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監護制

所謂委託監護制,是指西班牙王室把從印第安人手中奪取的大片土地委託給王室親信及開拓或征服有功者,作為其征服功績的酬謝,使之代行統治美洲殖民地。在這種制度之下,土地所有權屬於西班牙國王。監護主並不享有所有權,只對受委託監護範圍內的土地和印第安人有“監護”、利用和管轄之權。他們有責任使自己的委託監護地內的印第安人認識西班牙的“文明”和基督教福音,並在國王或殖民地政府召喚時,自備馬匹和軍裝,率領部下協助殖民軍作戰。印第安人名義上是“自由人”,並可分到一小塊土地,但不能任意離開自己的居留地,必須為監護主交納一定的貢賦並服勞役。

委託監護制

正文

西班牙殖民者役使西屬美洲印第安人早期剝削制度,又譯大授地制。其前身是15世紀末西班牙征服者採取強制措施令印第安人定期攤派勞力服勞役的派役制或分配製。西班牙人在伊比利亞半島收復摩爾人占領地區後,也曾推行這種制度。在美洲,16世紀初委託監護制最早施行於西印度群島,後逐步擴大到所有西班牙美洲殖民地,1720年該制度取消。
委託監護制解決了早期殖民者的勞動力困難,是榨取印第安人財富、把奴隸勞動與農奴勞動結合在一起的特殊殖民剝削形式。西班牙殖民者利用這一制度肆意虐使印第安人,西印度群島等地的印第安人的處境極為悲慘。西班牙王室為保護殖民地的長遠利益,鞏固王權,曾多次頒令,調整監護主與印第安人的關係。1512~1513年的《布爾戈斯法》,對印第安人的勞動條件、待遇和報酬、信教等問題作了明文規定,以限制監護主對印第安人的無限度役使。1542~1543年的《新法》試圖廢除監護區的世襲權利,並停止授予新監護區,但遭到西班牙殖民貴族的激烈反對,沒有產生實際效果。進入18世紀後,印第安人人口銳減,殖民地經濟也有發展,這種落後的剝削形式逐漸衰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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