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縣災區民房恢復重建工作規程

(一)鄉(鎮)人民政府災民恢復重建工作實施重點在鄉村兩級。 3、制定災區民房恢復重建的補助標準災區民房恢復重建的補助實行縣級統一標準,不準平均分配。 恢復重建對象自行組織施工的,由鄉(鎮)政府和建房對象簽訂重建協定。

基本信息

災區民房恢復重建是指因自然災害造成災區民眾住房倒塌或嚴重損壞需要重建和修繕的過程(以下稱恢復重建)。為進一步規範我縣災區民房恢復重建工作,根據《河南省災區民房恢復重建工作規程》,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規程。

詳細內容

一、倒損房屋情況的統計、核定
突發性自然災害災情穩定後,鄉鎮政府要立即組織力量,全面開展因災倒損房屋的統計與核定工作。
倒損房屋的界定:
倒塌房屋:指因災導致房屋兩面以上牆壁坍塌,或房頂坍塌,或房屋結構瀕於崩潰、倒毀,必須進行拆除重建的房屋。統計時以自然間為單位,獨立的廚房、牲畜棚等輔助用房、活動房、工棚、簡易房和臨時房屋不在統計之列。
損壞房屋:指因災導致房屋部分承重構件出現損壞或非承重構件出現明顯裂縫,或附屋構件遭受破壞,需進行較大規模的修復才可以居住的房屋。統計時,以自然間為計算單位,獨立的廚房、牲畜棚等輔助用房、活動房、工棚、簡易房和臨時房屋不在統計之列。
(一)鄉(鎮)人民政府
一次災害過程結束後,鄉(鎮)要立即組織人員對轄區內本次災害倒損房屋逐村逐戶進行調查與登記,按照《河南省因災倒房戶台帳》(表1)建立台帳,與《河南省因災倒房情況統計表》(表2)加蓋政府公章後10日內一併報縣救災辦。
(二)縣救災辦
接到鄉(鎮)政府報表後5日內,完成全縣本次災害倒損房屋情況的核定與匯總,填寫分鄉統計表,上報市民政局和省民政廳。
二、恢復重建資金的籌措、撥付、使用和管理
(一)恢復重建資金的籌措
1、中央、省、市、縣各級政府投入的恢復重建補助資金和社會捐贈。
2、鄉(鎮)政府和村委會組織發動民眾幫工幫料。
3、受災民眾積極自籌和互助互濟。
(二)恢復建房補助資金的撥付
縣救災辦接到上級下撥的建房補助資金撥款通知後,與財政局協商,報縣政府審定後,由縣財政、民政、救災三部門聯合下發撥款通知。鄉(鎮)政府在接到撥款通知5日內按照有關程式將恢復重建補助款物數額安排到戶。
(三)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1、使用原則
(1)專項用於解決災民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的補助,不得改變用途或擅自擴大使用範圍。
(2)資金分配時,輕災村和重災村必須有所區別,同等條件下五保戶、優撫對象、殘疾人等群體優先保障。
2、使用和管理
(1)災區民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的使用,可以向補助對象直接發放現金,也可以統一購買、供應與補助資金同等價值的建築材料,所購買物必須進行政府採購,陽光操作。
縣、鄉政府必須對恢復重建補助資金或建築材料實行專帳管理。恢復重建補助資金或建築材料由縣、鄉民政部門統一掌握。指標先落實到戶,發放須經縣、鄉政府批准。
①分散建房可以直接發放現金,也可以由縣救災辦實行政府採購,統一購買,供應同等價值的建築材料。
②集中建房不直接發放現金,由縣救災辦實行政府採購,統一購買,供應同等價值的建築材料。
③恢復重建補助資金或建築材料發放,由縣鄉按照災民建房的實際進度,分階段支付補助資金或供應建築材料,確保恢復重建補助款有效地發揮作用。
(2)恢復重建補助款物發放情況的公示
