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豫區監察局

(二)主管全區行政監察工作。 (八)紀檢監察一室 負責全區各鄉鎮的紀檢監察工作。

根據《中共宿豫區委 宿豫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宿豫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宿豫委〔2010〕35號)及《關於縣(市、區)紀檢監察機關規範內設機構設定、適當增加人員編制的實施意見》(蘇編辦發〔2009〕15號)精神,宿豫區監察局與宿豫區紀委機關合署辦公(區監察局列區政府工作部門序列),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的體制,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政府行政監察兩種職能,現將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區監察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如下:
一、主要職責
(一)主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市、區委關於加強反腐倡廉建設的決定,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區委、區政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
(二)主管全區行政監察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區委、區政府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決定,監督檢查區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鄉鎮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執行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國務院、省、市、區政府頒布的決議、決定和命令的情況。
(三)負責檢查並處理區委和區級機關各部門黨的組織和區管黨政領導幹部違反黨的章程及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必要時直接查處下級黨的紀檢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比較重要或複雜的案件。
(四)負責調查處理區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各鄉鎮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以及違反政紀的行為,並根據責任人所犯錯誤的情節輕重,作出撤職或撤職以下的行政處分(對涉及選舉產生的領導幹部按法定程式辦理);受理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受理個人或單位對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
(五)負責研究制定有關全區經濟發展軟環境建設和管理的制度、規劃以及實施意見,加強對經濟發展軟環境工作的監督檢查,受理並查處有關經濟發展軟環境方面的舉報和投訴案件。負責研究制定全區督查工作的機制、制度,加強監督檢查,促進區委、區政府重點工作、重點工程和重大項目的實施。
(六)負責作出關於維護黨紀、政紀的決定,制定全區黨性黨風黨紀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設規劃,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黨的紀檢工作和行政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對黨員及國家工作人員進行遵紀守法、為政清廉的教育;組織和指導全區紀檢監察幹部的培訓工作。
(七)負責對全區黨的紀檢工作和行政監察工作理論及其有關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擬定全區黨風廉政建設的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有關黨內法規的實施辦法。
(八)對區政府各部門和全區鄉鎮政府制定的有關政策法規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對其違犯國家法律和有損國家利益的條款,提出修改補充的建議;變更或撤銷下級紀檢監察機關不適當的決定和規定。
(九)對鄉鎮紀委書記、區直派駐(出)紀檢監察機構紀檢組長(紀委書記、紀工委書記)和派駐農村紀檢監察工作室主任、副主任提出調整、交流和任免意見,報區委決定或進行選舉;負責本委科員級及以下紀檢監察幹部考察、任命工作;負責各鄉鎮、各部門科員級及以下紀檢監察幹部考察、審核、備案工作;會同區委組織部、區級機關各部門以及鄉鎮黨委、政府對全區紀檢監察幹部的管理工作。
(十)負責對擬提拔的區管幹部人選提出廉政方面的意見建議。
(十一)承辦市紀委、市監察局和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紀委(區監察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了解、綜合全區紀律檢查工作情況;編寫區紀委(區監察局)大事記,編印簡報;協助領導組織管理機關日常工作,協調機關各室工作關係,制定機關各項工作制度;草擬區紀委、監察局工作計畫、總結、報告和有關檔案;負責區紀委常委會的議程安排、會議記錄及會務工作;督促檢查區委、區政府、區紀委領導批辦件、交辦事項的落實工作;承擔機關秘書、文印、機要、保密、檔案、財務、接待、保衛、辦公自動化等後勤服務工作;負責特邀監察員、黨風聯絡員活動的組織工作;承辦紀檢監察崗位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工作;負責紀檢監察信息編報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反腐敗抓源頭工作及機關工會工作。
