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工作規則

2013年10月12日,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川食藥監管發〔2013〕5號印發《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工作規則》。該《規則》分總則、領導職責、依法行政規定、行政決策規定、會議制度、公文審批規定、公務活動制度、政務公開制度、績效管理、政務督查規定、行政權力監督、作風紀律規定、廉政建設規定、附則14章69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

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工作規則》的通知

川食藥監管發〔2013〕5號

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

《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工作規則》已經2013年10月12日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第3次局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屬檔案: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工作規則

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3年10月12日

工作規則

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工作規則

(2013年10月12日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第3次局務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工作規則》有關要求,結合本局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指導思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國家總局”)的工作部署,堅持依法行政,實行科學民主決策,推進政務公開,加強行政監督,建立和完善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和工作運行機制。

第三條 工作準則:局機關各處(室)要依照法律法規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風,提高行政工作質量和效率,切實貫徹落實各項工作部署,把省局建設成政治合格、作風過硬、廉潔公正、團結高效的行政機關。

第四條 局機關工作人員要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牢固樹立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理念,切實把保障食品藥品安全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在工作中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顧全大局,忠於職守,敬業奉獻;認真負責,科學監管,精益求精。

第二章 領導職責

第五條 省局實行局長負責制,局長領導本局全面工作。副局長和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協助局長工作。局長出訪、出差、休假、學習期間,可委託一名副局長主持日常工作。

第六條 局長召集和主持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專題會議等重要會議。

第七條 副局長按照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局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局長匯報。副局長或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出訪、出差、休假、學習期間,其分管的工作由局長指定班子其他成員代管。

第八條 局機關各處(室)實行處長(主任)負責制,處長(主任)負責本處(室)的全面工作。副處長(副主任)協助處長(主任)工作。處長(主任)出訪、出差、休假、學習期間,委託一名副處長(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章 依法行政規定

第九條 嚴格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權力,強化行政責任,規範行政行為,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條 根據食品藥品監管工作需要,適時提出制定、修改或廢止有關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建議,推動地方食品藥品立法。

第十一條 規範性檔案制定嚴格按照《四川省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規定》執行,由政策法規處負責合法性審查,經局務會議審議同意後並報省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備案。

第十二條 制定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省政府的決定、命令以及國家的方針政策。

第十三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規定有效期。定期對規範性檔案進行清理,需要修改、廢止或撤銷的應當及時辦理,繼續執行的,應當公告目錄。

第十四條 按照法律法規和省政府授權開展監督管理工作,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行政執法過錯追究制。切實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四章 行政決策規定

第十五條 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健全完善行政決策的程式規則,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第十六條 食品藥品監管重要政策、中長期發展規劃,起草的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和重大項目規劃、部門預算等重大事項,由局務會議集體討論和決定。

第十七條 有關處室提請局務會議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須深入調查研究,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和市(州)政府的應充分徵求意見和協商;涉及行政相對人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第十八條 作出重大決策前,要通過多種形式,聽取專家學者、基層、民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各處室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社會各方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第五章 會議制度

第十九條 實行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專題會議和全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會議等制度。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經局務會議或局長辦公會議研究討論決定。

第二十條 提請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全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會議討論的議題,須提前報局辦公室匯總。

第二十一條 局務會議由局長、副局長、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各處室主要負責人組成,可安排相關人員列席。局務會議由局長或局長委託的副局長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開1次,根據需要可隨時召開。

會議主要任務:傳達貫徹省委、省政府、省食品安全委員會的重要會議精神、重大決定和工作部署,通報重大事項;分析食品藥品安全形勢,研究部署食品藥品監管重要工作;審議本局起草的規範性檔案和規章制度;研究全省食品藥品監管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重大項目立項等重大問題;審議全省食品藥品監管工作會議工作報告、年度工作要點、會議計畫、立法計畫、出國計畫等;討論和決定其他需要局務會議研究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 局長辦公會議由局長、副局長、領導班子其他成員組成,辦公室主任列席。根據會議議題需要,會議召集人可指定有關處室、直屬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局長辦公會議由局長或局長委託的副局長召集和主持,原則上於每周一上午召開。