縣、鄉兩級必須按補助款物的發放時段,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發放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村委會必須將恢復重建補助款物的受益人姓名、補助標準、補助數量、家庭人口等情況在村務公開欄張榜公布,接受民眾監督。
(3)各鄉鎮要建立恢復重建補助款物自查制度,主動接受並配合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對恢復重建補助款物使用、發放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組織實施
災區民房倒損情況核實後,各鄉鎮要制定災區民房恢復重建工作方案,按照方案組織實施災區民房恢復重建工作。
(一)鄉(鎮)人民政府
災民恢復重建工作實施重點在鄉村兩級。災區民房恢復重建工作要建立領導分包責任制和鄉(鎮)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1、鄉(鎮)要成立災區民房恢復重建領導小組。鄉、村兩級確定專人負責災區民房恢復重建工作的實施。
2、確定災區民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
(1)補助對象:因災造成並且無自救能力的特困戶、優撫對象和分散供養的五保戶。
(2)確定原則:按照政策、遵循程式公開公正、民眾認可、嚴格審批。
(3)確定程式
分散建房:由本人申請、村民評議、村委申報、申報名單公示、鄉級政府審核、縣救災辦審批、批准名單公示、市民政局備案。
集中建房:由村委會申請、鄉鎮審核申報、縣救災辦審批、村級公示、報市民政局和省民政廳備案。
3、制定災區民房恢復重建的補助標準
災區民房恢復重建的補助實行縣級統一標準,不準平均分配。由縣級政府災區民房恢復重建領導工作機構根據恢復重建資金情況並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既不宜太高,也不宜太低,集中建房和分散建房應基本一致。
補助標準按災區民房倒損情況分四種類型制定:
(1)房屋全倒塌戶
(2)部分房屋倒塌戶
(3)嚴重危房戶
(4)房屋損壞嚴重必須修復戶
補助標準的確定要向房屋全倒塌戶和嚴重危房戶重點傾斜,提高補助標準,以突出重點。部分房屋倒塌戶和房屋損壞嚴重必須修復戶補助標準必須嚴格掌握,以保障重點。
4、發放《恢復重建補助證》
補助對象和補助標準確定後,由鄉(鎮)政府向確認的災區民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發放統一格式(由上級民政部門統一規定)的《恢復重建補助證》。鄉級民政所發放《恢復重建補助證》前,要逐村逐戶製作《恢復重建補助對象花名冊》一式兩份。恢復重建補助對象根據施工進度,憑《恢復重建補助證》領取政府補助資金或建築材料。每次領取情況由鄉(鎮)民政所登記在《恢復重建補助證》上,補助對象在鄉級民政所《恢復重建補助對象花名冊》上籤名蓋章。其中,一份由鄉級民政所留存,一份報救災辦存檔。
5、災區民房恢復重建的規劃和選址
由縣災區民房恢復重建領導工作機構牽頭協調建設、國土部門搞好恢復重建規劃與選址。其原則是:
(1)災區民房恢復重建以分散建房為主,充分考慮當地住房整體水平和災民經濟承受能力,合理進行規劃。有條件的地區,可結合當地建房習俗,適量推出一批房型設計(同時報市民政局和省民政廳備案),用於引導災區民房恢復重建。
(2)集中建房必須先進行規劃,經審批通過後再開工建設。
(3)恢復重建住房的選址必須有利於今後防災減災。不得在行、蓄洪區、低洼地帶、地質災害多發地帶、風災入口處等易災地帶以及環境受到污染、生活取水困難的地帶重建住房。
6、減免相關稅費
按照上級要求,對災民建房實行專項優惠政策,減免相關稅費。凡災民建房涉及到的收費項目,各有關部門能減則減,能免則免,儘量做到少收費、零收費。
7、組織實施
(一)鄉(鎮)人民政府
