布的不對稱性,消費者獲得充分地關於信息產品的信息只會越來越困難。消費者在強制信息的影響下,不需要花費很多的成本甚至不需要花費任何成本就能夠獲得一定的信息產品的信息。因此,消費者往往在粗略了解了信息產品信息後就會做出決定是否購買。這種決定導致兩種結果:一是消費者無法確定信息產品的質量、效用、信譽等情況,抑制需求,放棄購買;二是消費者根據強制信息購買了信息產品。這樣就可能出現兩種可能性,一種可能是產品基本符合需要,另一種可能是由於強制信息的非真實性甚至具有欺騙性,購買的產品質量不過關或者不符合消費者的需要,並產生一定的負面效應。
例如,我們在網上衝浪,瀏覽自己需要的信息的時候,網頁可能彈出一個某品牌MP4的廣告,這條信息是我們不打算去瀏覽的強制信息,可是我們接收到了,並且,僅僅從這個廣告的圖片信息我們並不知道這個品牌的MP4質量如何,是不是正品,只能從圖片和少量的文字介紹中去判斷,覺得這個MP4的款式還不錯。至於購買之後的結果,可能要看運氣了。購買到一個正品確實是像廣告所描述那樣的MP4,價格又比市面上確實賣的便宜,非常的滿意。可是如果買到的是一個功能和外觀上不是廣告中所描述的那樣,甚至可能是舊的或者是壞的,這樣會浪費錢、精力和時間。這樣的情況在我們現實生活中屢見不鮮。
(2)消費者會造成身心傷害
在強制信息消費過程中存在不當消費。消費者在一些強制信息的影響下,可能會有行為不端,錯用產品,以及從事可能增加他們財產風險甚至威脅生命安全的行為。通過了解造成消費者行為不當的原因,如人們衝動購買和消費非法物品的原因,國家能夠最大可能地貫徹法律和規章來造福社會。網路如同一個虛擬社會,這裡充斥著各種各樣的強制信息。還可能出現包括西方自由主義思潮,尤其是年輕一代“80後”、“90後”甚至“2000後”來說,求新,好奇,對網路中的強制信息容易不加辨別,不加選擇地去消費。對消費者身心會造成傷害的強制信息包括色情暴力、反動言論等。網路是人類有史以來最大的信息庫在提供大量有用信息的同時也帶來了垃信息。在網際網路上的信息中,有不少都與色情、暴力、反動信息有關,不時可見些不健康的內容和不負責的輿論,有些甚至惡意誹謗。這類信息,對於世界觀、生觀、價值觀正在形成之中的青少年有很大誘惑力,很容易使他們失去自製,刻意的去接受這些信息。如果他們不能明辨是非,是很容易沉溺其中不可收拾。
(3)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在強制信息消費中,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主要體現在以下一些方面:
通過傳統渠道和網路渠道的各種IT產品的消費。無論購買什麼產品,假貨都是絕對無法接受的。在強制信息的影響下,消費者購買到的假貨最多的可能就要算是IT產品了。IT產品包括各種數字數碼產品如:數位相機、攝像機,個人PC電腦、筆記本,MP3、MP4等等,假的IT產品跟宣傳單和網頁廣告上所描述的信息是一個天上一個地下,通過這種發布強制信息進行欺騙的方式,這是一些騙子和部分數碼經銷商最大的盈利點,同時也是這個市場為消費者設定的最大的陷阱。
簡訊是當今社會中讓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的主要途徑。一些手機內容服務提供商通過手機簡訊這種強制信息傳遞給消費者,有兩方面的原因造成了消費者利益會受到損害:一方面是利益的促使,一方面是消費者“不追究”的消費習慣,簡訊成了很多人創收的新途徑,甚至漸漸向“垃圾”靠攏。一些不法分子會通過手機短息傳送一些虛假的廣告甚至是非法的信息,來誘導消費者,使其上當受騙。如有的手機短息內容是:出售盜取的汽車、槍枝彈藥、毒品等等,一些思想動機不夠單純的消費者可能就會中招被騙。
促銷也是讓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的方式。例如商家為了促銷常常採取的優惠其實給消費者挖了個大坑,手機資費就是典型。話費中的消費陷阱不可謂不多,最常見的是各種看似優惠的資費套餐,在推廣產品時,運營商們往往將優惠的辦法寫得鮮亮異常,而限定辦法卻隻字不提,面對這些,消費者們卻無能為力,這在無形中又將霸王條款問題提了出來,因為不接受這些條款就享受不到服務,人們其實並沒有選擇的權利。消費者在這些消費過程中往往是被強制進行消費的。

針對強制信息消費負面效應的對策

通過上述研究結論,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要減少甚至是避免強制信息消費產生的負面效應,必須促進信息消費的良性的發展,可以從巨觀和微觀兩個方面採取相應的對策。

