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匯金貴金屬交易所會員管理辦法

(五)熟悉廣東匯金貴金屬交易所的交易規則和相關業務; (三)取得廣東匯金貴金屬交易所會員資格未滿一年的; (四)已被廣東匯金貴金屬交易所取消會員資格的;

廣東匯金貴金屬交易所會員管理辦法

廣東匯金貴金屬交易所
會員管理辦法

第一節總則

第一條為了更好地服務於全國的現貨貴金屬交易商和合格的現貨貴金屬投資者,同時為了加強對會員的管理,保障會員的合法權益,規範會員在交易所的業務活動,根據《廣東匯金貴金屬交易所章程》與《廣東匯金貴金屬交易所交易規則》,制定廣東匯金貴金屬交易所會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會員是經廣東匯金貴金屬交易所審核批准並授權,在廣東匯金貴金屬交易所授權區域內從事廣東匯金貴金屬交易所授權業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省級會員、市級會員、區/縣級會員、普通會員及其從業人員。

第二節會員資格

第四條廣東匯金貴金屬交易所會員分為綜合類會員和普通類會員兩種。
綜合類會員:即根據廣東匯金貴金屬交易所授權,為交易商與合格現貨貴金屬投資者提供所有廣東匯金貴金屬交易所上市品種的市場推廣和交易服務的會員單位。綜合類會員可以進行自營業務和業務區域內代理業務。
普通類會員:即根據廣東匯金貴金屬交易所授權,為交易商和合格現貨貴金屬投資者提供所有廣東匯金貴金屬交易所上市品種的市場推廣和交易服務的會員單位。普通類會員只能進行自營業務。
第五條申請成為廣東匯金貴金屬交易所會員的單位,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登記的企業法人;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基礎設施;
(三)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
(四)客戶資源廣泛,有較強的市場宣傳與推廣能力;
(五)熟悉廣東匯金貴金屬交易所的交易規則和相關業務;
(六)具有良好的經營業績和市場信譽,近三年內無嚴重違法行為記錄;
(七)承諾遵守廣東匯金貴金屬交易所的管理辦法和相關業務規則;
(八)認繳交易所的會員年費;
(九)遵守廣東匯金貴金屬交易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申請成為廣東匯金貴金屬交易所會員的程式
(一)向廣東匯金貴金屬交易所提交下列資料:
1、提交《廣東匯金貴金屬交易所代理會員申請表》及申請表內要求的內容(加蓋公章);
2、公司簡介(加蓋公章);
3、廣東匯金貴金屬交易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檔案。
(二)廣東匯金貴金屬交易所在接到申請材料後7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審核,經會員資格審查委員會初審通過,並報理事會批准後,向申請單位發出《代理會員審核通過通知書》,經申請單位確認後,交易所組織人員赴申請單位實地考核,通過實地考察確認申請單位實際情況與申請資料相符後,交易所對符合會員條件的申請單位發出《入會通知書》。
(三)申請單位在接到《入會通知書》後,應於3個工作日內到廣東匯金貴金屬交易所簽訂有關檔案。
(四)繳納會員費。

1、永久會員:

A:省級綜合類會員:一次性繳納全額會員費300萬元,永久會員從第二年開始,每年需向交易所繳納會員管理費10萬元。
B:市級綜合類會員:一次性繳納全額會員費50萬元,永久會員從第二年開始,每年需向上級會員繳納會員管理費3萬元。
C:區/縣級綜合類會員:一次性繳納全額會員費25萬元,永久會員從第二年開始,每年需向上級會員繳納會員管理費1萬元
註:擁有省級永久會員資格方可開發下級市、區/縣級永久會員。

2、年費會員:

一次性繳納全額會員年費、省級綜合類會員80萬元/年,市級綜合類會員15萬/年,區/縣級綜合類會員8萬/年,普通類會員0萬元/年;
年費會員下一年想轉為永久會員,則需要重新繳納永久會員的會員費。
(五)廣東匯金貴金屬交易所收到申請單位會員席位費後,向申請單位頒發廣東匯金貴金屬交易所《授權書》及《會員資格證書》,申請單位獲得為廣東匯金貴金屬交易所進行市場開發和交易商服務的資格。
第七條會員所從事的業務範圍
(一)代理廣東匯金貴金屬交易所在指定區域內進行市場開發;
(二)協助交易商辦理廣東匯金貴金屬交易所入市交易手續;
(三)代理廣東匯金貴金屬交易所為交易商提供交易培訓;
(四)代理廣東匯金貴金屬交易所推介交易商品;
(五)為交易商提供信息服務(包括但不限於遞送結算單、交收通知單及其他書面/電子版單證、通知);
(六)向所開發服務的交易商收取不超過廣東匯金貴金屬交易所指導限額的交易服務費;
(七)廣東匯金貴金屬交易所書面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嚴禁會員發生以下行為
(一)從事代理交易業務;
(二)從事非法集資等活動;
(三)泄露交易商的交易信息,利用交易商信息牟利;
(四)從事與廣東匯金貴金屬交易所市場開發和交易商服務工作無關的活動;
(五)會員嚴禁跨區域發展代理業務、居間業務及設立下級分公司。
第九條會員應對交易商的交易行為進行風險控制
會員應協助交易所對其所開發交易商的交易行為進行風險控制,具體如下:
(一)有義務對其諮詢業務人員提供優質的服務;
(二)有義務每天核對其開發交易商的交易持倉及保證金情況;
(三)與出現保證金不足相應比例的交易商進行聯繫,提醒交易商追加保證金;
(四)若出現突發或異常事件時,會員應協助廣東匯金貴金屬交易所做好開發交易商的解釋工作。
第十條對於會員單位經營場所的要求

