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試行)

《廣東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試行)》由廣東省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於2017年12月20日印發,共五章二十四條,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辦法發布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總結推廣我省推行行政執法三項制度試點工作經驗,經省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現將《廣東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試行)》《廣東省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試行)》《廣東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省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7年12月20日

辦法全文

廣東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增強行政執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和監督權,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試點工作方案》(國辦發〔2017〕14號)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主體的行政執法公示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主體,是指本省各級人民政府、各級行政執法部門和法律、法規授予行政執法權的組織。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是指行政執法主體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徵用、行政給付、行政確認、行政登記、行政裁決、行政檢查等行政職責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公示,是指行政執法主體通過一定載體和方式,在行政執法事前、事中和事後環節,主動向當事人或者社會公眾公開、公布有關行政執法信息,自覺接受監督的活動。

第三條行政執法公示應當遵循主動、全面、準確、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公示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級行政執法主體應當按照“誰執法、誰公開”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單位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及時、主動公開或者公示行政執法信息。

各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對行政執法公示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本級行政執法信息公示的統一平台,歸集本級行政執法主體的行政執法信息。

省人民政府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公示統一平台建設,歸集全省行政執法主體的行政執法信息,實現行政執法信息互聯互通。

第六條行政執法公示情況,作為各級人民政府開展依法行政考評、入口網站考評的重要內容。

第二章公示的範圍

第七條行政執法事前環節應當公開下列信息:

(一)主體信息:執法主體名稱、執法機構設定、辦公地址、聯繫方式和執法人員姓名、執法證號等。

(二)職責信息:單位職能、執法崗位責任等。

(三)依據信息:實施行政執法所依據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裁量權適用規則、委託執法協定等。

(四)程式信息:行政執法流程圖以及行政執法程式。包括行政處罰的步驟、程式等;行政許可的事項、條件、數量、程式、期限、費用等;行政強制的方式、條件、期限、程式等;行政徵收的許可權、補償標準、數額、程式等;行政徵用的程式、補償標準等;行政給付的條件、種類、標準、程式等;行政確認的事項、條件、數量、程式、期限、費用等;行政檢查的步驟、程式等;行政許可、行政確認等事項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申請書、示範文本等。

(五)清單信息:權力和責任清單、隨機抽查事項清單、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清單、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清單等。

(六)監督信息: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方式和期限等;投訴舉報的方式、途徑、受理條件等。

(七)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範性檔案規定應當事前公開的其他行政執法信息。

第八條行政執法事中環節應當公示下列信息:

(一)行政執法人員身份: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執法活動時,主動出示執法證件。根據有關規定配備制式服裝、執法標識的行政執法主體,其行政執法人員還應當按照規定著制式服裝、佩戴執法標識。

(二)執法視窗崗位:在執法視窗明示當班工作人員信息。

(三)當事人權利義務:依法告知當事人行政執法決定的事實、證據、法律依據、執法決定,享有陳述、申辯、申請聽證、申請迴避、救濟途徑等法定權利和依法配合執法等法定義務。

(四)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範性檔案規定應當事中公示的其他行政執法信息。

第九條行政執法事後環節應當公開下列信息:

(一)行政執法結果:雙隨機抽查情況及抽查結果,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信息;

(二)上年度作出的行政執法數據和相關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數據;

(三)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範性檔案規定應當事後公開的其他行政執法信息。

第十條行政執法結果公開可以採取公開行政執法信息摘要或者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許可決定書、行政檢查登記表等行政執法決定書全文的方式。

公開行政執法信息摘要的,應當公開行政執法決定書的文號、案件名稱、當事人姓氏或者名稱、違法事實、法律依據、執法決定、執法主體名稱、日期等。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決定書全文公開時,應當隱去下列信息:

(一)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自然人名字;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通訊方式、銀行賬號、動產或者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財產狀況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銀行賬號、動產或者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財產狀況等;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隱去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條行政執法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開:

(一)當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實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三)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四)公開後可能危及系列案件調查處理的;

(五)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不得公開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行政執法案件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執法主體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公開。

第十三條行政執法主體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公開上年度行政執法數據。行政執法數據公開的具體內容、標準和格式,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加強行政執法公示後的輿情預判跟蹤,主動引導,及時解疑釋惑,加強法律宣傳教育,提高行政執法公信力。

第三章公示管理

第十五條行政執法主體應當按照“誰執法、誰錄入、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公示信息的內部審核和管理制度,及時準確完整地記錄並公開行政執法信息。

涉及政府信息公開、權力和責任清單公開的,按照相關規定程式辦理。

第十六條行政執法信息除在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執法信息公示統一平台公布外,還可以採用下列方式公開:

(一)發布公告;

(二)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本單位網站公布;

(三)辦公場所設定的公示欄或者電子顯示屏公布;

(四)辦公場所放置的宣傳冊、公示卡公布;

(五)其他方便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監督的方式公布。

第十七條 事前公開、事後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時限,自信息生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事前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發生變化時,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及時對已公開的信息進行調整更新。

第十九條行政執法決定因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者其他原因被變更、撤銷或者被確認違法的,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及時將變更、撤銷或者確認違法決定的作出機關、文號、日期、內容等相關信息進行變更公示。

第二十條 當事人認為與其自身相關的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內容不準確,申請更正的,行政執法主體應當進行核實。對公示內容不準確的信息,應當及時更正並告知當事人;不予更正的,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和救濟途徑。

第四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行政執法主體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廣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有關規定,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令書面檢查、批評教育、通報批評、離崗培訓或者暫扣行政執法證;情節嚴重的,依法撤銷行政執法證;涉嫌違反行政紀律的,交由有權機關處理:

(一)行政執法應當公示而未公示的;

(二)行政執法公示弄虛作假的;

(三)未在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執法信息公示統一平台公開行政執法信息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予以公開的;

(五)未按照規定期限及時公開或者調整更新相關執法信息的。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受委託實施行政執法的組織的行政執法公示,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公開行政執法相關信息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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