會議主要任務: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領導同志重要批示和局黨組會議、局務會議決定事項,聽取工作進展情況匯報,研究下一步工作;討論上報省委、省政府和國家總局的重要請示、報告;討論決定局長提請局長辦公會議審議的事項;討論決定副局長提出並經局長同意提請局長辦公會議審議的事項;討論決定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單位和各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請示的重要事項;聽取以局名義召開的業務會議及重要工作、重要調研情況匯報,研究分析形勢、布置工作任務;研究其他需要提請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的專項問題或緊急事項。

第二十三條 專題會議由局領導根據各自的分工和工作需要,可隨時召開,研究、協調和處理日常工作中的專項工作。

第二十四條 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專題會議的組織工作。

會議議題收集: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議題由各處室書面提出,由局辦公室定期收集匯總,報局長或分管副局長審定。會議議題由局辦公室提前送達與會人員,會議有關檔案材料由議題經辦單位提前送與會人員,參會人員要提前認真閱讀會議材料,研究準備意見。

會議組織工作(包括會議材料的督辦、分發、會議通知等):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由局辦公室負責;專題會議組織工作由承辦處室負責。

會議紀要編髮: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紀要由局辦公室記錄並及時起草,由主持會議的局領導簽發;專題會議紀要由相關處室負責記錄、整理,由主持會議的局領導簽發,重大事項報告局長審批。會議紀要由局辦公室統一編號印製。

會議督辦工作: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決定的事項,按照局督辦制度,由辦公室負責督辦落實。重要事項,分別寫出督辦報告。

會議紀律要求:對會議研究、討論的各項規定,有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保密規定,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傳達和擴散。傳達、貫徹會議作出的決定事項,以會議紀要為準,並按規定範圍傳達。

第二十五條 根據局機關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局機關全體會議,由局長或局長委託的副局長主持召開,機關全體幹部職工參加。

會議主要任務: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國家總局的會議、檔案和領導的批示精神,通報重要情況,部署、檢查和總結全局工作。

第二十六條 全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會議由局長主持召開,局長、副局長、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局機關各處室、局直屬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各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參加。根據情況,可邀請省委、省政府有關領導及有關部門的領導,部分食品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新聞單位等參會。

會議主要任務:學習、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國家總局有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的重大政策、決定、指示;總結上一年度工作,分析食品藥品安全形勢,部署全年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

全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會議須報請省政府分管副省長同意,一般每年第一季度召開,原則上每年不超過1次。根據工作需要,可適時召開全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座談會。會議的籌備組織工作,由局辦公室牽頭負責,有關處室按職責協助,會議決定事項由局辦公室負責督辦。

第二十七條 嚴格執行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關精簡會議活動的規定,減少會議數量,控制會議規模和時間,提高會議實效。全省性會議儘可能採用電視電話會議、視頻會議等快捷、節儉的形式召開,時間不超過一個半小時。各處室召開全省系統專項工作會議每年不超過1次。

嚴格控制會議時間,注重會議實效,簡化形式,精簡程式,堅持開短會、講短話,力戒空話、套話。會議通知要明確會議主要目的和任務以及需要解決的問題。會議交流發言要直奔主題,不“穿靴戴帽”,不以“尊敬的某某某”稱謂開頭,交流發言時間每人不超過8分鐘。嚴格控制規模和人數,只安排與會議內容密切相關的單位和人員參加。需要安排討論的會議,要精心設定議題,提前告知討論主題,科學安排討論時間,保證討論效果。