(一)省級會員單位:

1、場地:各省省會城市中心,金融商業區域,場地面積不少於500平方米,甲級寫字樓或臨街商鋪(需要通過交易所人員考察確認),入口處外牆懸掛廣東匯金貴金屬交易所製作的統一格式“廣東匯金貴金屬交易所會員單位”授權書。
2. 設備:會員單位有良好的辦公設備,辦公電腦不少於40台,正常開展工作所需的辦公設備配備齊全;
3. 公司:會員單位必須是中國境內,工商局合法註冊的公司,公司證照齊全,並在有效期之內,會員單位註冊資金不少於人民幣300萬元。

(二)市級會員單位:

1. 場地:地級城市中心,金融商業區域,場地面積不少於300平方米,甲級寫字樓或臨街商鋪(需要通過上級會員單位人員考察確認),入口處外牆懸掛廣東匯金貴金屬交易所製作的統一格式“廣東匯金貴金屬交易所會員單位”授權書。
2. 設備:會員單位有良好的辦公設備,辦公電腦不少於20台,正常開展工作所需的辦公設備配備齊全;
3. 公司:會員單位必須是中國境內,工商局合法註冊的公司,公司證照齊全,並在有效期之內,會員單位註冊資金不少於人民幣100萬元。

(三)區/縣會員單位:

1. 場地:區縣城市中心,金融商業區域,場地面積不少於100平方米,甲級寫字樓或臨街商鋪(需要通過交易所人員考察確認),入口處外牆懸掛廣東匯金貴金屬交易所製作的統一格式“廣東匯金貴金屬交易所會員單位”授權書。
2. 設備:會員單位有良好的辦公設備,辦公電腦不少於10台,正常開展工作所需的辦公設備配備齊全;
3. 公司:會員單位必須是中國境內,工商局合法註冊的公司,公司證照齊全,並在有效期之內,會員單位註冊資金不少於人民幣50萬元。
第十一條會員單位人員配備
(一)省級會員單位:
團隊人員總人數不少於50人,具備相應的行業知識,具有較強的市場管理和銷售能力,其中必須配備以下崗位人員:
1、1-2名熟悉交易所業務的經理;
2、3-4名熟悉相關行業現貨貴金屬貿易業務的專職人員;
3、1-2名熟悉交易所業務的市場交易風險控制人員;
4、2-3名客服人員。
(二)市級會員單位:
團隊人員總人數不少於30人,具備相應的行業知識,具有較強的市場管理和銷售能力,其中必須配備以下崗位人員:
1、1-2名熟悉交易所業務的經理;
2、1-2名熟悉相關行業現貨貴金屬貿易業務的專職人員;
3、1-2名熟悉交易所業務的市場交易風險控制人員;
4、1-2名客服人員。
(三)區/縣會員單位:
團隊人員總人數不少於20人,具備相應的行業知識,具有較強的市場管理和銷售能力,其中必須配備以下崗位人員:
1、1名熟悉交易所業務的經理;
2、1名熟悉相關行業現貨貴金屬貿易業務的專職人員;
3、1名熟悉交易所業務的市場交易風險控制人員;
4、1名客服人員。
第十二條會員單位從業人員任職條件要求
(一)具有證券、期貨、保險、銀行等金融行業從業經歷;
(二)具備金融、經濟、貿易、市場行銷、貴金屬、地礦、石油等專業專科以上學歷;
(三)熟悉相關行業產品現貨貴金屬貿易模式;
(四)熟知廣東匯金貴金屬交易所的有關業務,具有向客戶進行宣傳推介的良好的語言表達能力和相應的投資理財知識;
(五)有親和力、誠實守信,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第十三條會員單位的有關從業人員須接受廣東匯金貴金屬交易所進行的定期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十四條為促進會員單位的有序發展和適度競爭,保護會員的合理利益,廣東匯金貴金屬交易所在全國發展的綜合類會員總數不超過200家,並對其進行合理的區域布局,布局的基本原則為:
(一)各直轄市發展綜合類會員不超過1家;
(二)各省發展省級綜合類會員不超過1家;
(三)各市級地區發展市級綜合類會員不超過1家。
第十五條對於會員單位業績考核要求
為促進授權服務機構(會員)快速健康地發展,鼓勵適度競爭,廣東匯金貴金屬交易所將在不同時期依據不同的實際情況制訂相應的考核標準,對授權服務機構的市場開發業績定期進行考核,對業績優秀的會員,廣東匯金貴金屬交易所給予適度獎勵,對業績達不到要求的會員,可要求其限期轉讓授權服務機構(會員)資格。對於限定期限內沒有完成轉讓的,交易所將撤銷其授權服務機構(會員)資格。

