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中國地震局是管理全國地震工作、經國務院授權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賦予的行政執法職責的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
中國地震局成立於1971年,時稱國家地震局,1998年更名為中國地震局。
領導簡介
中國地震局現任局長為鄭國光。
職能職責
根據《國務院關於機構設定的通知》(國發〔1998〕5號),中國地震局是管理全國地震工作、經國務院授權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賦予的行政執法職責的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中國地震局的主要職責是:(一)擬定國家防震減災工作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地震行業標準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編制國家防震減災規劃;擬定國家 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建立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備案制度;指導全國地震災害預測和預防;研究提出地震災區重建防震規劃的意見。
(三)制定全國地震烈度區劃圖或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管理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審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的規定,監督檢查防震減災的有關工作。
(五)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實施以中國地震局為主的雙重領導,建立和完善相應的管理與計畫財務體制;指導省級以下地震工作機構的工作;管理局直屬事業單位。
(六)管理全國地震監測預報工作;制定全國地震監測預報方案並組織實施;提出全國地震趨勢預報意見,確定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報國務院批准後組織實施。
(七)承擔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辦事機構職責;對地震震情和災情進行速報;組織地震災害調查與損失評估;向國務院提出對國內外發生破壞性地震作出快速反應的措施建議。
(八)指導地震科技體制改革;擬定地震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組織地震科技研究與國家重點地震科技項目攻關;組織協調地震應急、救助技術和裝備的研究開發; 指導地震科技成果的開發與套用;承擔地震科技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九)指導 防震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十)管理、監督地震事業費、基本建設經費和專項資金的使用。
(十一)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中國地震局設11個職能司(室)。
(一)辦公室
組織全局性重大會議與活動;負責起草上報黨中央、國務院的重要檔案;負責督促重要部署、領導批示及會議決定的貫徹落實;負責新聞宣傳,指導地震系統新聞宣傳工作,管理中國地震局網站;負責政務信息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國有資產工作,編制機關預決算,管理機關經費;負責局機關及指導京區單位安全保衛、消防、人防、房產、社會事務等工作;負責政務與震情值班、文電、電子政務、檔案、信訪、機要、保密、密碼、信息安全、會議計畫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司
擬訂防震減災事業發展方針和政策;組織開展防震減災事業發展重大問題研究;指導地震系統開展政策研究;擬訂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審核工作;負責全局性重要文稿起草工作;推進依法行政;組織法制宣傳教育、行政執法和法制監督工作;負責對地震部門行政許可事項實施的監督檢查;承辦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行政應訴工作;承擔防震減災法律諮詢服務工作;管理地震標準化和地震計量工作。
(三)發展與財務司
負責國家防震減災發展戰略研究,組織編制國家防震減災中長期事業發展規劃;負責防震減災事業發展改革;擬訂發展與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和標準;負責預算、決算管理和基本建設管理;負責防震減災重大專項和重點項目管理;負責監管專項資金和各類經費,組織財務稽察;負責國庫支付和日常財務管理;負責國有資產管理和政府採購監管;負責防震減災行業統計工作;負責監管國有資產經營性活動。
(四)人事教育司
指導地震系統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和機構改革;組織編制防震減災人才發展規劃;擬訂地震系統人事管理制度;負責地震系統幹部隊伍巨觀管理及省級地震局、局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及後備幹部隊伍建設;承辦局管幹部的考核、任免、監督,參與巡視工作;負責系統參公人員管理;管理系統機構編制、事業單位崗位設定、勞動工資、保險、獎勵、人員招錄、專技人員職稱評聘和專家工作;指導省級以下地震工作機構的相應工作;負責公派出國留學人員選拔,管理幹部因私出國(境);管理局屬高等院校;負責局機關幹部人事工作。
(五)科學技術司(國際合作司)
負責制訂地震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參與地震科技體制改革;推進地震科技創新;組織開展地震科學研究和科技基礎性工作;組織管理重點地震科學研究和技術研發項目;指導局屬國家重點實驗室和部門重點實驗室建設;負責地震科技成果和智慧財產權的管理;負責科技保密工作;協助科技委開展工作,承擔科技委辦公室日常事務;負責聯繫地震學會;歸口管理學術期刊;歸口管理地震科技外事工作;負責雙邊、多邊及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負責組織協調國際會議、國際合作項目、智力引進、國(境)外破壞性地震快速反應和境外地震台網建設;牽頭協調國際救援行動涉外工作。
(六)監測預報司
負責全國地震監測預報工作;擬訂全國地震監測預報和信息網路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國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確定和地震趨勢判定,組織全國震情監視跟蹤和重大震情會商;組織指導震後趨勢判定和現場監測工作;負責管理地震預測意見;負責監測預報、信息網路系統的建設、運行與管理;負責地震烈度速報系統的建設、管理及烈度速報工作;管理火山活動、水庫和海域地震的監測預測工作;負責全國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保護工作;承擔境外台網建設、運行與管理;承擔地震監測預報相關科技項目的實施、技術研發及推廣套用。
