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留學生來華學習的有關規定

16.中國學校的學年自九月一日開始。 26.留學生按照所在學校的校歷學習。 36.留學生在學習期間患病,可在學校的醫療機構就診。

概述

發文單位:國家教育委員會外事局
發布日期:1986-1-1
執行日期:1986-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外國留學生的接受、培養工作。為促進中國和各國間教育、科技、文化交流,增進各國人民之間、特別是青年之間的友誼,本委熱烈歡迎外國留學生來中國學習。
本委主要接受根據政府間協定來華的留學生,也接受一部分外國友好團體派遣的留學生,並鼓勵中國的高等院校同外國的高等院校建立校際聯繫,交換留學生。
目前,中國接受外國留學生的高等院校近七十所,分布在全國二十多個城市。開放的專業包括文、理、工、農、醫、藝術、體育等學科。

細則

為了使派遣留學生國家的有關部門與我委進行良好的合作,使外國留學生在中國順利完成留學任務,並生活得愉快,現將有關規定作如下介紹。
一、接受外國留學生的類別和條件
1.本科大學生:具有相當於中國高級中學畢業的學歷,年齡在二十五周歲以下,可入大學本科學習。學習年限四至六年。
2.碩士研究生:經中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合格者,或在中國高等院校應屆本科畢業成績優秀,經本校推薦免試獲準者,年齡在三十五歲以下,可成為碩士研究生。學習年限二至三年。
3.博士研究生:經兩名副教授以上的導師推薦和中國有關高等院校考核合格者,年齡在四十歲以下,可成為博士研究生。學習年限二至三年。
4.普通進修生:具有大學二年以上學歷,來華進修原所學專業,年齡在三十五歲以下,可作普通進修生安排。進修年限一至二年。
5.高級進修生:大學畢業並已獲得相當於中國碩士學位的學力,或已取得攻讀博士學位的資格,來華後在中國導師指導下,就某一專題進修提高,年齡在四十五歲以下,進修年限一般為一年。
二、申請
6.申請辦法:凡以中國政府名義接受的留學生,其有關接受事宜,由中國駐外使(領)館同駐在國有關部門商談,或由本委同有關國家駐華外交、代表機構洽商。已在中國的外國人申請入學者,應由申請人所屬國的駐華外交、代表機構,在規定的申請期限內向本委提出。
7.申請材料
(1)填寫並交驗本委印製的《外國留學生來華學習申請表》。
(2)按照本委印製的《健康證明》所列項目,嚴格進行體格檢查,並提供醫院的正式健康證明,不合格者不能來華。來華後如發現不符合我健康標準,應在一個月內回國,旅費自理。
(3)有關學歷證件和成績單的複印件並經過公證的英文或法文譯文。
(4)報考藝術專業的進修生,除提供(1)、(2)、(3)所需材料外,還應有兩名具有副教授以上資格的教師的推薦信。並提供本人的以下材料:
進修藝術史者應交驗有關論文;進修音樂者應交驗30分鐘的聲樂或器樂演奏錄音帶;進修美術者應交驗三幅作品或6張作品的彩色照片;進修作曲者,交驗作品一首。
(5)報考藝術專業的本科生,除免交教師的推薦信外,申請材料與進修生相同。學習藝術史者交驗一篇有關藝術的評論或文章,免交論文。
8.申請時間
(1)本科大學生於每年四月一日開始申請,截止日期為七月一日。
(2)研究生和進修生於每年三月一日申請,截止日期為五月一日。
三、入學考試和考核
9.報考理、工、農、醫等學科的本科大學生需參加本委規定的數學、物理和化學基礎知識考試;報考管理專業的,需參加數學基礎知識考試。考試事宜委託中國駐外使(領)館主持(另有專門協定者按協定執行)。
10.申請來華攻讀碩士或博士學位者,先以進修生身份入學,然後按照中國有關高等院校規定的時間和專業範圍參加考試或考核(不考外語和政治)。成績不合格未被錄取者,可根據其學歷和業務水平,仍作進修生安排學習。享受中國政府獎學金待遇者,其獎學金金額作相應改變。
11.申請作高級進修生者入學後,首先由其指導教師進行專業考核。對成績不合格者,可改作普通進修生安排學習。享受中國獎學金待遇者,其獎學金金額也相應改變。
12.學習文科專業的本科大學生和普通進修生入學前免予考試,但中國有關高等院校將根據其學歷及學習成績單,決定是否錄取。
四、錄取及來華
13.本委決定外國留學生的錄取事宜,並通過中國駐外使(領)館於每年八月上旬以前將錄取名單和《錄取通知書》寄送派遣方。
14.本委將向中國駐外使(領)館發出簽證通知,派遣方或被錄取者持“錄取通知書”辦理來華簽證事宜。
中國使(領)館一般不受理第三國學生的此類申請。
15.本委根據外國留學生所選學習專業或專題,統一分配入有關院校學習或進修。申請者來華前可提出三所希望前往的院校,供本委分配時參考。本委不安排外國留學生到不屬本委管轄的其他單位學習。
16.中國學校的學年自九月一日開始。外國留學生應於九月一日至二十日期間憑“錄取通知書”自行前往中國的院校報到。中方不負責留學生入境後的迎接及中轉事宜。無故逾期不到者即取消其入學資格。
