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印刷複製示範企業管理辦法

印刷複製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對建立國家印刷複製示範企業給予了切實可行的扶持政策和措施。 新聞出版總署對認定成為國家印刷複製示範企業的印刷複製企業優先給予產業發展項目和發展資金的支持。 (三)新聞出版總署組織評審專家組對國家印刷複製示範企業進行考核,確定年度考核結果。

新聞出版總署通知

新聞出版總署關於印發《國家印刷複製示範企業管理辦法》的通知
新出政發〔2011〕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聞出版局,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印發的《文化產業振興規劃》要求,對印刷複製企業分類實施綜合評估,規範國家印刷複製示範企業的建立和管理,充分發揮規模以上重點印刷複製企業在轉變發展方式、調整產業結構、提升行業素質等方面的引導和輻射作用,將我國建設成為世界印刷強國,更好地為新聞出版產業和國民經濟發展服務,新聞出版總署制定了《國家印刷複製示範企業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各地認真執行。
附屬檔案:1.國家印刷複製示範企業管理辦法
2.國家印刷複製示範企業申請表(略)
新聞出版總署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國家印刷複製示範企業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印發的《文化產業振興規劃》提出的建設一批印刷複製產業示範基地的要求,對印刷複製企業分類實施綜合評估,規範國家印刷複製示範企業的建立和管理,充分發揮國家印刷複製示範企業在轉變發展方式、調整產業結構、提升行業素質等方面的引導和輻射作用,將我國建設成為世界印刷強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印刷複製示範企業,是指資質合格、遵紀守法、管理規範、技術先進、產品優質、業績突出、創新節能、人才聚集、誠信經營,在全國具有示範作用的骨乾印刷複製企業或者企業集團。
第三條 建立國家印刷複製示範企業的宗旨,是通過對具有示範作用的骨幹印刷複製企業或者企業集團的認定、掛牌、扶持和宣傳,進一步最佳化產業結構、培育優勢企業,加快自主創新和技術進步,鼓勵節能減排,倡導綠色印刷,引導整個產業實現轉型和升級。
第四條 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制定國家印刷複製示範企業總量、結構、布局的全國規劃,對國家印刷複製示範企業進行審核、認定和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國家印刷複製示範企業進行初審、申報和日常管理。
第五條 國家印刷複製示範企業的規劃目標,是從2012年開始,到“十二五”期末,在全國範圍內建立100家左右“國家印刷示範企業”和10家左右“國家光碟複製示範企業”,國家印刷複製示範企業的引導作用和輻射效應明顯顯現,骨幹印刷複製企業國際競爭力明顯增強,產業分工合理,區域協調發展,形成相對完善的現代化印刷複製產業體系。
第六條 國家印刷複製示範企業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合法經營方面
印刷複製企業模範遵守《出版管理條例》、《印刷業管理條例》、《音像製品管理條例》以及《複製管理辦法》等法規和規章,沒有盜版盜印等不良記錄,近三年內未被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過行政處罰。
(二)規模效益方面
印刷複製企業主要經濟效益指標及全員勞動生產率居國內同行業前列,在最近三個財務審計年度實現盈利。其中,印刷企業資產總額3億元以上(主營出版物印刷企業或者數字印刷企業1億元以上),年度銷售收入5億元以上(主營出版物印刷企業或者數字印刷企業2億元以上),或者近三年銷售總收入10億元以上(主營出版物印刷企業或者數字印刷企業5億元以上)且其間年度增長率均值超過20%,年度上繳稅收1000萬元以上;唯讀類光碟複製企業年度產量1億片以上,銷售收入1.2億元以上,年度上繳稅收500萬元以上;可錄類光碟生產企業年度產量2.5億片以上,銷售收入2.8億元以上,年度上繳稅收1000萬元以上。
(三)技術裝備方面
印刷複製企業關鍵生產設備居行業先進水平。其中,印刷企業擁有多色高速、自動、聯動等先進技術設備,或者在數字印刷、柔印、印刷設備數位化自動控制、數字資產管理、數字直接製版、數位化工作流程等方面具備較強實力;光碟複製企業擁有DVD、DVDR或者高清光盤生產線以及配套的檢測設備。
(四)創新研發方面
印刷複製企業研發投入達到銷售收入的一定比重。其中,印刷企業研發投入占銷售收入比重不低於1%,光碟複製企業研發投入占銷售收入比重不低於4%。印刷複製企業建有國家級或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或者研發機構,企業持有授權專利,且持有數量居國內同行業前列。印刷複製企業在新產品拓展、產業鏈延伸、商業模式探索等方面有實質性創新和相對成熟的創新成果。
(五)管理體系方面
印刷複製企業建立了規範的現代產權制度和科學的管理機制;通過了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按照國際與國內先進標準組織生產,產品質量經檢測符合有關標準;建立了基於網路的企業管理信息化系統;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完善,責任制健全,近三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
(六)綠色環保方面
印刷複製企業積極開展綠色生產,通過環境管理體系及相關國際綠色認證;推行清潔生產審核;使用的各種原輔材料符合國際標準,套用節能減排、清潔生產的設備、材料與工藝;排放、節能等指標符合國家環保標準。其中,印刷企業能夠達到國家綠色環保印刷標準的要求。
(七)人才隊伍方面
印刷複製企業具有較強的經營管理和技術研發隊伍。其中,印刷企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含中級技工以上)職稱人員人數比例不低於70%,高級技術人員(含技師以上)比例不低於20%;光碟複製企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人數比例不低於90%,技術人員比例不低於20%。