各類會議活動一般不安排合影;不得在高級賓館和風景名勝區開會;不得組織高消費娛樂活動;不得贈發禮品、不發筆和筆記本。

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和全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會議由局辦公室牽頭負責組織。各處(室)召開的會議,由各處(室)負責會議通知、會議召開、撰寫簡報及相關材料等。召開電視電話會議、視頻會議至少提前一天告知局辦公室和機關服務中心,機關服務中心做好會議的後勤保障工作。

嚴格執行年度會議計畫和申報審核制度。局辦公室歸口匯總各處室年度會議計畫,並報局務會議審議。

第六章 公文審批規定

第二十八條 公文處理嚴格執行《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和本局有關公文處理規定辦理,公文運轉應高效、規範。

第二十九條 黨中央、國務院和國家總局、省委、省政府(含辦公廳)檔案和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直屬單位請示、報告檔案,統一由局辦公室負責提出擬辦意見,報送省局審批的公文,重大事項及時報局領導審批。各處室應按擬辦及批示意見及時辦理公文,局辦公室負責督查、督辦。

除局領導交辦個別事項和確需直接報送審批的敏感絕密事項、重大突發事件外,公文一律送局辦公室按辦文程式統一辦理,一般不得直報領導同志個人。

第三十條 制發公文必須按照公文處理有關規定進行審核、會簽和簽發。

以局名義作出的決定,發布的規範性檔案,向省委、省政府、國家總局報送的請示、報告,向省內發布的公告,人員任免檔案,下發重要的政策性、指導性檔案以及其他重要檔案,經分管副局長審核後,由局長簽發。以局名義制發的其他公文,由分管局領導簽發。以局名義向省政府有關廳、局的行文,由分管副局長簽發,重要事項由局長簽發。

除局辦公室外,局機關其他各處室不對外正式行文。與其他部門會簽的檔案,一般由分管局領導簽發。重要事項向局長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長匯報,必要時須集體討論決定。

對於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主辦處室應按有關規定提出密級、保密期限,由局辦公室按保密制度規定和公文運轉程式呈報審批。

第三十一條 實行公文承辦、起草、審核、簽發、校對、印刷、傳送和歸檔分級負責制,進一步精簡公文,提高公文質量,規範辦理程式,提高公文辦理效率,加快推行電子公文管理。

第三十二條 減少檔案簡報數量。做好檔案資料的清理、歸併和更新。規範性檔案必須公開徵求意見,經政策法規處合法性審查後,由局務會討論通過,才能簽發。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規定的一律不再發文,現行檔案規定仍然適用的不再重複發文,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檔案一律不發。凡屬全局性的工作部署、要點,本局已經發文的,不再重複發文、重複安排。沒有特殊要求的不層層轉發檔案。局領導講話一律不發檔案,可通過網站、通報等摘要選登。嚴格報文程式,不得多頭越級報文。減少各種資料彙編印製,不得強求基層和行政相對人訂購。

第三十三條 提高檔案簡報質量。必須發的檔案簡報,要保證公文質量,不講空話、套話,做到文風樸實、文字精練,能短則短。檔案要突出思想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嚴格控制篇幅。本局原則上只保留簡報1種,字數不超過2000字,特殊情況控制在3000字以內;調研、研究報告不超過5000字,超過的應有內容摘要。簡報要重點反映重要動態、經驗、問題和工作意見建議等內容,減少一般性工作情況匯報。

第三十四條 提高辦文效率。嚴格實行限時辦結制,報送本局的請示事項,一般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辦理或回復,緊急事項即時辦理或答覆;上級領導批示件,按上級機關時限要求辦理。大力推動辦公自動化建設,加快推進檔案簡報的網路傳輸和網上辦理,減少紙質檔案和簡報資料,可以通過網路、傳真下發的,不再印發紙質檔案。局內部檔案運轉要儘量通過辦公網路平台,降低運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重要檔案和工作部署要跟蹤反饋辦理情況。緊急公文急事急辦、特事特辦,必要時可打破常規、減少中間環節,確保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工作。

