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社會養老保險試行方案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廣東省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社會養老保險試行方案的通知

(粵府辦(1996)32號一九九六年五月六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廣東省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社會養老保險試行方案》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省社會保險管理局反映。

廣東省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社會養老保險試行方案

根據《廣東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粵府〔1993〕83號)制定本試行方案。

一、從1996年7月1日起,全省各級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均要按照《廣東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按規定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中央駐粵機關單位,可按自願的原則,參加我省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社會養老保險。

二、機關單位繳費按其職工工資總額(統計口徑)的一定比例計繳,具體繳費比例由各級社會保險管理局和財政部門根據保證給付和不低於工資總額2%的積累率的原則測定。個人繳費按本人工資收入的3%計繳。機關與企業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分開核算。

三、機關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按新制度計發基本養老金和機關補充養老保險金。

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附加養老金和個人專戶養老年金三部分組成,原則上按《廣東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計發,由社會保險管理局發放。

舊計發辦法轉換為新計發辦法時,基礎養老金、附加養老金之和的增長水平不得超過按原辦法計發的退休費水平的10%。

目前根據國家和省規定統一發給退休人員的各種津貼、補貼改為機關補充養老保險金,按職務和機關工作年限(即在機關單位工作累計工作年限,下同)兩項因素計發。機關補充養老保險金髮放水平由社會保險管理局會同財政、人事部門根據在職人員工資增長和物價增長情況測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機關補充養老保險金由各單位發放或委託社會保險管理局代發。

四、本方案實施前已離休、退休的人員,其離、退休費劃分為基礎養老金、附加養老金兩部分,離、退休人員的各項補貼轉為機關補充養老保險金。

五、本方案實施後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其基礎養老金、附加養老金之和低於按原辦法計算的退休費時,差額部分予以補齊,計入附加養老金。

六、本方案實施後辦理離休手續的人員,先按原辦法計算並保持原辦法計發水平,再按本方案第四條劃分並轉為基礎養老金、附加養老金、機關補充養老保險金。

七、基礎養老金、附加養老金每年根據所在市上年度平均工資、機關平均繳費工資增長情況進行調整。

八、參加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喪葬費、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社會保險管理局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發給,撫恤金仍按原渠道發給。

九、各市、縣直屬機關單位的社會養老保險業務由所在地社會保險管理局統一辦理。中央、省屬單位,駐廣州的,其社會養老保險業務由省社會保險管理局辦理;駐其他地方的,原則上由當地社會保險管理局辦理。

社會保險管理局在所徵收的社會保險基金中提取管理費的比例和辦法,按《廣東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執行。

十、機關單位中的契約制工人和臨時工的社會養老保險與所在單位的其他幹部、工人統一管理。臨時工不享受機關補充養老保險金。

十一、本方案實施前,機關單位工作人員按國家和省現行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時間,視同繳費年限和機關工作年限。

十二、執行國家統一的機關事業工資福利政策的事業單位可參照機關單位辦法參加社會養老保險。

十三、機關單位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後,離退休人員的日常管理服務工作仍由原單位負責。

十四、基礎養老金、附加養老金和機關補充養老保險金劃分、計發等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十五、今後,如國務院對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社會養老保險作出規定,我省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社會養老保險方案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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