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在《企業經營範圍用語規範(試行)》中增設概括性行業的通知

工商【1990】第8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企業經營範圍用語規範(試行)》(以下簡稱《用語規範》)下發執行以來,各地普遍反映現行《用語規範》尚需補充,並要求在《用語規範》的商業部分中增設概括性行業及其經營範圍規範用語,以適應核定企業經營範圍的需要。經研究,在《用語規範》中的國內商業、物資供銷業的七十七個小行業中,增設九個概括性行業及其經營範圍規範用語。望各地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略)

一九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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