五、基礎漢語學習和預科學習
17.來華前未學過漢語或漢語水平達不到專業學習要求者,來華後需要學習一至二年基礎漢語。其中:
學習中國語言文學、歷史、哲學、藝術史及中醫等專業的本科生,需先學習兩年基礎漢語;學習理、工科及其他專業的本科生和進修生,需學習一年基礎漢語。學習後,經考試漢語水平達到規定標準後,方可進入專業學習。
有一定漢語基礎的文科普通進修生,可直接入專業院校進修。,學校將根據他們的水平,開設漢語補習課。
文科高級進修生、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需有較高的漢語水平,能用漢語進行專業學習和研究。
18.根據上述第九條的規定,報考大學本科,其考試成績不合格但接近錄取標準者,可申請入預科,學習一年數學、物理和化學課程。預科結業考試合格後,方可入本科學習,不合格者作退學處理。
預科學習時間不包括在專業學習的年限之內。
六、專業學習、成績考核及升級留級制度
19.留學生應勤奮學習,遵守紀律,按照學校的教學計畫和教師的安排,努力完成學習任務。
20.在錄取時已確定的專業、專題及年限,一般不得變更。特殊情況需改變專業者,應由派遣國駐華外交、代表機構或派遣單位,在入學當年的十一月一日是前向本委提出;申請延長學習年限者,需在每年三月一日前由派遣方向本委提出。上述變更均需經本委同意。無特殊情況不得轉學。
21.本科大學生按照學校的學制和教學計畫學習,必要時學校可適當調整教學安排;研究生的學習與中國研究生基本相同;普通進修生,根據商定的教學內容進行學習,學校一般不配備導師;高級進修生,以個人研究為主,學校配備導師,定期指導。
22.根據教學計畫需進行參觀、實習、實驗時,由學校統一安排;需查圖書、檔案、資料時,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23.每學期和學年結束時,學校根據教學計畫,對大學生、研究生、普通進修生進行考試或考查。對高級進修生,由導師寫出評語。學校對成績優秀者,予以表揚或獎勵。派遣方可向學校了解留學生的學習情況,索取其成績單。
24.本科生在學年考試中,如有三門課程或有兩門主要課程經補考仍不及格,應予留級。同一年級中留級只限一次,在校期間留級不得超過兩次,否則,作退學處理。研究生如考試或論文答辯不合格,可按規定延長時間;普通進修生,學年考試不及格,取消進修資格。實行學分制的學校,按有關規定辦理。
七、考勤、休學、退學和紀律處分
25.留學生應按照學校規定的課程表上課,不得無故請假或曠課。如因事、因病需請假者,按學校的規定辦理。
26.留學生按照所在學校的校歷學習。各派遣國的節假日,學校不放假。如留學生請假,可酌情準假。學習期間不得請假旅行。
27.連續請假兩個月以上,不能跟班學習者,作休學或留級處理。休學者保留學籍一年。無故曠課,按學校規定受校紀處分,情節嚴重的,令其退學。因病短期內不能恢復健康或因考勤考績需作休學或退學處理時,由學校領導批准,並書面通知派遣國駐華外交、代表機構或派遣單位。如留學生本人要求休學、退學,或派遣方召回其留學生時,需由其駐華使(領)館或派遣單位,向本委或學校出具證明。
28.對無視校紀、破壞公共財產、打架鬥毆或有其他不良行為者,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以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處分。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在一年內有顯著進步者,可解除其處分。經教育不改者,可勒令退學。校紀處分一經決定,除向當事者宣布外,學校還將書面通知其駐華外交、代表機構或派遣單位。
八、遵守中國法律
29.來中國學習的外國留學生,必須遵守中國的有關法律和學校的規章制度,尊重中國人民的風俗習慣。
30.留學生應持普通護照。凡持外交、公務、特別護照的留學生應由其駐華外交、代表機構出具照會,並向中國的公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他們在學習期間不享受有關特權和待遇。
31.留學生來華後,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到當地公安機關申報居留手續。
留學生去其他國家或港澳地區旅行,或因病因事回國,應由其駐華外交、代表機構提前十天函告留學生所在學校,經學校同意後,方可到公安部門辦理出入境簽證。
留學生到中國非開放地區旅行,需向公安部門申請簽證。
32.攜帶、郵寄物品出入境,需遵守中國海關規定。凡學校發給留學生的教科書、講義、資料,留學生本人的學習筆記、專業學習的錄音、錄相和照片,允許攜帶或郵寄出境。其中沒有正式出版的書刊、資料,由學校出具證明,海關憑證查驗放行。
33.對違犯中國法律規定,危害我國安全,破壞社會秩序或損害他人利益的留學生,由中國的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九、食、宿、醫療條件