(八)地方扶持方面
印刷複製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對建立國家印刷複製示範企業給予了切實可行的扶持政策和措施。
第七條 為鼓勵印刷企業“走出去”,對具備以下條件的印刷企業可以認定為國家印刷示範企業:印刷企業年度承接境外印刷加工業務占企業全面主營業務量的30%以上,且年度對外加工業務營業額達到2000萬美元;企業的總資產報酬率應高於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企業應不欠稅、不欠工資,不欠社會保險金,企業資產負債率一般應低於60%,企業銀行信用等級在AA級以上(含AA級)。在同行業中企業的產品質量、產品科技含量、新產品開發能力居領先水平,原料綜合利用率高,主營業務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和質量管理標準體系。
第八條 國家印刷複製示範企業實行自願申請、初審、終審和認定的程式。凡符合本辦法第六條或者第七條要求的印刷複製企業,均可申請建立成為國家印刷複製示範企業。
第九條 印刷複製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市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國家印刷複製示範企業申請表》(見附表),經所在地縣、市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核實確認後,報送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審核同意後,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向新聞出版總署報送書面報告以及有關申請材料。報告要同時載明地方給予的扶持政策和措施。
第十條 新聞出版總署組織評審專家組,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的國家印刷複製示範企業進行考核和終審。
通過考核和終審的印刷複製企業在新聞出版總署入口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
通過公示的印刷複製企業,由新聞出版總署認定為國家印刷複製示範企業,授予“國家印刷示範企業”或者“國家光碟複製示範企業”的稱號,頒發牌匾和證書,並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告。
第十一條 經過認定的國家印刷複製示範企業,新聞出版總署建議其所在地人民政府給予扶持和獎勵。國家印刷複製示範企業享有以下方面的優惠扶持:
(一)項目資金方面
新聞出版總署對認定成為國家印刷複製示範企業的印刷複製企業優先給予產業發展項目和發展資金的支持。
(二)產業政策方面
認定成為國家印刷複製示範企業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出版物印刷企業、其他印刷品印刷企業或者唯讀類光碟複製企業,外方可以控股或者占主導地位,但中方比例或者權益不得低於30%。
(三)管理措施方面
認定成為國家印刷複製示範企業的印刷複製企業,在接受委託印刷複製境外的印刷複製產品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在保證文化安全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管理實際,適當簡化審批程式,提高審批效率。
(四)評選獎勵方面
中國出版政府獎(印刷複製獎)、全國文化重點出口企業、全國文化高新技術企業等的評定,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被認定成為國家印刷複製示範企業的印刷複製企業。
(五)進口設備方面
認定成為國家印刷複製示範企業的光碟複製企業,可以進口境外性價比高且使用年限不足3年的光碟複製生產設備,但進口各種類型設備的總數量不得超過企業原有設備總數量的30%,而且進口設備只限於企業自身使用。
第十二條 新聞出版總署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對國家印刷複製示範企業進行跟蹤管理。根據“目標考核、動態管理、能進能退”的原則,建立並完善國家印刷複製示範企業的年度考核機制。年度考核採取書面考核和現場考評相結合的方式。具體程式為:
(一)國家印刷複製示範企業應當於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上年度總結。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對年度總結材料進行審核後,每年2月底前將本地區國家印刷複製示範企業發展情況、審核意見和有關審核材料報送新聞出版總署。
(三)新聞出版總署組織評審專家組對國家印刷複製示範企業進行考核,確定年度考核結果。對考核結果不合格的,撤銷國家印刷複製示範企業稱號。
第十三條 新聞出版總署對國家印刷複製示範企業年度考核情況予以通報,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告,並發布國家印刷複製示範企業年度發展報告。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聞出版總署直接撤銷國家印刷複製示範企業稱號並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告:
(一)嚴重違反《出版管理條例》、《印刷業管理條例》和《音像製品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且情節嚴重的;
(二)發生重大生產安全和質量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有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新聞出版總署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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