(二)監察綜合室
負責收集、綜合全區行政監察工作情況;起草以監察局名義印發的檔案、通知;負責以監察局名義向市監察局和區政府請示、匯報工作;負責以區監察局名義與區直各部門和鄉鎮政府的工作聯繫;負責監察局長辦公會議等決定事項落實情況的督辦等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反腐敗抓源頭工作;處理行政監察日常事務和有關事項。
(三)幹部管理教育室(研究室)
負責考察、選拔、錄用區紀委、監察局機關工作人員,承辦區紀委、監察局機關(含農村紀檢監察工作室)科員級及以下幹部的考察、任免;會同區委組織部考察、選配鄉鎮紀委班子和區直派駐(出)機構紀檢監察幹部及其管理工作;承辦區紀委、監察局內設機構、派駐(出)紀檢監察機構和農村紀檢監察工作室的編制管理及幹部的考察、考核、述職等工作;負責調查研究全區紀檢監察系統組織隊伍建設情況和系統表彰獎勵人員的政審、報批工作;承辦區管幹部提拔任用前廉政方面的徵求意見工作;負責紀檢監察系統內部幹部的監督工作,保護紀檢監察幹部的合法權益,受理並調查對紀檢監察幹部的檢舉、控告;負責機關政治學習、黨務、人事和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負責紀檢監察工作的理論研究及其有關方針、政策的調查研究和反腐倡廉新聞宣傳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重點抓好黨風黨紀、政風政紀的宣傳教育;制定全區廉政文化建設工作規劃,配合有關部門抓好廉政文化建設;配合有關部門抓好反腐倡廉制度建設及制度執行情況問責、評議工作;承擔有關檔案報告的起草和上級紀檢監察機關交辦的有關法規檔案的起草修訂、徵詢意見等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區紀檢監察幹部的業務培訓和本系統的宣傳教育工作。
(四)信訪室(區監察局舉報中心)
負責受理個人或單位對黨組織、黨員、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行為的檢舉、控告及對黨、政紀律處分不服的申訴;綜合分析和反映檢舉、控告、申訴情況及突出的問題;依據規定向有關單位移送、交辦檢舉和控告、申訴信訪件,並督促檢查辦理情況;初核舉報案件,調查了解民眾信訪反映的突出問題,綜合反映帶普遍性和傾向性的信訪信息;承擔舉報中心的具體工作。
(五)案件審理室
負責審理由區委、區紀委批准查處的違反黨紀的案件,報送省市紀委審批的案件;審理由區監察局自查並直接作出行政監察處理的監察對象違反政紀的案件,報市監察局審批的案件;審理下級紀檢監察機關報送的特別重要的複雜案件、備案案件;審理下級紀委對同級黨委處理案件的決定有不同意見、請示予以複查或複議的案件;受理按照規定應由監察局複審、複查的案件;受理股級以上黨員幹部不服黨紀處分、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案件;承擔監察局在行政訴訟中的應訴事宜;指導和協助全區紀檢監察系統的案件審理工作;負責辦理由區紀委、監察局給予黨政紀處分的解除手續;負責做好受處分黨員幹部的教育回訪工作。
(六)執法監察室
負責監督檢查全區各鄉鎮、各部門、各單位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決定、命令以及省、市、區各級黨委、政府的規章、決定、命令的情況;提出執法監察的項目和建議,並參加全區性或重要的執法監察活動和區委、區政府開展的有關檢查活動;對執法、監管部門的執法監管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制止和糾正在執法監察中的錯誤行為,協同有關室查處違紀違法問題;指導全區紀檢監察系統的執法監察工作。
(七)黨風廉政建設室(區懲治腐敗廉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
綜合分析黨風廉政制度建設情況,提出加強黨風廉政制度建設的建議;監督檢查黨風廉政制度建設的情況;負責黨政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幹部的廉潔自律工作;綜合掌握全區各黨委(黨組)民主生活會的情況,協同區委組織部加強監督檢查。
承擔區委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了解和掌握全區貫徹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受理各鄉鎮和區直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的書面報告,並綜合情況報區委、區政府;組織實施對各鄉鎮和區直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述職述廉述法情況的檢查考核;對違紀違規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實行責任追究;建立區管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廉政檔案;組織開展全區領導幹部任期、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和問責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監督工作。
(八)紀檢監察一室
負責全區各鄉鎮的紀檢監察工作。檢查鄉鎮幹部違犯黨紀、政紀的案件及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黨紀、政紀、決定、命令的情況;負責對各鄉鎮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和紀檢監察機關查處案件的督促、協查和業務指導。