(1)對經審批的恢復重建補助對象,鄉、村兩級要張榜公示。公示的主要內容包括:恢復重建補助對象(戶主)名單、家庭人口、建房補助標準、補助數量、政策優惠、恢復重建工作進度及相關責任人等。
(2)經審批的恢復重建補助對象公示後,分散建房戶所在鄉鎮組織填寫《河南省因災倒房戶建房檔案》;集中點建房由縣救災辦填寫《災區恢復重建項目審批表》。
(3)恢復重建補助款物指標總額一次性分配到戶、分期撥付。
(4)督導村、戶做好恢復重建工作。
(5)全面實施災區民房恢復重建項目質量、進度與責任管理,確保質量和進度。
恢復重建統一組織施工的,由縣政府與鄉政府簽定責任書,鄉政府和承建方及建房對象代表簽訂重建協定。
恢復重建對象自行組織施工的,由鄉(鎮)政府和建房對象簽訂重建協定。
對所有恢復重建項目要明確提出工程質量、施工進度要求,明確相關責任人,實施倒計時督導;按恢復重建對象施工進度分批撥款物,確保重建資金有效使用。所有恢復重建項目施工期間,在所建房屋顯著位置公示懸掛《河南省災區民房恢復重建責任牌》。竣工時必須設定永久性的全省統一帶有“溫暖工程”標識牌。
(6)恢復重建過程中需上報的相關報表
各鄉(鎮)人民政府每10天向縣救災辦報告一次恢復重建工作進展情況和《河南省災區恢復重建進度定期報表》、《河南省災區恢復重建資金投入定期報表》。
(二)縣救災辦
1、按照縣政府批准的災區民房恢復重建工作實施意見和縣政府安排,落實災區民房恢復重建資金,及時撥付上級下達的災區民房恢復重建資金。
2、指導和督促災區民房恢復重建工作。
3、督促災區民房恢復重建資金和優撫政策的落實。
4、牽頭協調建設、國土部門搞好恢復重建規劃與選址。
5、全面收集、整理全縣災區民房恢復重建規劃、方案、工作措施、進展情況及相關數據,按時統計匯總分鄉(鎮)《倒房重建匯總表》;每10天向市民政局和省民政廳報告一次恢復重建工作進展情況和《河南省災區恢復重建進度定期報表》、《河南省災區恢復重建資金投入定期報表》。
四、監督檢查
恢復重建監督、檢查工作,由縣、鄉兩級恢復重建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對恢復重建工作各個環節進行全程監督檢查。
(一)監督檢查內容
1、建立恢復重建領導小組,制定災區民房恢復重建方案,鄉(鎮)村責任制度落實情況;鄉(鎮)政府與村委會及恢復重建對象簽定的責任書和協定書情況。
2、建房補助對象是否準確無誤,程式是否規範;恢復重建戶建房檔案與台帳的建立情況。是否逐戶建立了恢復重建前、後的檔案,是否將建房過程以文字、圖片等形式予以記載;是否在建成房屋設定永久性的全省統一標識。
3、建房補助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上級下撥的恢復重建補助資金是否按照撥款通知要求,專帳管理,專款專用和重點使用的原則,重點下撥到重災村、重災戶。
4、建房補助款物的發放是否按照補助標準和發放程式公開公正,及時足額發放到災民手中,發放手續是否完善規範,有領取人簽字或蓋章;是否存在滯留、截留、挪用、平均分配和優親厚友等現象。
對督查中發現的問題,要求各鄉(鎮)政府及有關部門立即採取措施,儘快糾正,並隨後將糾正情況及時上報縣政府。
(二)縣級民政、救災部門職責
按建房進度和補助標準下撥恢復重建資金;督查鄉村兩級對重建資金的使用以及建房對象的公示;定期通報全縣災區民房恢復重建進度;協調有關部門對災民建房進行質量檢查和驗收;檢查鄉(鎮)、村兩級對恢復重建資金的使用,資金到戶和政策落實到戶情況。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縣救災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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