第七章 公務活動制度

第三十五條 局領導的內事、外事活動實行歸口管理。局領導的內事活動(包括接待來訪、出席重要會議和活動、出差等)、外事活動(包括出訪、接待外賓)和有關港、澳、台的公務活動由局辦公室(對外交流合作處)負責安排。

各處室工作人員的公務活動,由各處室根據工作需要,按照內、外事工作紀律,合理安排。

各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直屬單位邀請局領導出席的公務活動,邀請單位應提前與局辦公室聯繫,由局辦公室初審後報局長或分管副局長審定。

未經批准,局機關公務人員一律不出席監督管理相對單位召開的慶典、剪彩、發布會、推廣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等活動。

借調以及非正式公務人員,不得安排單獨出差執行公務和以擬稿人的名義擬寫公文。

第三十六條 局機關公務人員參加內事、外事活動應嚴格貫徹執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改進作風的規定。做到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減少隨行和陪同人員,輕車簡從,禁止到抵達路口或轄區邊界迎送。

第三十七條 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考察。機關工作人員因公出國(境),由本局根據工作需要統一安排,不安排無實質內容的出訪,不以任何名義進行一般性考察和照顧性出訪,不得接受任何管理相對人資助出訪費用,嚴禁由企業或下屬單位分攤、提供出國(境)費用。各處(室)每年11月15日前,將因公出國(境)計畫報局辦公室(對外合作交流處)備案,內容包括團組和人數、出訪任務、主要人員、出訪時間、目的地、邀請方以及經費來源等。局辦公室(對外合作交流處)統籌編制下年度出訪計畫,報分管領導審定,提請局黨組會議審批後,再按外事工作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八條 規範新聞報導,實行新聞發言人制度。局領導、處(室)接受國內外新聞媒體一般性採訪由科技與宣傳處組織實施;重要新聞發布,須報局長或分管局領導批准,申請以省政府新聞辦公室名義召開新聞發布會。

第八章 政務公開制度

第三十九條 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四川省政務公開規定》,依法公開政府信息,堅持方便民眾知情、便於民眾監督的原則,健全信息發布制度和信息公開的監督保障機制。

第四十條 凡涉及民眾切身利益、需要民眾廣泛知曉的事項及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本局網站或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全面、真實、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一條 推行行政決策公開。逐步擴大行政決策公開的領域和範圍,推進行政決策的過程和結果公開。局務會議和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政策檔案,除涉密內容外,非涉密內容應及時公布。局領導政務活動除涉密內容外,非涉密內容應在本局網站公開,提高工作透明度。

第四十二條 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主動向社會公布食品藥品行政職權行使權力主體、依據、運行程式和監督措施等,主動向社會公開實施食品藥品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執法活動中履行職責的情況。

第四十三條 加大行政審批公開力度。公布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行政審批項目,按要求積極推進行政審批權相對集中改革,公開辦理程式,強化行政審批全過程監督。

第四十四條 加強省局網站建設,強化網上行政監督,暢通互動渠道,提供更多網上查詢、辦事和便民服務。

第九章 績效管理

第四十五條 健全科學合理的績效評估指標體系和評估機制,將日常監管與年終考評相結合,公開、公平、公正進行考評。考評結果作為行政問責、幹部任免、公務員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六條 完善局績效管理制度,對局機關處(室)實施績效管理,以保證決策部署貫徹落實為重點,對處(室)履行職能職責、行政效能、服務質量、自身建設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績效管理日常工作由局辦公室負責。

第十章 政務督查規定

第四十七條 圍繞局中心工作開展政務督查,及時反饋情況,促進問題解決,推動省委、省政府和國家總局、局黨組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

第四十八條 政務督查內容包括:全省食品藥品工作會議、局黨組、局重要檔案中部署安排事項,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專題會議決定事項,上級領導同志和省局廳級幹部批示、指示辦理事項,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事項,省委、省政府督查事項,省政府辦公廳交辦事項等。