第三節會員資格的變更

第十六條經交易所批准,會員資格可以轉讓。禁止以承包、出租、抵押等方式私下轉讓會員資格或交易席位。
第十七條會員資格的轉讓程式
(一)轉讓方應提前10個工作日向交易所提交書面轉讓申請;受讓方向交易所提交本規定第六條要求的相關申請資料。
(二)交易所在收到申請資料後對受讓方作資格進行審核,並於10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
(三)交易所批准後,轉讓方和受讓方簽訂《會員資格轉讓協定書》,並在20個工作日內到交易所辦理以下事項:
1.轉讓方結清在交易所內的全部債權與債務;
2.轉讓方退還各種票據;
3.轉讓方移交授權書給受讓方;
4.受讓方到廣東匯金貴金屬交易所簽訂有關授權服務機構的相關檔案;
5.按交易所規定應當辦理的其他事項。
(四)轉讓價款由受讓方支付給轉讓方,轉讓價格由轉讓方和受讓方自行協商確定,轉讓方繳納的會員席位費不予退還。
(五)交易所向轉讓方收取一定的會員資格轉讓手續費,永久會員轉讓手續50萬,年費會員轉讓費20萬。
(六)交易所在網站上更新會員單位的有關信息。
第十八條會員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會員資格不得轉讓
(一)由於經濟糾紛、違法或犯罪接受有權機關立案調查處理期間;
(二)會員涉嫌違規,廣東匯金貴金屬交易所對其調查期間;
(三)取得廣東匯金貴金屬交易所會員資格未滿一年的;
(四)已被廣東匯金貴金屬交易所取消會員資格的;
(五)與廣東匯金貴金屬交易所發生債務糾紛尚未了結的。
第十九條會員資格的撤銷
(一)會員單位在經營過程中若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廣東匯金貴金屬交易所有權撤銷其資格:
1. 從事非法代理交易業務;
2. 從事非法集資活動;
3. 從事與服務範圍無關的活動,損害廣東匯金貴金屬交易所形象;
4. 不按照廣東匯金貴金屬交易所的規定對交易商進行風險管理的;
5. 會員單位向交易商作獲利保證或承諾共擔風險的;
6. 向交易商收取交易服務費以外的款項;
7.被廣東匯金貴金屬交易所要求限期轉讓會員資格,但在規定期限內未找到受讓單位的;
8. 違反廣東匯金貴金屬交易所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的。
(二)會員單位在接到廣東匯金貴金屬交易所取消其會員資格的通知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辦妥下列手續:
1、結清在交易所內的全部債權與債務;
2、退還各種票據、退還與交易所簽訂的相關法律檔案和授權書;
3、按規定應當辦理的其他事項。
被取消會員資格的,在廣東匯金貴金屬交易所網站上將刪除該會員單位的有關信息,中止其與廣東匯金貴金屬交易所的授權關係,會員向交易所繳納的會員席位費不予清退。
第二十條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廣東匯金貴金屬交易所書面報告:
(一)變更法定代表人;
(二)變更註冊資本或股權結構;
(三)變更名稱、住所或者營業場所、經營範圍及聯繫方式;
(四)設立、合併或者終止分支機構;
(五)變更機構的營業場所、負責人或者經營範圍;
(六)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
(七)發生50萬元以抗訴訟案件或經濟糾紛;
(八)取得其他交易所會員資格;
(九)因涉嫌違法、違規受到相關單位立案調查、處罰或者受到其他交易所處罰;
(十)交易所要求報告的其他情況。

第四節會員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授權服務機構的對外宣傳工作要遵守廣東匯金貴金屬交易所的統一部署,不得擅自對媒體發布未經交易所審核的任何有關交易所的信息、言論,不得進行虛假宣傳,以確保有關廣東匯金貴金屬交易所的對外宣傳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
第二十二條會員單位應當按照廣東匯金貴金屬交易所的要求參加廣東匯金貴金屬交易所組織的各項活動和交易所召開的各種會議。因故確實無法參加的,應當事先報廣東匯金貴金屬交易所同意。

第五節客戶信息

第二十三條會員單位所印刷的宣傳資料、契約資料,全部要經廣東匯金貴金屬交易所審批通過後方可印刷使用。
第二十四條會員與客戶簽訂的任何協定必須以電子檔的形勢上交廣東匯金貴金屬交易所存檔。

第六節處罰

第二十五條以上條例,會員單位應無條件遵循,如有違反,按以下條件處罰:
(一)第一次違反,處以警告處分,罰款十萬元。
(二)警告處分後,如有繼續違返,直接取消會員資格。

第七節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廣東匯金貴金屬交易所與會員單位所簽署有關協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按《廣東商品交易市場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廣東匯金貴金屬交易所擁有對本辦法的解釋權。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九條交易所有權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對本辦法進行適度修改。
廣東匯金貴金屬交易所 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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