(九)紀檢監察二室
負責區直機關、企事業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檢查各部門、單位的區管幹部違犯黨紀、政紀的案件及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黨紀、政紀、決定、命令的情況;負責對各部門、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和紀檢監察機關查處案件的督促、協查和業務指導。
(十)效能監察室(糾風室)(與區經濟發展軟環境建設與管理辦公室、區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合署辦公)
負責規範行政行為、增強服務意識、提高工作效率、轉變機關工作作風工作;研究和指導行政機關的工作效能建設,對機關效能建設開展監督檢查;受理和查處乾群關於效能建設方面的投訴和舉報;指導全區紀檢監察系統的效能監察工作。對區委、區政府中心工作、重點工程和重點項目進行監督檢查,督促相關部門按序時要求和質量目標完成所承擔的工作。
負責對全區經濟發展軟環境建設與管理工作進行組織領導、綜合協調;研究制定全區經濟發展軟環境建設與管理制度、規劃及實施意見;對全區經濟發展軟環境工作開展監督檢查,受理並查處有關經濟發展軟環境方面的信訪舉報和投訴案件。
負責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全區部門和行業損害民眾利益不正之風情況,提出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加強行風建設的意見和建議;組織開展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的專項治理等工作;督促、檢查和指導全區行風建設、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工作;協助有關部門貫徹落實好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措施;承辦不正之風典型案件的調查處理等工作。
(十一)案件監督管理室(區反腐敗協調小組辦公室)
負責指導全區紀檢監察機構案件監督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案件管理和案件檢查方面的規章制度;負責案件的統計、上報和綜合分析;負責案件線索的統一管理,跟蹤掌握案件的辦理情況;負責區反腐敗協調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做好查辦案件相關工作的聯繫協調,協助案件檢查部門對辦案力量調配、辦案場所安全保衛保密、辦案裝備配置等事項進行組織落實;負責重要案件的跟蹤督辦;負責對上級機關和領導批辦、交辦案件及事項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對查辦案件工作的監督管理,監督檢查有關規章制度的貫徹落實;負責對辦案點的管理和辦案日常用品採購、使用、保管等工作;審核辦理“兩規”、“兩指”措施手續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違紀違法暫扣款物的管理、繳存情況。
三、派駐機構
區紀委(監察局)派駐3個農村紀檢監察工作室,分別為區紀委監察局第一、第二、第三工作室,副科級建制。
主要職責:監督檢查駐在區域鄉鎮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黨的章程和國家法律法規,執行上級黨委、政府決策、命令的情況;監督檢查駐在區域鄉鎮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尤其是鄉鎮黨政主要領導維護黨的政治紀律,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政勤政等情況;加強對駐在區域鄉鎮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問題決策、重要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使用等權力運行重點環節與部位的監督。重點監督土地徵用、籌資籌勞、惠民政策落實等涉及民眾利益的重大決策,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村(居)黨支部書記、村(居)委會主任任免以及副科級幹部推薦,是否符合幹部管理有關規定;重要工程項目的規劃、初核、招投標、建設、資金使用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大額資金使用,是否符合財務等制度規定;負責駐在區域鄉鎮紀檢監察信訪案件的受理、調查、移送處理、責任追究、信訪反饋、息訪等工作;負責駐在區域鄉鎮紀檢監察案件檢查及移送審理、回訪等工作;監督檢查駐在區域鄉鎮效能建設、糾風治亂、經濟發展軟環境建設等情況;指導和督促駐在區域鄉鎮黨風廉政建設及反腐敗工作的全面落實;完成區紀委、監察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人員編制
區紀委(區監察局)機關行政編制35名。
領導職數:書記1名,副書記2名;監察局局長1名(兼),副局長2名(1名為非中共人士);正副主任14名,其中主任11名(副科級領導職務),副主任3名。
派駐的3個農村紀檢監察工作室根據相關檔案精神從全區鄉鎮的黨政辦公室各上劃1名行政編制,核定編制為16名。
派駐機構領導職數:農村紀檢監察工作室均設主任1名(正科級),由區紀委領導班子成員兼任,專職副主任1名(副科級),各鄉鎮紀委書記兼任所在區域工作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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