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鈎聯動機制的實施意見

三、啟動條件(一)啟動聯動機制以各市(州)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月度同比漲幅為依據。 當其月度同比漲幅連續3個月超過一定幅度時,各市(州)人民政府適時啟動聯動機制,發放價格臨時補貼。 (二)在各市(州)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編制完成以前,啟動聯動機制以當地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為依據。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穩定消費價格總水平保障民眾基本生活的通知》(國發〔2010〕40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穩定市場物價保障民眾生產生活的緊急通知》(川府發電〔2010〕66號)要求,減緩物價上漲對低收入民眾基本生活的影響,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計局《關於建立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鈎的聯動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11〕431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經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基本原則

按照“明確責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動、發放補貼;持續上漲、調整標準”的要求,建立以各市(州)人民政府為主導,以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為主要依據,以低收入民眾為對象的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鈎聯動機制(以下簡稱“聯動機制”)。當基本生活消費價格持續出現較大幅度上漲、低收入民眾基本生活費用支出明顯增加時,適時啟動聯動機制,發放價格臨時補貼,適時調整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農村五保供養標準,緩解物價上漲對低收入民眾基本生活造成的影響。
二、保障對象
(一)享受國家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城鄉低保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和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
(二)在物價漲幅較大時,對領取國家助學金的家庭困難大中專(含高職、中職)在校學生給予適當補貼。
(三)各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擴大補貼範圍,但不得縮小補貼範圍。
三、啟動條件

(一)啟動聯動機制以各市(州)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月度同比漲幅為依據。當其月度同比漲幅連續3個月超過一定幅度時,各市(州)人民政府適時啟動聯動機制,發放價格臨時補貼。省屬大中專(含高職、中職)學校啟動聯動機制納入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統籌管理。必要時,省人民政府可根據全省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上漲情況,統一啟動聯動機制。
(二)在各市(州)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編制完成以前,啟動聯動機制以當地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為依據。在其月度同比漲幅連續3個月達到3%以上,並超過當地年度調控預期目標時,各市(州)人民政府適時啟動聯動機制,發放價格臨時補貼。
(三)聯動機制啟動後,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或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月度同比漲幅回落到啟動條件以下時,即停止聯動。
(四)連續發放價格臨時補貼一定時期以上時,各地應以維持當地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消費品支出數據為基礎,統籌考慮困難民眾基本生活保障需要、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嚴格遵循有關政策規定和程式規範,適時調整城鄉低保標準。自調整城鄉低保標準之日起,停止發放價格臨時補貼。各地應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等因素,按規定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自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之日起,停止發放價格臨時補貼。
四、補貼發放和標準
(一)補貼發放。價格臨時補貼根據保障對象類別,由相關職能部門按原有發放渠道發放。啟動聯動機制發放價格臨時補貼的當月,向補貼對象一次性發放前3個月的金額,以後按月(農村或按季)發放,直至停止。
(二)補貼標準。城市低保對象、享受國家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和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領取國家助學金的家庭困難大中專(含高職、中職)在校學生,按當地同期城市低保標準的一定比例發放;農村低保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按當地同期農村低保標準的一定比例發放。
各市(州)人民政府應根據統計調查部門提供的數據,科學測算不同價格漲幅對低收入民眾基本生活的影響程度,合理劃定具體補貼標準。最低補貼金額應不低於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或居民消費價格指數上漲對低收入民眾基本生活的影響。
五、資金籌集
價格臨時補貼所需資金按現行財政體制,由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統籌安排。鑒於建立聯動機制後這項工作的長期性,各地應將啟動聯動機制所需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擠占、挪用保證正常發放的城鄉低保、優撫等專項資金和失業保險基金。省級財政對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省屬大中專(含高職、中職)學校資金由省級財政安排。
六、工作職責
各地、各相關部門要加強對建立和實施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鈎聯動機制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工作,明確責任分工,精心組織落實。
(一)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民政廳、教育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家統計局四川調查總隊等職能部門負責制定、調整全省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鈎聯動機制的基本原則和指導意見,必要時提出全省統一啟動聯動機制的建議,安排對困難地區的補貼資金,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適時組織對聯動機制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二)各市(州)人民政府對本地建立和實施聯動機制負總責。要結合本地實際,於2011年8月底前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三)統計調查部門負責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的測算、編制工作,在報國家統計局四川調查總隊核定後,及時向社會公布並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發展改革、財政、民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四)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根據當地統計調查部門發布的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或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牽頭組織財政、民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相關單位進行會商,提出啟動或停止聯動機制的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五)財政部門負責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制定具體補貼方案並統籌安排補貼資金,加強資金監管,確保資金及時足額發放;按現行財政體制和預算程式保障本地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編制經費。
(六)民政部門負責統計、提供享受國家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城鄉低保對象、農村五保對象的基礎數據,提出資金需求計畫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並制定用款計畫,做好職責範圍內補貼對象價格臨時補貼的組織發放工作;負責做好職責範圍內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農村五保供養標準以及所需資金的調整、測算工作。
(七)教育部門負責統計所屬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即領取國家助學金大中專(含高職、中職)在校學生的基礎數據,制定用款計畫,做好職責範圍內補貼對象價格臨時補貼的組織發放工作。
(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統計、提供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的基礎數據,制定用款計畫,做好職責範圍內補貼對象價格臨時補貼的組織發放工作;協助教育部門做好家庭經濟困難領取國家助學金的技工院校在校學生相關數據的統計工作;負責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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