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知識產權局發明專利申請資助管理辦法

第二條地級以上市政府業已制定發明專利申請資助政策的,省知識產權局根據各市發明專利年申請量及市財政資助經費額度和專利工作發展狀況,給予適當經費支持。 第五條各地級上市知識產權局根據本市發明專利申請資助政策開展發明專利申請資助工作,並每年向省知識產權局報送資助資金使用情況。 第七條各地級以上市知識產權局應當對發明專利資助資金加強管理,嚴格發明專利申請資助審查工作,防止弄虛作假套取資助資金。

第一條 為推動廣東省發明專利申請工作,鼓勵廣東省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申請發明專利,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地級以上市政府業已制定發明專利申請資助政策的,省知識產權局根據各市發明專利年申請量及市財政資助經費額度和專利工作發展狀況,給予適當經費支持。
第三條 省知識產權局根據省政府年度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額度確定當年資助資金總額,制定年度資助計畫,並將省資助資金劃撥到地級以上市知識產權局,與地級以上市發明專利資助資金合併使用。
第四條 省資助資金用於資助企事業單位與個人申請發明專利,也可以資助在校學生申請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以及獎勵對發明專利申請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
財政資助資金充足的市,省資助資金還可以用於促進發明專利申請工作。
在校學生參加省級以上各類發明創新大賽的作品申請專利的,省知識產權局直接給予資助和獎勵。
第五條 各地級上市知識產權局根據本市發明專利申請資助政策開展發明專利申請資助工作,並每年向省知識產權局報送資助資金使用情況。
第六條 省知識產權局會同省財政廳對省資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七條 各地級以上市知識產權局應當對發明專利資助資金加強管理,嚴格發明專利申請資助審查工作,防止弄虛作假套取資助資金。
第八條 申請資助的單位和個人應提供真實準確的材料,如有弄虛作假套取資助資金的,一經查實,永久性取消其申請資助資格,全額追回已資助的資金,並依法追究責任。
第九條 專利代理機構在代理專利申請過程中,如有弄虛作假套取資助資金的,一經查實,依據《專利代理條例》及《專利代理懲戒規則》予以處罰,全額追回已資助的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省資助資金嚴禁截留和挪用。各地級以上市知識產權局如有弄虛作假、截留、挪用等違反財經紀律行為的,一經查實,停止該市下年度資助資金的下撥,同時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該單位和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7年12月28日起實施,2003年9月修訂的《廣東省發明專利申請費用資助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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