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締結地即為婚姻成立之地,可以是登記地,也可以是婚姻舉辦地,因各國要求不同而有所不面。在中國是指
婚姻登記地。締結:訂立(條約等)。“締結”一般用於國與國之間。很多種法律,法規都對婚姻締結地相關做對了規定。《關於駐外使館處理華僑婚姻締結地法的原則》
1983年11月28日中國外交部等頒發了《關於駐外使館處理華僑婚姻締結地法的原則》,確立了結婚依婚姻締結地
法的原則。並規定中國駐外使館原則上不受理華僑與外國人之間的結婚登記申請,但是對於雙方均為華僑,且符合中國婚姻法規定,駐在國法律允許,雙方又堅持要在中國使領館辦理結婚登記的,中國使領館可以為其辦理結婚登記,並發給結婚證書。《民法通則》
第八章 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
第一百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條規定:
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法通則意見
第188規定 中國法院受理的涉外離婚案件,離婚以及因離婚而引起的財產分割,適用中國法律。認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關於對中國公民的境外婚姻證件認證問題的復函》
關於出國人員、留學生的婚姻登記問題。1997年民政部辦公廳《關於對中國公民的境外婚姻證件認證問題的復函》中規定,兩個在國外長期學習、工作、探親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華僑除外)在國外結婚,原則上應在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辦理結婚登記(居住國不承認的除外)。如當事人依婚姻締結地法律結婚,只要不違背中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和社會公共利益,其婚姻關係在中國境內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