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規總監

合規總監,證券公司應設立“合規總監”,“合規總監”是公司的合規負責人,對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的經營管理和執業行為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查、監督和檢查。

在《證券公司合規管理試行規定》中,證監會明確規定:證券公司應設立“合規總監”,“合規總監”是公司的合規負責人,對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的經營管理和執業行為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查、監督和檢查。其具體工作包括:對公司內部管理制度、重大決策、新產品和新業務方案出具合規審查意見;督導相關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準則的變化,及時評估、完善公司內部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對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經營管理和執業行為的合法合規性進行事中監督,進行定期、不定期的檢查;處理涉及公司和工作人員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等。 根據《證券公司合規管理試行規定》,“合規總監”不得兼任與合規管理職責相衝突的職務,不得分管與合規管理職責相衝突的部門。“合規總監”發現公司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違規風險的,應當及時向公司章程規定的內部機構報告,同時向中國證監會或公司住所地證監局報告。證券公司應根據自身情況設立合規部門或指定有關部門配合“合規總監”從事合規管理工作。對於未能有效實施合規管理,內部控制不完善或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證券公司,監管部門將依法對公司及其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採取監管措施或者追究行政責任。
合規總監的任職條件如下:
(一)取得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二)熟悉證券業務,通曉證券法律、法規和準則,具有勝任合規管理工作需要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三)從事證券工作5年以上,並且通過有關專業考試或具有8年以上法律工作經歷;或在證券監管機構的專業監管崗位任職8年以上。 
前款第(三)項所稱專業考試,是指中國證券業協會組織的證券公司合規管理人員勝任能力考試、國家司法考試或律師資格考試。
合規總監的履職保障:
(一)獨立性證券公司應當保障合規總監的獨立性,保障合規總監能夠充分行使履行職責所必須的知情權和調查權。
(二)知情權。合規總監有權參加或列席與其履行職責有關的會議,調閱有關檔案、資料,要求公司有關人員對有關事項作出說明。
(三)必要的工作條件。證券公司應當為合規總監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財力和技術支持。
?合規總監認為必要時,可以以公司名義聘請外部專業機構或人員協助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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