廬江縣建設工程變更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第二條 第十條

第一條 為規範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工程量和材料(含設備等,下同)變更管理,防止變更的隨意性,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加強源頭治理,根據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財政性投資採用招投標建設的工程項目,均適用本辦法。財政性投資是指由縣內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含國有控股的企業)組織實施,使用上級及本縣各級財政一般預算、基金預算、國債資金、預算外資金、政府性融資、行政事業單位自籌資金、接受捐贈等財政性資金及政府直屬企業(公司)的資金投資建設的項目。
建設工程必須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確保工程質量。
第三條 工程量和材料的變更必須堅持實地踏勘、按職審核、集體決定、依責辦理和依法支付的原則,在保證工程的功能、質量、進度等不受影響的前提下,確保變更過程合法合規、公開公正、經濟合理。
第四條 建設單位要充分做好招標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向投標人提供全面準確的工程量清單,儘量減少招標外延續施工的分項工程及施工中設計、材料的變更,使工程決算價和預算價能夠基本保持一致。
第五條 施工承包契約中確定的材料品牌、規格(型號)和工程量一般不得變更或調整,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許變更或調整:
(一)材料已被市場淘汰;
(二)材料已不能滿足設計要求;
(三)建設單位編制預算時工程量計算有誤;
(四)設計錯誤,且在工程建設中必須進行調整的;
(五)設計時無法預見的工程量和材料;
(六)其它不可預見的情況。
在綠化工程中,建設單位因對樹種有特殊要求確須變更的,經縣政府同意後,可按有關規定公開採購。
第六條 工程量和材料的變更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提出。參與工程建設的設計方、監理方、施工方等單位向建設單位提出工程量和材料變更的要求和理由。建設單位也可以直接提出變更。
(二)審核。建設單位對變更內容進行審核,併到現場進行踏勘,形成變更方案,提交主管部門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變更金額較大的按下列第(四)項程式呈報。
(三)辦理。變更方案討論同意後(如涉及到設計的,由原設計單位對變更部分進行設計調整,開出設計變更聯繫單),建設單位或委託原預算編制單位編出變更部分的工程量清單,計算出工程款金額,並將變更內容、理由和金額在本單位公示(公示時間為3個工作日),接受民眾監督。
(四)確認與備案。成立由縣審計局負責人牽頭, 縣發改委、項目行業主管部門、建設局、財政局、監察局和城投公司、招管辦等相關人員參加的廬江縣財政性工程項目變更審核小組(以下簡稱審核小組)。單次變更增加造價不足契約價5%且金額不足20萬元的,或累計變更增加造價不足50萬元的,報縣審計局審查備案,縣審計局如有不同意見的,應在收到材料後3個工作日內向呈報單位提出。單次變更增加造價達契約價5%以上或20萬元以上,或累計變更增加造價50萬元以上的,必須向縣審計局申報,縣審計局在收到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召開審核小組會議,對變更要求進行審核,提出明確意見,並書面回復呈報單位;累計變更增加造價100萬元以上的,由審核小組拿出初步意見報縣投資委或縣政府批准。
(五)實施。變更方案確定後,由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簽訂施工補充契約,方可施工,並將補充契約報建設局、招管辦備案。變更部分工程款按原工程承包契約約定的方式支付。
第七條 按本辦法第六條第(四)項變更工程量和材料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交由原設計單位提出的2個以上優選方案,一併報備案、審核、批准。
第八條 變更的工程價款原則上按下列方式確定:
(一)施工契約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契約已有的價格確定;
(二)施工契約中只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確定;
(三)施工契約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施工單位同類項目的投標綜合單價計算,跨年度工程按市場信息價和市場價格綜合協商計算,並報縣審計部門確認後執行。
第九條 在工程量和材料變更的審核過程中要填寫《工程變更審批表》(樣本由縣審計局另行制定)。各建設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各類工程的特點對審批表進行重新設計,但“樣本”中的各個欄目應包含在內。
第十條 因工程變更造成投資增加超過批准預算的,由建設單位按規定程式報原批准機關調整預算,投資規模調整超過20﹪的須報縣發改委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一條 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檔案進行工程設計或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依法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施工單位未按照設計內容進行施工的,依據契約和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工程主管和監督部門要加強對工程量和材料變更的監督檢查,對在工程量和材料變更中,違反集體討論原則擅自決定變更的、違反規定程式變更的和變更部分不按規定計量並造成建設單位損失的行為,嚴格追究相關人員責任,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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