巨觀的對策

(1)規範信息市場,確保信息消費者權益
首先,必須加大對信息市場的監管力度,規範信息市場的各種交易規則,這樣就能夠讓信息商品提供者主動的提高信息商品的質量,從而降低信息消費者購買、利用信息的成本,增加消費者對信息商品的信賴度。其次就是要對各種強制信息就行嚴格的控制和審核,繼續加強信息方面的立法;第三就是要應建立完善的信息消費服務體系,主要包括網路技術服務體系、金融結算服務體系、安全監督服務體系等等。特別是為了擴大信息消費,還必須重視信息消費的法制建設,加快法律保障服務體系的完善,從而保護消費者權益。如對信息生產部門技術安全和標準立法,遏制不合格信息商品進入市場;對於國外信息產品的入境,建立合理合法的關稅壁壘,用來保護本國的信息產品和消費者的利益;對於電子商務活動中的資金流立法,保障信息消費中的資金安全;對於信息消費者的個人隱私、電子郵件保密性立法,保證消費者的個人隱私權不受侵犯等。
(2)擴大信息消費教育,提高信息消費者素質
當前,我國消費者的信息素質相對落後,特別是對於較新型的技術,如計算機套用、通過英特網蒐集網路信息的能力相對偏低。正是因為信息的嚴重不對稱才導致消費者在強制信息消費中的被動地位。因此,必須通過擴大教育和培訓這些途徑來提高信息消費者素質,提升消費者的獲取、鑑別和利用信息的能力。個體信息消費者可以通過高校的各種繼續教育、各種IT培訓機構的培訓如北大青鳥等,以及信息利用實踐提高其信息素質,從而為提高信息消費質量奠定良好的基礎。對於群體消費者而言,在加強對個人信息能力教育的同時,特別要注意加強對群體內部信息流動渠道的疏通,促進信息在群體內部的有效流動,這樣既可以整合團體信息消費需求,避免購進冗餘信息,同時還可以降低信息處理的工作量和成本,使消費者能夠相互學習,從而在整體上提高群體的信息消費的質量,推動信息消費的健康發展。
(3)大力發展信息產業,提升信息消費層次
目前,信息服務業是第三產業發展最好的行業之一,加快信息服務業的發展步伐,提高信息化的利用水平,可以提高其他產業的技術和生產效率。要實現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提高信息消費的水平,我國的信息產業發展必須與工業化發展同步進行、相互促進,並以信息化帶動工業化,用信息技術賦予傳統工業新的內涵。同時,建立以高新技術為支撐的現代化工業體系,為信息化提供堅實的物質基礎,實現跨越式發展。另外,應積極扶持、發展信息服務業。事實證明公共信息服務水平越高,社會信息消費指數也越高。因此,我們應處理好市場運作與政府扶持的關係,加快形成社會信息資源充分開發利用和有效共享的機制,對一些重點信息服務項目,如軟體開發、公益性資料庫開發、電子政務建設等,要給予重點推進和扶持,力求為信息消費者提供貼近其消費需求的信息資源、信息商品和網路服務,為信息消費提供一個良好的發展環境。
(4)加大政府推動力度,提高信息消費水平
推進信息消費,政府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既要有明確的認識,又要有積極具體的措施。重點是要抓好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和導向管理等工作,大力推進信息網路設施建設,積極培育信息市場,刺激信息消費,推動信息消費蓬勃發展。具體而言,第一步,政府應制定符合我國國情需要的信息政策,促進信息產業的迅速發展,為社會信息消費提供更多更好的信息商品和服務,同時應促進信息商品和信息服務在全社會的高效流動,為信息消費者選擇、購買、利用信息創造良好的社會條件。第二步,政府應加強國家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國家信息基礎設施主要包括信息設備、信息資源、通訊網路三個部分,是信息消費者進行信息消費的背景平台。目前,我國建設的各項“金”字號工程和“中國國家知識基礎設施”等項目都是政府主導的國家信息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勢必為促進社會信息消費活動、提高信息消費質量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微觀的對策

