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電下鄉中標企業考核及管理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財政部 商務部通知

財政部 商務部關於印發《家電下鄉中標企業考核及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建[2009]68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商務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商務主管部門:
為進一步強化對參與家電下鄉工作中標企業的管理,有序推進家電下鄉工作,我們研究制定了《家電下鄉中標企業考核及管
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
附屬檔案:家電下鄉中標企業考核及管理辦法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家電下鄉中標企業考核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序推進家電下鄉工作,有效監督管理參與家電下鄉工作的中標企業,依據《家電下鄉操作細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家電下鄉中標企業考核及管理是指家電下鄉工作主管部門依據家電下鄉產品生產、銷售、投訴處理等因素對各中標生產企業、銷售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銷售企業)考核評價並進行表彰和處理的行為。
第三條 家電下鄉中標企業考核及管理遵循“優勝劣汰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二章 中標企業考核方式及內容

第四條 中標企業採取季度考核方式,次季度月初公告上季度考核結果。生產企業按產品類別考核排名,銷售企業按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考核排名。
第五條 生產企業考核的內容包括:標識卡申請有效率、產品銷售率、產品銷售量、產品退換貨率、投訴處理率以及企業檔案、產品資料等維護情況。
銷售企業考核的內容包括:產品銷售量、產品銷售率、補貼通過率、投訴處理率、企業網點數量、企業檔案維護情況。
第六條 考核內容相關指標均為考核當期季度數據,考核所依據的數據以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中的數據為準。
第七條 考核採用打分排名的辦法,滿分100分。具體考核指標及計分方法見附。
第八條 財政部、商務部對考核優秀的企業進行表彰,對考核排名後5%的企業給予黃牌警示,連續2次考核排名後5%且得分均低於60分的企業,取消其中標資格。

第三章 產品標識卡管理

第九條 生產企業要指定專人負責產品標識卡申領工作。申請標識卡需填寫《家電下鄉產品標識卡申請單》,由企業相關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第十條 生產企業要嚴格遵守產品標識卡使用要求,標識卡要貼上在產品說明書封面指定位置,並隨機裝入包裝箱內。
第十一條 生產企業對一台產品只能附一張標識卡,不允許對非家電下鄉產品配標識卡。
第十二條 生產企業產品發貨量低於申請標識卡數量的80%,不予發放標識卡號,直至達到80%以上方可申請。
第十三條 銷售網點不得抽卡銷售、一台產品附多張標識卡,或對非家電下鄉產品配標識卡。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生產企業對一台產品附多張標識卡,或對非家電下鄉產品配標識卡,取消該生產企業中標資格,並視情節輕重部分或全部扣除履約保證金,情節嚴重的取消該企業下一次家電下鄉投標資格。
第十五條 生產企業所有中標產品自中標之日起3個月內沒有生產,或6個月內沒有實現銷售,取消該生產企業的中標資格。
第十六條 生產企業中標產品未達到投標時確定的標準及要求、以次充好、擅自更換對安全或性能有影響的關鍵零部件的,視情節輕重取消該型號產品的中標資格直至取消該企業的中標資格及下一次家電下鄉投標資格,並部分或全部扣除履約保證金。
第十七條 生產企業出現質量或安全等重大事故的,取消其中標資格。
第十八條 生產企業出現重大環境違法行為的,取消其中標資格。
第十九條 銷售網點出現抽卡銷售、一台產品附多張標識卡,或對非家電下鄉產品配標識卡、盜用農民信息騙取國家財政補貼等行為,取消該網點銷售家電下鄉產品資格,並視情節輕重部分或全部扣除上級銷售企業履約保證金。
第二十條 銷售網點出現虛假宣傳、超過中標價格銷售中標產品等行為,取消該網點家電下鄉產品的銷售資格。
第二十一條 因銷售網點沒有及時開具發票或沒有及時將銷售信息錄入系統,造成農民不能及時領取補貼引起投訴的,累計三次及以上,取消該網點家電下鄉產品的銷售資格。
第二十二條 對被取消家電下鄉產品銷售資格的銷售網點半年內不予再次備案。家電下鄉銷售網點資格取消後所導致的補貼領取、產品退換、售後服務等有關問題,由其上級銷售企業負責妥善處理。
第二十三條對下屬銷售網點存在違規行為的銷售企業,視情節輕重責令該銷售企業限期整改、暫停或取消其中標資格,並部分或全部扣除履約保證金。
第二十四條 生產企業和銷售企業中標資格取消所導致的經營損失由中標企業自行承擔。剩餘履約保證金一年後視該企業的善後處理情況予以相應返還。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家電下鄉操作細則》、投標承諾及中標協定有關規定的企業及個人,將嚴格按照違約責任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 對銷售網點違規行為的處理,由縣級及以上商務、財政部門負責;對銷售企業違規行為的處理,由省級商務、財政部門負責;對生產企業違規行為的處理,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商務部負責中標企業考核及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各地財政、商務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中標企業考核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 家電下鄉部際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依據職責分工,分別負責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
第三十條本 辦法由財政部、商務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附:家電下鄉中標企業考核指標及計分方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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