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丹縣國土資源局

1名。 1名。 1名。

簡介

根據中共張掖市委、張掖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丹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市委發〔 2010〕 12號)和中共山丹縣委、山丹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丹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縣委發〔 2010〕 23號)精神,設立縣國土資源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
縣水務局河道砂石資源採礦權管理的職責。
(二)加強的職責
1 、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的職責。
2 、加強國土資源執法監管,嚴厲查處各類國土資源違規違法行為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負責在全縣範圍內開展土地、礦產、測繪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推進依法行政。
(二)組織有關土地資源的法律法規的實施;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複議;研究有關土地資源管理的政策,組織制定全縣土地資源管理的規範性檔案。
(三)組織編制和實施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計畫和其它專項規劃,指導編制和審核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保證國土資源總體規劃、專項規劃與有關方面的專業規劃有機銜接;組織編制和實施縣級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總體規劃,加強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的規劃實施;組織全縣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
(四)監督檢查鄉鎮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及土地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和參與調處跨鄉鎮及重大土地權屬糾紛,查處違法案件。
(五)貫徹實施耕地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執行土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復墾和開發耕地的監督工作,確保耕地占補平衡。
(六)貫徹土地登記管理辦法,組織全縣土地資源利用現狀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評估、土地登記變更等工作。
(七)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出租、轉讓和政府收購儲備管理辦法;加強土地市場規範化管理,確保政府性土地收益;嚴格執行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目錄;實施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非農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的流轉,指導、監督農村耕地合理流轉。
(八)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採礦權的審核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核登記,加強探礦權審核、監管工作;加強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加強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和使用;組織實施採礦權出讓、轉讓工作;加強礦業權市場監管,依法徵收採礦權價款。
(九)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織實施地質災害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環境及遺蹟;加強地質環境保護治理工作,組織實施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程。
(十)加強國土資源執法監管工作,規範和監管土地、礦業權開發利用情況;加強土地、礦產、測繪“三位一體”執法巡查,查處國土資源違規違法案件。
(十一)組織管理全縣基礎測繪、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管理全縣的國家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指導監督各類測繪成果的管理和測量標誌的保護等測繪行政監管工作。
(十二)加強國家、省、市、縣重大工程項目的保障、服務工作,做好土地供應、礦權辦理、補償兌付等工作,確保項目工程順利實施。
(十三)推進國土資源科技創新,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辦公自動化建設,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十四)承辦縣委、縣政府和市國土資源管理局交辦的其它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國土資源局設 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縣委、縣政府及市國土部門決議、決定的上傳下達;負責檔案起草、會務組織、檔案處理、信息綜合、檔案、保密、政務公開、機關財物管理等局機關日常工作及後勤管理等工作。
(二)地籍股
負責地籍管理、土地調查動態監測、地籍調查和統計的有關規定;組織全縣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證書年檢、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和權屬糾紛調處及權屬管理工作;管理地籍信息系統的建立和維護;承擔或參與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等工作。
(三)土地利用股
負責耕地保護、開發、整治、未利用土地開發、復墾,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負責基本農田保護、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實施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儲備、招標、拍賣管理;負責土地資產和土地市場管理監督工作;負責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工作;編制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各項土地利用及保護專項規劃和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工作;負責土地市場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工業園區土地集約節約利用和評價工作。
(四)礦管股
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依法進行採礦申報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轉讓報批工作;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和壓覆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業秩序治理整頓,加強探礦權、採礦權日常監管工作;調處採礦權屬爭議、糾紛;依法收繳採礦權價款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參與礦山企業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的審查報批工作;擬定並實施地質災害防治等國土資源突發性事件防治應急方案,開展隱患區民眾警示教育和防災避讓工作;負責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
(五)監察股
起草有關國土資源地方性法規規章;調研和起草國土資源管理的綜合性政策;組織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辦理有關行政複議事宜;依法查處土地、礦產資源違法案件,對土地、礦產資源市場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並對市場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負責全縣國土資源來信、來訪及舉報案件的承辦等工作。
(六)耕地保護股
負責擬訂和貫徹實施耕地保護政策;會同農業部門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情況;負責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
四、人員編制
縣國土資源局核定行政編制 7名 ,其中科級領導職數 3名,設局長 1名,副局長 2名。保留機關後勤事業編制 1名。
五、其它事項
(一)縣國土資源局設清泉、位奇、陳戶、大馬營 4個國土資源管理中心所,為縣國土資源局的派出機構,副科級建制,暫保留事業編制 20名,其中科級領導職數 4名,各設所長 1名。
(二)下屬事業單位
1 、縣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為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正科級建制,核定事業編制16名,其中科級領導職數 3名,設大隊長 1名,副大隊長 2名。
2 、縣土地儲備中心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正科級建制,核定事業編制 5名,其中科級領導職數 2名,設主任 1名,副主任 1名。
3 、縣測繪管理辦公室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副科級建制,核定事業編制 5名,其中科級領導職數 1名,設主任 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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