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體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發改高技[2005]26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發展改革委、經委(經貿委)、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商務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國發[2000]18號),規範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體企業認定工作,特制定《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體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並做好有關工作。
特此通知。

發展改革委 信息產業部 商務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國發[2000]18號)第七條及有關規定,為合理 確定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體企業,帶動我國軟體產業快速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體企業是指業經軟體企業認定機構認定,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軟體企業:
(一)軟體年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人民幣且當年不虧損。
(二)年出口額超過100萬美元,且軟體出口額占本企業年營業收入50%以上。
(三)在年度重點支持軟體領域內銷售收入列前五位。
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規定的軟體營業收入和出口額標準、第三款所指的年度重點支持軟體領域,由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體企業認定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劃及產業發展情況動態研究調整,並在中國軟體行業協會網站(http: //www.csia.org.en)上公布。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體企業認定主管部門在確定總量的基礎上進行審核認定。
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體企業認定主管部門是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信息產業部、商務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
第三條 主管部門共同委託中國軟體行業協會為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體企業認定機構(以下簡稱認定機構),具體組織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體企業的年度認定工作。其職責是:

(一)受理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體企業認定申請;
(二)具體組織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體企業年度認定,提出認定意見。
第四條 申報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體企業,由申報單位直接向認定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體企業認定申請表;
(二)軟體企業認定證書;
(三)企業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上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人員配置表,以及學歷構成、軟體開發環境和企業經營情況等材料;
(四)按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申報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體企業的,應提供本企業上年度軟體出口證明,如出口契約登記證書、有效出口契約、收匯證明等材料或海關統計材料。
(五)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認定企業無惡意欠稅或偷稅騙稅等違法行為的證明材料。
(六)主管部門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申報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體企業的截止時間為當年5月30日。
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體企業認定申請表可從中國軟體行業協會網站上下載。
第五條 認定機構審查申報企業提供的材料的真實性,判斷其是否符合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體企業的認定條件。對按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款申報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體企業的,認定機構應組織專家進行研究。認定機構根據審查情況,於當年8月底前向主管部門提交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體企業年度認定的企業初選名單及相關資料。
第六條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信息產業部、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採取聯席會議等形式審核認定機構提出的初選名單,於當年10月底前聯合發文確定,並向認定的企業頒發年度認定證書。
第七條 年度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體企業名單應在認定機構的網站及有關媒體上發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條 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體企業實行逐年認定製度。經認定的年度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體企業,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企業可憑當年頒發的認定證書,向稅務部門辦理當年度所得稅減免手續。年度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體企業未通過下一年度認定的,下一年度不再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
第九條 經認定的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體企業發生調整、分立、合併、重組等變更事項時,須在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認定機構辦理變更認定或重新申報手續。未經批准同意變更認定的,企業不得自行承繼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體企業稱號和所享受的優惠政策。
第十條 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體企業應依法納稅。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體企業一經發現有偷稅漏稅等違法行為的,經核實後取消該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第十一條 企業申報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體企業,應當如實提供材料,並保證內容和數據真實可靠。提供虛假材料或內容、數據失實的,中止其認定申請;已獲得認定的,撤銷其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體企業資格,同時追回已減免稅收款項;認定機構3年內不再受理其認定申請。
第十二條 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體企業認定證書由信息產業部統一印製。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信息產業部、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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