(七)震害防禦司
指導全國地震災害預測和預防;擬訂全國地震烈度區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區劃圖;審定地震小區劃圖;負責城鄉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監督管理,審定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確定抗震設防要求;負責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資質管理和人員職業資格管理;協同指導地震災區重建;負責全國強震動觀測台網建設和運行管理;負責管理震害預測工作,參與提出確定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意見;負責地震基礎性任務探測和地震活斷層探測管理工作;組織指導防震減災知識的社會宣傳教育;承擔市縣防震減災工作指導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承擔震害防禦相關科技項目的實施、技術研發及推廣套用;參與地震災害保險工作;負責聯繫中國災害防禦協會。
(八)震災應急救援司
指導全國地震應急救援工作;承擔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日常事務;管理國家地震應急預案;指導部門和地方地震應急預案建設;承辦全國地震應急工作檢查;負責地震應急基礎數據和地震災情速報;管理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組織開展地震現場應急處置工作;負責地震災害損失調查評估工作;指導應急避難場所建設及社區地震搜救志願者工作;管理國家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指導國家、地方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和救援訓練基地建設;負責國內地震救援工作,承擔境外地震救援任務的實施;承擔聯合國災害協調和亞太人道主義合作夥伴任務的實施;承擔地震應急救援相關科技項目的實施、技術研發及推廣套用;承擔國家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重大事項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
(九)直屬機關黨委
負責指導京區直屬單位和局機關黨的建設;受黨組委託,指導京外單位黨建工作;承擔地震系統精神文明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局黨組民主生活會和中心組學習的服務保障工作;負責宣傳、統戰工作;指導黨組織配合行政領導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穩定工作;領導直屬機關紀律檢查工作;領導直屬機關工、青、婦等民眾組織工作;管理中國地震局黨校。
(十)監察司
組織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檢查局屬單位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國務院的決定命令和中國地震局重大決策中的問題;監督局司級幹部遵守黨紀、政紀和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受理對局司級幹部違反黨紀、政紀行為的控告、檢舉;調查處理局司級幹部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受理不服紀律處分決定的申訴;對局屬單位預算執行、決算及重大項目等進行審計監督;對局管幹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十一)離退休幹部辦公室
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有關離退休幹部工作的方針政策;擬訂地震系統離退休幹部管理規章制度;指導檢查局屬各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承擔局機關離退休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
歷史沿革
地震災害對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危害極大,因此,黨和政府歷來對地震工作十分重視。早在新中國建立初期,國家在中國科學院內就設立了地震台站等地震工作機構,當時的主要任務是地震觀測,現場考察、人才培訓,但沒有統一的管理機構,人員和機構都比較分散。為了集中力量攻克難關,1953年11月,中國科學院決定成立“中國科學院地震工作委員會”。委員會下設綜合組、地質組和歷史組。主要任務是為國家計委審核重大項目提供諮詢。60年代,我國地震進入活躍階段,在周總理的親自關懷下逐步建立起全國性的地震工作機構。
邢台地震後,根據周總理的指示,國家科委和中國科學院組成地震辦公室。
1967年國務院決定在國家科委內設立“京津地區地震辦公室”主管京津地區的地震預報工作;在國家建委內設立“京津地區抗震辦公室”主管京津地區的地震預報工作。同年12月國家科委京津地震辦公室與中國科學院地球物理局合併,成立國家科委、中國科學院地震辦公室。
1969年7月18日,渤海灣發生7.4級大地震,當天下午周總理接見地震工作者,作了“團結起來,共同對地震之敵”的指示,為了加強地震工作的統一領導,第二天組建了中央地震工作小組。
為了加強地震監測、預報、科研的集中統一管理,1971年8月2日國務院國發56號文,決定撤銷中央地震工作小組辦公室,成立國家地震局作為中央地震工作小組的辦事機構,統一管理全國的地震工作,國家地震局由中國科學院代管。
國家地震局的成立,標誌著我國地震工作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
國家地震局面立後,中國科學院的地球物理研究所、蘭州地球物理研究所、昆明地球物理研究所、地質研究所、測量與地球物理研究所、蘭州地質研究所、工程力學研究所、中南大地構造研究室等單位整建制劃歸國家地震局領導,與此同時還先後組建了蘭州、新疆、成都、昆明、廣州、福州、武漢、南京、瀋陽九個地震大隊,實行雙重領導以地方為主的管理體制。此外還組建了北京、天津、河北、山西、陝西、寧夏、山東、安徽、湖南、貴州、內蒙等1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震隊。
1975年12月,國家地震局由中國科學院代管改為國務院直屬局。
1977年11月國務院批轉國家地震局《關於加強地震預測預防工作的幾項措施的請示報告》,批准除台灣省外其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建立了地震工作機構。
1983年機構改革時,經國務院國辦發[1983]63號文《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地震局關於省、市、自治區地震工作機構和管理體制調整改革報告的通知》,批准各省、市、自治區地震局(辦)由以地方政府領導改為由國家地震局與地方政府雙重領導以國家地震局為主的管理體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