34.中國的學校為外國留學生設有專門的食堂,留學生可以自願到中國學生食堂就餐。留學生應遵守食堂管理制度
35.學校為留學生提供住宿條件,一般二人住一間。學校不提供夫婦和學生家屬用房。留學生應遵守宿舍的管理制度。
36.留學生在學習期間患病,可在學校的醫療機構就診。必要時,由學校醫療機構介紹轉入指定的醫院治療。享受中國政府獎學金的留學生,可免費醫療;自費留學生應據實支付各項醫療費用。
所有留學生,其鑲牙、配眼鏡、人工流產、購買營養滋補品,費用全部自理。
十、課外活動和假期生活
37.留學生可以參加所在學校的學生會的有關活動以及運動隊、文藝表演隊等各種課餘體育和文化娛樂活動;也可以自願參加中國方面在重大節日時舉辦的活動。中國方面鼓勵留學生與中國師生及人民的正常友好交往。
38.留學生在校舉辦慶祝本國的國慶、重大的傳統節日等活動,需經學校當局同意,並遵守學校的有關規定。
39.享受中國政府獎學金的留學生,每兩年可參加一次由學校組織的假期集體旅行,旅行的交通和住宿費用由學校提供一定的補貼。進修生進修期限為一學年,也可享受一次優待旅行。但不足一學年者,旅行的費用全部自理。自費生也可參加學校組織的旅行,各項費用自理。
十一、畢業、結業、肄業證書
40.本科生和碩士研究生修業期滿,成績合格者,發給畢業證書,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授予相應的學士、碩士學位。博士研究生考試合格並通過論文答辯者,授予博士學位。成績不合格者,發給結業證書。
普通進修生、高級進修生,完成進修計畫者,發給進修證書,不授予學位。
41.凡中途退學者,發給肄業證書,證書上註明學習年限。
42.留學生畢業、結業後,應在十五天內離華。
十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獎學金
4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根據政府雙邊交流協定,為來華學習的留學生提供獎學金。除每月發給留學生本人現金外,另撥給學校的款項還包括:學費、教材費、實驗費、醫療費、設備費、住宿費、活動費等。並為學校組織的假期集體旅行提供補貼。
44.發給留學生本人的獎學金額如下:(按每人每月計,單位:人民幣元)
(1)學習生活費:本科大學生:180元;普通進修生、碩士研究生:200元;高級進修生、博士研究生:220元。
(2)特殊專業補助費:學習體育、航海、舞蹈、戲曲、管樂專業的獎學金生,在進入專業學習後每人每月增發30元。
(3)地區補助費:在廣東、福建省學習的獎學金生,每人每月增發30元;在甘肅、黑龍江、吉林、遼寧省學習的獎學金生,每人每月增發10元。
45.留學生自抵校之日起領取獎學金。每學年獎學金髮至七月三十一日。提前結業回國者,獎學金髮至當月。繼續在華學習的留學生,寒假暑假期間獎學金照發(包括回國休假者,但無故逾期不歸者,不補發逾期的獎學金。)
休學期間的獎學金停發,復學後不予補發。
退學或被開除學籍時,自退學或被開除之日第二個月起停發獎學金。
十三、自費留學生的費用標準
46.自費留學生在來華前必須有財政擔保人和可靠的財政保證,以支付在華學習期間的各項費用。所有費用均需按規定向所在學校以現金支付。
47.自費留學生需繳納的主要費用,均以美元為計算單位,折合外匯人民幣繳付。這些費用是:
(1)學費(每學年、每人)
文科:本科大學生和普通進修生:1200美元;碩士研究生:1600美元;博士研究生:2500美元;高級進修生:2000美元;
理、工、農、醫科,體育和藝術:
本科大學生:1600美元;普通進修生:2000美元;高級進修生:2500美元;碩士研究生:2500美元;博士研究生;4000美元。
(2)住宿費:根據目前中國學校住房條件,在學校住宿者二人住一間,每個床位每天1.5美元;申請一人住一間者,須經學校批准,但費用增至每間每天4美元。
(3)一伙食費、醫療費、教材費及教學計畫之外的實驗實習、專業參觀和轉學等費用,均由留學生自理。
48.學費每學年可分兩次繳付,每學期開學前各繳一半。學習期限在一學期以上、一學年以下者,按一學年標準繳費。不按規定時間繳費者,不予註冊。特殊情況,需由本人申請並經學校同意,可以緩繳,但最遲不得晚於開學後一個月。緩交學費者需另交5%的滯交金。對非中國方面原因中途轉學者,已繳學費不轉、不退。到新的學校後仍需重新繳納學費。
住宿費每學期於學期初繳納,如有困難,須向學校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可按月繳付。因結業、休學、退學等原因而離校時,按實際居住天數結算。
《外國來華留學生健康檢查標準》從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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