強制信息消費可能導致消費者面臨身心受到傷害,權益受到侵犯等一些風險,因此可以從政府、企業和個人三個微觀的方面提出更加具體的對策。
政府方面
(1)引入公平的競爭機制
對於由諸如電信等大型私有、國有企業的壟斷經營導致的風險來源,必須引入公平的市場競爭,來降低信息不對稱的程度。可通過市場來體現經營者對消費者的利益侵害,而消費者也可通過市場提供的更廣泛的選擇來約束經營者的侵犯行為。隨著市場的逐步開放,競爭更趨於激烈,信息不對稱的程度也會進一步加劇。所以就更需要一個有序、公平、成熟的信息市場,來保證信息消費的健康運行。
(2)適當控制商業活動
消費者中特別是未成年的消費者,由於他們的世界觀、價值觀等尚在形成之中,缺乏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國家應從兩方面來保護消費者:一是從法律層面對有害行為進行預防和懲罰;二是從技術層面阻止反動、色情、暴力等信息的網路傳播,包括硬體技術和軟體技術。硬體技術指通過各種科技手段對各種強制信息從源頭進行阻攔,軟體技術例如:國家規定未成年人不能自由進出網咖,對廣電總局對電影進行審核和刪改之後才能放映、對電視電影廣告的內容的種種限制,還有就是對於現在紅紅火火的各種選秀活動如 “超級女聲”、“快樂男聲”等大型選秀活動的限制,這些都是國家利用法律和規則等對消費者的一種保護。
(3)培養公民道德意識增強公民社會責任感
必須對青少年進行教育,引導他們正確認識信息消費的社會功能,培養他們對社會的責任感。開展道德教育,增強他們對假、惡、醜的辨別能力和抵抗能力。對於已經犯了錯誤的人,在懲罰的同時要進行教育,讓他們從內心深處具有道德意識,增強他們的社會責任感。
(4)政府給予企業政策上的優惠和經濟上的支助
政府的政策是企業發展的風向標。特別是生產科技含量高的信息商品的企業,國家可以多多給予這些企業政策上的優惠。一方面鼓勵這些企業的迅速發展,縮短這些產品從研發到走向市場的時間,能夠使生產在短時間內規模化,降低生產成本,對於企業和消費者都是有好處的,這樣企業分攤在消費者的身上成本會更少,能夠讓強制信息消費轉化為正常的信息消費;另一方面,政府給予企業經濟上的支助,可以幫助一些企業在資金周轉方面的問題,加快企業改善生產經營狀況,能更好的服務於消費者,減少強制信息消費的狀況。
(5)必要時採取經濟懲罰措施
在國家相關法律規範允許的條件下,對一些散布有危害性、誤導性強制信息的個人、企業進行經濟懲罰。雖然,僅僅從經濟上進行懲罰不是長期有效的辦法,但是有時候具有殺雞儆猴的效果。
企業方面
(1)實施品牌策略,儘可能降低信息的不對稱
對於生產者而言,在條件的允許下,儘可能地將信息商品的相關信息更加具體的地傳遞給消費者,以降低雙方的信息不對稱程度,這些信息有可能是強制信息,但是只要生產者能用心的去經營,用非常誠懇的態度去對待,消費者也是樂意接受的。如給信息產品的說明和廣告用些巧思,在能獲得消費者信任的同時,讓其更加能炫目,吸引消費者的眼球,比較典型的例子就是國外的一些的運動品牌廣告和快餐業的廣告,品牌打響了,消費者對其是非常的信任的;另外,推行品牌策略就是消除質量信息不對稱引起逆向選擇的重要途徑。如果消費者因為強制信息的影響,購買了某種品牌的信息產品後,發現買到的產品跟廣告上宣傳的功能、質量等出入很大,沒有達到預期的效用,消費者就會對該品牌的產品產生牴觸,從而減少甚至不再購買該品牌的其它產品。所以說,品牌不僅僅是質量的保證,在某種意義上也是消費者對廠商不負責和欺騙行為的一種監督和報復。
(2)適當利用經濟和物資刺激
適當的利用經濟和物資刺激消費者,可以進行定期的回饋活動,讓消費者了解到自己確實在消費中買到了實惠;對於企業而言,給與下屬員工更大的權利和利益,充分發揮他們的聰明才智去為企業做出貢獻,讓他們不用去欺騙和剝削消費者就能獲得較大的利益。比較典型的例子就是消費者出去旅遊的時候,導遊會把消費者帶到各種商店去購買包括信息商品,往往這些商店的老闆和旅行社及導遊都有銷售提成,造成這些的根本原因是我國的導遊沒有底薪,沒有保險,只有業績提成,他們會用各種哄騙手段、強制信息去影響消費者,促使他們進行消費,為他們自己謀利。因此,企業給員工和消費者經濟幫助和物資刺激是解決強制信息消費負面效應的方法之一。
個人方面
(1)完善自己的知識結構,提高信息的獲取能力
在消費者一方,可以通過自我的不斷學習和交流,從各種渠道來獲取關於自己需要的各種信息。例如:可以利用網際網路無比強大的傳遞和搜尋優勢,通過網路提供的豐富的信息資源,改變自己的信息劣勢;另外,要重視傳統的信息獲取渠道,報紙、電視新聞等等,能夠不斷累積自己的信息量,並對信息進行整理和歸類,找到自己最需要的信息,減少強制信息對個人的影響程度。
(2)提升自己的道德修養
消費者自身也應不斷加強思想道德修養,自覺抵制不良信息產品或服務的誘惑。首先作為一個信息消費者,應該主動拒斥不良信息,這樣才可能最大限度地防止不良信息對消費主體自身的道德品質的毒害和污染;其次,信息消費者不應在未經授權或未被許可的情況下消費信息商品,應明白這其實是一種偷竊行為,是種不道德的行為。有時這種行為可能觸犯法律,屬於一種違法行為。例如:支持購買正版的各種信息產品,主動的抵制仿冒品,對於一些違法的強制信息一定要做到不製作、不傳播,主動的舉報一些自己發現的各種有害於社會的特別是網路上強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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