第四十九條 政務督查由局辦公室、監察室組織實施。要注重實效,把握實情,提出意見和建議,及時準確反饋,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推進工作部署落實。

第十一章 行政權力監督

第五十條 自覺接受省政府和國家總局的行政監督,嚴格實行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責任追究制度。

第五十一條 自覺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和省政協的監督,接受詢問和質詢,報告工作,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做好“兩會”建議(議案)、提案辦理工作。

第五十二條 按照法律有關規定自覺接受司法機關實施的監督;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監督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省政府報告。

第五十三條 加強系統內部監督,及時清理行政權力。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規範性檔案和重大行政處罰案件集體討論制度規定,及時糾正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並主動徵詢和認真聽取基層食品藥品監管主管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四條 自覺接受新聞輿論和民眾監督。對新聞媒體特別關注、民眾熱議的問題,要高度重視,積極回應,調查核實,準確發布信息。

第五十五條 高度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不斷完善信訪制度,暢通信訪渠道;局領導、各處室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接待民眾來訪;建立信訪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相關處室要積極配合局辦公室做好信訪接待和受理辦理工作。

第十二章 作風紀律規定

第五十六條 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以及工作部署,嚴格執行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嚴格執行黨中央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民眾的“八項規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項規定”。

局領導及各處(室)負責人要圍繞食品藥品監管重點工作和人民民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經常深入基層或企業調研,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或企業調研要有明確目的,務求工作實效。局領導到基層或企業調研,輕車簡從,陪同處室人員不超過2人。各處室負責同志到地方調研,一般不安排專人陪同。調研期間不搞層層陪同,不組織基層領導班子集體接待,不召開全體人員參加的匯報會。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勝古蹟、風景區參觀。

第五十七條 加強政治理論學習,努力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政策水平,提高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能力;要努力鑽研業務,不斷更新知識,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局級幹部和各處室負責人要做學習的表率,推動建設學習型機關。

第五十八條 堅決執行省局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局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本局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不得公開發表與國家政策或法律法規相悖、或與公務人員身份不符的言論或文章。

除按規定的統一安排外,局領導班子成員個人任職期間不公開出版著作(含攝影、書畫作品),不發賀電、賀信,不題字、題詞,不為出版物作序。

第五十九條 嚴格執行報告和請銷假制度。局長離蓉外出應報省政府分管領導同意,並報省委、省政府辦公廳。其他局領導離蓉外出,應報局長同意。處長(主任)離蓉外出,應報局長、分管局領導同意。局領導、處室主要負責人離蓉外出,應將離蓉外出的時間、地點、聯繫電話等有關事項告知局辦公室。

須向上級請示報告的,要遵循辦事程式,無特殊情況,不得越級請示、報告。

第六十條 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六十一條 對於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給予嚴肅批評,並限期改正;對擾亂機關工作程式,造成嚴重影響或損失的,依照黨的紀律和公務員管理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十三章 廉政建設規定

第六十二條 嚴格執行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民眾和廉潔從政的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第六十三條 局領導根據分工,對分管處(室)和所聯繫直屬單位職責範圍內的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六十四條 嚴格遵守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國家總局關於廉政建設和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各項規定,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領導幹部要嚴格執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第六十五條 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辦事程式,規範行政行為,增強服務觀念,強化責任意識。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嚴格按程式和時限認真負責辦理。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完成的,應及時說明情況;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予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嚴肅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六十六條 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規範公務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下級部門和管理相對人的送禮和宴請;嚴格執行車輛管理、住房、辦公用房等規定,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做到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第六十七條 局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插手、干預食品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活動,謀取非法利益;不得投資入股食品藥品研發、生產和經營活動;一般不在社會團體中兼職,確需兼職的,須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規定報批。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六十八條 局直屬單位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六十九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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